『壹』 爱心基金会如何注册
爱心基金会就是一个基金持有者,许多的爱心人士捐款,爱心基金持有者收下并留下好心人的姓名,爱心基金持有者然后打入爱心账户,还要看他捐哪方面,然后哪方面需要帮助,然后就取出帮助人,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贰』 爱心基金会机构设置
爱心基金会由爱心基金理事会和爱心基金管理中心构成。爱心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爱心基金会的有关章程,对爱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权。爱心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履行爱心基金会各项职能,执行爱心基金理事会决议,维持基金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依照章程管理基金会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满足基金会爱心捐助的资金支出要求。基金会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交基金管理中心实施。
『叁』 如何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成立爱心基金会 最好是个人的 请好心认识帮助一下 谢谢!
基金会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并且需要到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同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比如红会,慈善会什么的
望好评,亲
『肆』 我们公司成立了一个爱心基金会,目的是为了帮助同事的家庭,生病,等等,各方面问题,不知道规章制度怎么
与其这样,不如通过完善工会的运作,建立健全工会运作制度体系,如落实“三不让”承诺管理办法、慰问管理办法等,将帮助的条件、标准、审核审批手续等全部完善,鼓励员工志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这样岂不更好?作为企业的员工,尽管都有帮助他人的意愿,但或许因收入的影响而力有不及,在发动爱心捐款时,尤其是在次数多的情况下,更可能会因此而厌,甚至会因道德绑架而反感,所以,我不认为你们那种方式是最好的,当然,对于突发性的特别紧急或重大的,组织爱心活动是必要的,但这要尽可能少才好。
『伍』 爱心基金会是什么
中华爱心基金会(CKF)属非牟利性社团组织,由中国共青团中央等若干中央单位倡导发起,经中国国家领导人同意,鉴于面向世界华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设立,并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规定,在香港警署注册。中华爱心基金会(CKF)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联络部门。中华爱心基金会(CKF)还根据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内地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北京代表处(CKFBJ),其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民政部,其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国国家民委。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是:
(1) 帮助港人及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 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 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 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5) 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他业务。
『陆』 爱心基金会、急
先起一个好名吧。微尘
爱心基金会
一粒尘
爱心基金会
一粒萌
爱心基金会
昕晨
爱心基金会
齐昕
爱心基金会
缕阳爱心基金会----为别人多做一些好事,无论大小,都是奉献,献出一缕阳光!
其次多搞一些募捐,这样你才有钱啊,然后加大宣传力度,多去进行调查,看看那些人需要帮助。
『柒』 爱心基金会的资金能做放贷吗
爱心基金会的资金是不能做放贷用途的。基金会的资金只能用于扶贫赈灾
『捌』 创办爱心基金会的条件和申请步骤是什么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