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6:16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 投资基金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收益风险最佳组合原则。在证券投资中,收益与风险形影相随,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要想获得收益,就必须冒风险。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在已定的风险条件下,尽可能使投资收益最优化;在已定的收益条件下,尽可能使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这是投资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投资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目标,恰当地把握自己的投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驾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和应付各种情况的基本素质;要求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尽力保护本金,增加收益,减少损失。分散投资原则。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它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尽量地减少风险,必须进行分散投资。分散投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多种证券进行投资。这样,即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证券得不到收益、而其他的证券收益好,也可以得到补偿,不至于血本无归。二是在进行多种证券投资时,应把握投资方向,将投资分为进攻性和防御性两部分进行投资。

3. 基金管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在投资目标已确定的情况下,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各国的基金监管部门对基金的投资活动有若干的限制。这主要是针对于基金的投资政策而言的,这些投资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证券组合的类型。即基金证券组合中是只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债券,还是平衡地组合这些证券,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基金投资所追求的目标。
2、证券分散化的程度。投资基金分散化的程度由该基金所持证券的种类数以及基金总值中不同类型证券的比重决定。各个基金分散化政策是不相同的。
3、证券组合质量的高低。证券组合能否保证投资基金实现投资目标,是确定证券组合质量高低的依据。
4、基金充分投资的程度。如果基金注重取得当期固定收入或追求较高的资本增值,往往会把全部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而有些基金则可能根据对证券市场前景的判断,经常在货币市场、债券和股票之间进行资本转移。
5、着重于经常收入的稳定性,还是着重于买卖利润或资本增值的相对程度。即投资基金的投资政策是注重证券的收入还是证券的增值。前者注重选择防守型证券,取得稳定的利息和股利;后者注重选择进攻型证券,取得买卖利润和长期资本增值。

4.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收益与风险最佳组合原则。在证券投资中,收益与风险形影相随,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要想获得收益,就必须冒风险。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在已定的风险条件下,尽可能使投资收益最优化;在已定的收益条件下,尽可能使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这是投资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投资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目标,恰当地把握自己的投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驾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和应付各种情况的基本素质;要求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尽力保护本金,增加收益,减少损失。
2、分散投资原则。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它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尽量地减少风险,必须进行分散投资。分散投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多种证券进行投资。这样,即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证券得不到收益、而其他的证券收益好,也可以得到补偿,不至于血本无归。二是在进行多种证券投资时,应把握投资方向,将投资分为进攻性和防御性两部分进行投资。
3、理智投资原则。证券市场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谁也无法准确预测到行情的变化。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能感情用事,而应该冷静而慎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过多地受各种传言的影响,对各种证券加以细心的比较,最后才决定投资的对象。不然,在情绪冲动下进行投资,往往是要失败的。有一些缺乏经验的投资者,看到自己要买的股票价格略有上涨时,就急不可耐,唯恐买不到这种股票便匆忙提出市价买进委托,结果很可能是高价购进该种股票。有时股市在一片叫好声中,往往已处于暴跌的前夜;而在股市最萧条的时候,正是黎明前的黑暗,股市复苏的曙光就在眼前。因此,投资者应该随时保持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
4、责任自负原则。在进行证券投资时,适当借助于他人的力量,但不能完全依赖别人,而必须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原则。这是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有投资的赔赚都要由自己承担。所以,投资者不应轻信或完全依赖他人。那种把投资成功归于自己的判断,而把投资失败归罪于他人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证券投资的成败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不具备这一认识的人,可以说就不具备投资者的资格。
5、剩余资金投资原则。投资必须有资金来源。从大的方面来说,资金来源无非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采取借入资金搞证券投资是不可取的,证券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家庭较长时间闲置不用的剩余资金。这是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较大的经济活动,意味着赚钱和亏本的机会同时存在,如果把全部资金都投入证券,一旦发生亏损,就会危及家庭收支计划,从而给正常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妥善可靠的做法是把全部资金合理分配,留足家庭生活的必备资金,所剩余的长时间有可能闲置的资金,才能用来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应该在估计全部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才决定是否进行证券投资和用多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6、能力充实原则。每个投资者都应该不断培养自我证券投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基础是投资知识和经验。掌握投资知识是从事投资的重要条件,没有知识的投资是盲目的投资,十有八九是要失败的。证券投资知识包括与证券有关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数学知识。投资者要获得证券投资知识,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向书本学习、向别人请教以获得间接经验;二是通过自己的实践以获得直接经验。证券投资经验包括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投资者要不断积累经验,尤其是要准确地把握证券行情,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

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6.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开放式基金也将有指导意义。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而基金净收益则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因此,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目前应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此外,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应以现金分红,但在国外,基金通常还有另一种分配方式,这就是再投资方式。再投资方式是将投资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人。许多基金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再投资,往往对红利再投资低收或免收申购费率。随着基金业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再投资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将被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采用。
当然,不同基金都将在各自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参考。

7. 如何理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阅读全文

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原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