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⑵ 目前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有多少家
我国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共有128家,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4家,经历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还是非常可观的。
基金公司的数量可以反映当前股票市场的行情,往往有大量新的基金公司出现的时候,就说明当前股票市场的火热程度高,股民买卖股票的热情程度高,基金公司也趁此机会大量发行新基金。
写在最后:综合来看,投资基金买入主动型基金更省事,也更加适合普通人,择时,选股交给基金经理就好了,只要买对了基金经理,投资基金就是一件躺赢的事。
对此,你怎么看?
⑶ 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行
投行没有说得那么恐怖,那都是极端情况,在外资投行中可能存在,在大多数国内投行中都达不到这种工作强度,只是出差很多而已。投行也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高薪,行业内的差距是很大的,外资投行收入基本相近,国内投行除中金中信外,奖金主要取决于你做成的项目。顺便说一句,研究金融衍生品可跟国内投行业务联系不大,呵呵。
基金公司也分很多岗位,公募基金主要是研究和市场两块,大一些的基金公司的待遇都很不错。行研一般都在十万以上,主要工作是对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出报告和推荐意见。市场部门就是销售部门,要看个人资源和关系,有些基金本身与银行关系就比较近的,市场部门就会轻松些,要不然就压力比较大。
私募主要是做股权投资的,也要看公司规模,底薪也不错,主要回报在于你投的项目。
⑷ 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可以编制合并报表。
实务中,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另外设立一个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有限公司),作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该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此架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律上的风险隔离)。此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应纳入基金管理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基于此种架构,会计处理时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将基金管理人和GP合并为一方来判断是否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报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中规定的新准则下证券投资基金报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调整:
1、针对所投资企业多数未上市、后续公允价值难以持续取得的实际情况,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未上市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2、所有者权益可以称为“合伙人权益”,下设“合伙人出资”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在列示合伙人权益变动表时,可进一步区分为普通合伙人权益和有限合伙人权益列举其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⑸ 现在基金管理公司有多少家
现在基金公司共有62家(http://info.cmbchina.com/cmb2005stock/investaspxbin/fund/fundCompanyWebSites.aspx?title=JJGSWZYLB)
祝你成功!
⑹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有哪些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没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⑺ 基金管理公司是做什么的
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职能,简而言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来讲,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募集基金,运用专业理财的优势,将募集来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这些资金升值后,基金管理公司还要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像上市公司一样向投资者派发红利。当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些资金并不是无偿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⑻ 中国目前三大基金管理公司是谁
中国目前三大基金管理公司:
1、凭借余额宝的持续大幅扩容,天弘基金继续稳定公募规模首位。
天弘基金管理21只基金,基金规模6685.90亿元,排名榜首,可谓是一枝独秀。
2、华夏基金管理基金公司4104.04亿元排名第二,与第一名差距较大。
3、易方达基金公司,以3596.99亿元排名第三。
4、工银瑞信和嘉实基金居第四和第五。
⑼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区别吗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实都是一样的。如果要说区别,那就是代理商可以叫基金公司,但是不能叫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设立基金以及运行基金的公司,代理商只是负责销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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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沿革
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基字[1998]16号文批准,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家空金融机构联合发起成立。
2001年与“施罗德—宝源投资管理(香港)公司”合作。
2003年9月,公司现有股东变更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5%)。
2006年10月,公司现有股东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5%)。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9日成立,是首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正式开始将资金委托给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2000.01.19公司注册资本由7000万元增加至1380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725%)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72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5%)。
经2006年7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6]127号批准,股权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
2007年8月,股权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35.725%)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3.55%)。
2007年12月股东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根据《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号),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公司,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华夏基金 51%股权。
2011年5月25日,中信证券公告称,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所持华夏基金51%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已获得国资管理部门核准,首次挂牌价格将不低于评估值75.63亿元。转让后,中信对华夏的持股比例将降至49%,从而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011年6月华夏基金公告大范围赎回此前自购的基金,涉及旗下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以及QDII等多个基金品种,共计约2亿份,市值达2.69亿元。
2011年 11 月 8 日,挂牌工作结束,确定了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5家股权意向受让方。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修改章程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014 号),核准公司将所持华夏基金 51%的股权转让给上述 5 家股权意向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已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完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夏基金的股权比例已由100%下降至 49%。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夏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3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4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5 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 6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总计 100%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将华夏基金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现未知华夏基金公司的具体并表单位)。
报告期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83.44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