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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2 13:59:45

⑴ 劳动法关于公积金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既涉及企业所得税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⑵ 內退工人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按什么标准交

根据社会保险征收条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当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内退职工,也是属于单位职工,也应该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内退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作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按内退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⑶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需要个人缴纳有什么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个就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以上就是住房公积金必须缴纳的法定依据

⑷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福利保障
第二条 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两类。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各类社会保险、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公司福利包括内部福利保险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会保险及缴纳程序
第五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居住等方面,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或补偿(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五险一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的对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参加与缴费: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费帐户的建立与转出:对新入司或离职的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缴费帐户的建立或停缴转出手续。
第十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每年确定缴费基数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不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下限”执行。其中,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执行;如果有浮动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过分公司指导意见的相应比例作为执行标准;超出上述标准或缴费比例与分公司指导意见差异较大的应事先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与扣款流程:各分支机构每月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员工及变更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其中个人缴费应在员工当月10日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缴费对帐: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 异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程序
第十五条 缴费帐户的转移:因工作需要离开原机构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五险一金”转移的,应由本人填写《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的转出或停缴手续;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后也应及时为其在当地办妥新建或续缴手续。
第十六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费与扣款:对工资发放地与“五险一金”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通知工资发放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其当月10日的工资中扣除,避免出现“五险一金”的漏缴或错缴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月报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按统一格式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分支机构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基本住房公积金,或当整体缴费基数或个别缴费比例调整,或有浮动缴费比例时,应提前30天将拟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并经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报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是我公司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一下!

⑸ 职工保险不交了,怎样把公积金领出来

社保不缴纳了公积金也取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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