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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体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2 08:57:29

㈠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毕竟中国保险市场还属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监管力度,理赔时效等等。相应对策:全民普及保险知识,保险从业人员的规范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加大监管力度! 答案补充 据我了解保险代理人好多都文化不高,甚至自己对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都是一知半解,怎么能够胜任保险代理人的工作!为什么保险公司的官司不断!其中也是因为客户对保险的条款和保障不清楚,一旦出险不能获得赔偿就把责任推到保险公司的头上,其实保险代理人也有责任的!更有甚者误导欺骗客户!保险市场为何不乱?专业知识的培训非常重要,保险公司的培训往往只是销售技能为主而不是投保理赔的培训,保险代理人如何胜任?有很多的保险代理人只是为了底薪和身边有些人脉关系而做保险,简单一点就是为钱!而没有很好的为客户的利益考虑!只是给保险两个字抹黑!

㈡ 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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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有自己的特点,在中国是一个起步稍迟的金融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受国家大力扶持的重要的金融行业;其保险推销(做保险代理人)也是一个“朝阳行业”;做得好的可以挣到钱,做不好转行的有大有人在。
保险代理人的确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好,适合的人会认为这是一份很不错的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可以结交很多的朋友,可以学习很多的知识,晋升很公平,没有“天花板”,有多大的能力就可以做多大的事情,也没有退休一说,可以做到做不动了为止。
也会有很多人在这个行业做不下去,有人归纳了一下以下几种人很难做好这份工作:1、急功近利的人;2、不爱学习的人;3、不会学习的人;4、自我管理能力差的人;5、只喜欢思考而不喜欢行动的人。
只要有自己的信仰,有清晰的目标,有爱心和责任心,敢于挑战自己,相信自己能达成目标,为了达成目标,不断地调整方法,从不气馁,成功就会水到渠成。
另外注意:保险代理人并非其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保险代理合同。

㈢ 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是什么

是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兴,我可以随时开除你(当然我的说法会很文雅,不是开除而是解除代理关系)。

㈣ 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利弊

做保险代理人的好处
1、保险代理人都是绝对的人才
有句话说:保险不是人干的,是人才干的。想象一下能把一份看不见摸不着的非渴求性质的保险销售出去,甚至是销售给陌生人,绝对不简单!
2、保险代理人都是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
他们已经为自己购买了合理周全的保险计划,一旦发生意外,将不会把沉重的家庭负担,压在自己的妻子、父母等亲人身上。
3、保险代理人都是理财的行家能手
理财四要素包括让钱生钱、保本、避税、保障(保住创造财富的人)。每个深谙此道的保险代理人最清楚如何给自己的家庭做理财规划。保险是所有金融工具里最适合做理财的一种。
4、保险代理人都是善良的好人
推销保险实际是在做善事和好事。中国大陆第一个购买人寿保险的法光和尚说:人寿保险和佛的相似之处在于既能帮助自己又能帮助别人,用佛语讲是一种无形的福报。保险代理人正是促成这种福报的一类人。
5、保险代理人都有着积极的人生态度和顽强的心理素质
常说保险推销是从拒绝开始的,其中遭遇的冷遇、讥讽甚至侮辱让保险代理人们练就了过硬的心理素质。乐观和开朗是这个职业付与他们的一大笔人生财富。
做保险代理人的弊端
1、链各环节间关系失调
保险代理是保险行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桥梁和作用。但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地还不能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础上的稳定业务合作关系,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保险公司连手打压中介公司的现象;保险客户尽管已经逐渐习惯于从银行或者营销手里购买保险,但是却鲜于向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咨询保险业务或通过他们维护自身的利益。
2、保险代理人行为不规范
部分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坐扣手续费、挪用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集体利益为小集体乃至个人利益等;
3、缺乏优秀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才
我国虽然有庞大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才,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保险代理公司对专业保险代理人才重视度不够。许多保险代理公司过于注重公司投资者对本身的影响力,满足于来自股东和相关企业相对企业相对稳定而充实的业务来源,对保险代理人更强调其现有的人际关系和交际经验而不是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拓展能力,这种用人方式在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和人们的消费越来越理性的情况下正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另一方面,真正优秀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更愿意留在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已经深刻意识到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数量和质量对其生存和发展直观重要,对保险代理尤其是优秀的“展业明星”给予了丰厚的物质待遇并且努力为他们开创进入管理决策层的路径以提高其“政治地位”,这对优秀的专业代理人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而保险代理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品牌知名度低,资本和人才都比较薄弱,短期内很难得到优秀保险代理人的关注、了解和认同

㈤ 兼业保险代理人的规范思路

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认清问题的根源,把握正确的监管思路,明确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发展重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发展应坚持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有利于防范风险,以市场为导向,有重点有策略的进行。一是在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上实行择优发展策略。在市场准人上,优先发展银行、邮政、铁路和民航等实力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管理规范、窗口服务功能较强的单位;其次考虑发展信誉较高、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等。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对业务规范、满足条件的兼业代理,可以直接委托其电脑出单,扩大委托的险种范围等;二是对兼业代理人实行优胜劣汰,鼓励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点逐步转变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逐步减少兼业代理人的数量,实行精兵战略,保留一批有固定场所、有合格人员、直接面向客户、管理规范、窗口服务功能强的兼业代理点,逐步淘汰业务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兼业代理点。三是推动保险中介体制的转型和优化。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考虑市场的承受力,积极发展专业中介,将其培育成整个保险销售体系的核心力量,同时逐步规范兼业代理点;并通过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保险中介体制的转型和优化。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出台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在一省只需设立一家分公司,就可以在全省其他区域利用专业保险中介展业,这项政策的出台为专业保险中介拓宽了生存空间,将极大地推动专业中介的发展。
第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完善内控制度,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的保险销售体系,整合保险资源,树立永续经营的健康经营理念。一是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保险销售渠道,探索有效的管理手段,切实履行对兼业代理人的管控职责。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对兼业代理的管控职责。《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可见,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对兼业代理的应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兼业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兼业代理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险公司除与兼业代理签订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委托合同外,还应依照《保险法》设立本公司兼业代理点登记簿,并建立兼业代理业务台帐。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拟定行业标准,实现兼业代理点之间信息共享。
二是保险公司应适时调整结构、适当分流展业、理赔职能,充分利用专业保险中介开展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应和专业保险中介建立长久的“战略联盟”关系。应注重充分利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开展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保险公司可对其“营销团队”进行专业化改造,以代理公司独立法人的形式开展业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力量进行产品开发和改进保险服务,致力于提高保险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当前,随着三大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大踏步地推进,中国保险业在整体上呈现出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专业经营的特色,改革前景喜人,虽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但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并将持续深入下去。
第三,综合监管和综合治理,创新保险监管手段,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社会性和广泛性,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还要依靠其他有关部门的力量,综合治理有利于增强兼业代理点代理行为的市场化和透明化,有利于遏制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无序和混乱状况。一是加强同税务征管部门的合作,实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的手续费结算程序;建议税务部门建立对兼业代理人收取的一些高额的手续费实行征补所得税、累计进税的弹性纳税机制。二是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对兼业代理人的监管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销售与支付的电子化管理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一方面建立保险公司和包括兼业代理点在内的各种销售渠道的信息通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保险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及各种销售渠道之间的信息通道,实施动态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三是应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保险行业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协调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充实保险监管力量,可以考虑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等力量办理保险兼业代理的资格审核、数据管理、信用记录管理等工作。

㈥ 求一篇论文《新时期对保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毕业论文 要正式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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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至少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保险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产品与服务,以及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当提供多大量的产品及服务。这其中需要分析一定阶段下的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费率的特点及其确定。 2.如何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实际上就是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从保险市场结构到具体保险供给商的内部企业治理,再到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管理服务及理赔的各个环节。其核心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同时也包括发展的动力问题。 3.与上述二个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一步分析的问题,是需要解决保险合同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包括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适合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在社会经济不同结构下,如何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等。 保险发展 传统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发展是保险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与结构等相关变量的函数;在宏观层面,保险发展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市场化程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变量的函数。在研究方法上,数十年来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研究模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罗伯特索罗、爱德华丹尼森运用不同生产函数解释经济增长的方法等,都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从需求方面来看,同一般商品类似,保险市场需求也应具备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消费的欲望和消费的能力两个要件。与其他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保险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更是一种承诺,是消费者一旦遭受损失,对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承诺的一种购买;同时从人寿保险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人们对自己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一种选择。保险市场需求有两个决定因素:从财产保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依赖于经济总量的成长,这种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成长,保费收入总量不断增长;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保费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大。从人寿保险角度和个人财产保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更依赖于国民收入水平。当然,两者是有联系的。保险需求主要是一种消费需求,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一些投资连结产品不断问世,保险需求也逐步地带有一定的投资需求的属性。保险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需求有明显的阶段性。商业保险是总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人们的财富只能够维持当前基本的生活消费时,一方面,人们所做的事情只能是进一步创造和增加财富,而较少有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思想;另一方面,人们也没有能力从当前仅有的财富中再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转移的成本。 2.保险消费观念的建立有较明显的外部决定性。尤其从短期来说,保险消费并不是一个被人们自然接受的观念。这一点不仅对尚处在保险产业发展初期的保险市场来说至关重要,少数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据统计,在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0000美元的国家中,尽管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达到了5%-8%的水平,但仍有少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水平很低,他们之间的差异在0.1%—8%之间。人们对保险消费不易接受的原因:一是一般居民对于付出一定的代价去“换取”全体财富的安全的理念并不是很容易接受;二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对将来的承诺,人们在以保险消费来处理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关系上,并不感觉到非常安全;三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不对称,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繁琐”的保险条款以及大量的“除外责任”,使得许多投保人以及更广大的潜在投保人对签订保险合同望而却步。另外,还存在宗教、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3.从长期来看,保险需求有较强的收人弹性,而价格弹性较弱。保险需求程度极大地依赖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收入水平阶段,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函数;保险商品也不象其他一般商品,可以随时买来、即期消费,并且还可以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来决定现时对该商品的消费量。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通过对风险评估、投资收益及各相关因素的精算分析以后确定的产品及价格,一旦确定就不易变更。因此,保险人面对的是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的市场。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分析也必须主要是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 从供给角度分析,保险市场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市场是建立在总体市场发育程度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保险供给总量决定于当时的社会总财富。 2.保险市场供给的增长与保险技术的发展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资本金的作用实际上趋于降低,而代之以保险责任准备金。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留是一个建立在精算科学基础上的工作,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基础,保险业务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另外,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是极其重要的,新产品的开发融合了对该产品标的损失分布的统计分析、将来准备金运用的收益等方面,其所要求的有关方面的技术要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才能够真正赢得市场。 3.长期保险市场供给具有较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来讲,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费率较高,保险供给的增长速度较慢,保险业能够通过高费率获得比较高的利润率。在产业增长阶段,市场竞争的发展和市场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保险供给的增长会呈现出一个快于社会总财富增长速度的时期。这个阶段将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市场成熟阶段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逐步提高,保险在总体经济中的渗透率逐步接近饱和,这时保险供给将保持一个大致与总财富增长速度相同的速度增长。国际保险权威杂志《Sigma》的研究结果是,非寿险业务的饱和点大约为所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 4.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的进入壁垒和政府不同程度的限制。保险的原理要求保险的经营者具备两个基本的经营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资本金,以保证在该保险人尚未建立起保险基金时对投保人的赔付。因此,进入保险市场的条件自然要比一般工商业或其他第三产业的要求高。二是要有足够大的承保面。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承保覆盖的范围越大,保险费率越低。反之,保险公司保险的范围小、承保的标的少,一旦遇到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整个公司的资本金就将支出殆尽,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进行上述一般经济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增长与生产率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经济社会如何能保持创新的强烈动机及持续发展的机制。在保险业发展中,我们应当甄别出在不同发展阶段刺激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当前发展阶段,除了需要关心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增长外,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保险业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包括企业管理和内控机制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金融工程理论与保险业发展。保险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保险产品的发展,产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金融工程理论作为现代金融理论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发展金融工程理论及其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保险监管 一个产业的发展,其经营是产业发展的内核,政府监管则是必要的外部指导和监督。政府对市场监管在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在达到“帕累托最优”过程中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其前提条件是假定政府对市场的掌握有可能比单个市场主体要大,政府通过对市场的窗口指导,实现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改善。政府监管职能的体现,一是指导,二是规范。指导实际上是通过向产业提供服务实现的,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职能,是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条件下而言的;规范与处罚则是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的应对手段。对于一般的工商产业,政府的监管主要是体现在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公众利益上,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供需双方在对产品掌握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对产品及市场行为的适当干预成为必要。保险业即属于此类产业。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统一的一面是主导,其发展的最终趋势是走向完全的统一。在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和自律水平下,有效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㈦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经纪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等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营业区域不限于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交易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取得互联网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向互联网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二)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三)具备适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电子商务系统,可实现投保人所有保险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总行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业务经营程序、经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进入地点、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点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包括基础架构、运行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和保障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同时向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补正;

(二)报告材料齐全或者经更正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盖章,存档一份,交回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公司。

第六条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点名称或者网站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保险业务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在互联网上终止保险业务,应当自终止业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登记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经营管理。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将其有关信息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和业务电话

(四)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设立网站的,还应当披露网站名称、网站地址等与其在网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将保险产品、服务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保、销售保险产品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费率表,应当重点注明保险公司的迟延期限、免除责任、扣减费用、退保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四)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的保险合同格式应当明确;

(五)纸质保险单据、保险费发票的交付方式、邮寄时间;

(六)查询投保人的保险单及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保全、退保、理赔程序和退保资金、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险交易情况和保险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关情况;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格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应该在相关网页以确保过程点击确认链接,在投保人通过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有阅读条款的全部内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贷款,保险现金价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的回答互联网公共保险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投保人保险信息,有需要提供纸质保险证书,通知申请人支付发票文件。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7)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体制的思考扩展阅读: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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