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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12 01:12:42

⑴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直属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⑵ 汕头2019医保基数

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社保有具体规定。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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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汕头医保办理地址电话是多少钱

汕头社保经办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5-6楼
区号:0754邮编:515041,传真/电话:8523590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龙湖分中心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政府大楼三楼302-308室
区号:0754邮编:515041,传真/电话:8460979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园分中心
地址:汕头市红领巾路49号3座6楼
区号:0754邮编:515041,传真/电话:8536434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升平中心
地址:汕头市光华路124号
区号:0754邮编:515021,传真/电话:8101128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达濠分中心
地址:汕头市达濠区府前路
区号:0754邮编:515071,传真/电话:7373974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浦分中心
地址:汕头市河浦区政府大楼三楼
区号:0754邮编:515098,传真/电话:7870072汕头社保查询电话汕头社保查询电话:12333汕头社保联系方式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五楼
社会保险费征收科8852081488520834
养老待遇核发科88521275
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88521710
医疗保险基金科8852259788521679
医疗待遇核发科8852205788521730
投诉电话:88521027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湖分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珠江路23号珠江楼7楼
咨询电话:88886832投诉电话:8888683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平分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平街5号1座
咨询电话:88573486投诉电话:8857348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濠江分局
办公地址:濠江区红桥路113号5幢
咨询电话:87350352投诉电话:8735035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潮阳分局
办公地址:潮阳区棉城石珠路劳动培训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83812271投诉电话:8381227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潮南分局
办公地址:潮南区峡山镇汕尾工业南区三街二栋三楼
咨询电话:87905671投诉电话:8790567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
办公地址:澄海新区府东路丹霞园B幢
咨询电话:85886723投诉电话:8588672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澳分局
办公地址:南澳县光明路27号
咨询电话:86804936投诉电话:86804936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咨询电话:88521790
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五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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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档和二档哪个好有什么区别,情懂得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
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
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
三、调整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
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
考虑到本次为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对结算年度作调整,出现了参保人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参保人出发,参保人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一年的标准执行;未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其待遇根据实际缴费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四、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一)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可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6月10日止,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可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
(二)原来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的,统一按照二档的标准缴纳。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请学校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确认手续。
五、简化办事手续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因急诊等原因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转诊等审核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凭医院收费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家庭中有部分人员外出就业或者长期离开本市等情况,可以根据居民实际申报的人员,先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尽量简化手续,对尚未参保的人员,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统一组织参保,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参照学校的办理方式,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登记表格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发)后,凭名册办理参保手续。居民也可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居委会直接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⑸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档和二档哪个好有什么区别,情懂得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

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
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
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
三、调整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
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
考虑到本次为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对结算年度作调整,出现了参保人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参保人出发,参保人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一年的标准执行;未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其待遇根据实际缴费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四、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一)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可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6月10日止,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可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
(二)原来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的,统一按照二档的标准缴纳。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请学校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确认手续。
五、简化办事手续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因急诊等原因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转诊等审核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凭医院收费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家庭中有部分人员外出就业或者长期离开本市等情况,可以根据居民实际申报的人员,先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尽量简化手续,对尚未参保的人员,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统一组织参保,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参照学校的办理方式,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登记表格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发)后,凭名册办理参保手续。居民也可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居委会直接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⑹ 汕头医保可以报销多少

一般诊疗费报销70%、其它基本医疗费用报销5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一档20元,二档80元。

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住院待遇及家庭病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比例报销。具体是:一般诊疗费报销70%、其它基本医疗费用报销5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一档20元,二档80元。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结转,家庭成员之间的费用限额可以合并使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三)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报销。除以上待遇外,参保人住院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按二档缴费的参保人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属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按照一档50%、二档60%的比例予以报销,大病保险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6)汕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得超过60天。参保人设置病床期间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参保人设置家庭病床每次的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400元。

缴费参保,互助共济;享受保障,减轻负担。

举例:李女士,参加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二档标准缴费,每年缴120元。因患病到本市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当次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7万元。那么,她可以申报的待遇:

一般住院待遇:(7-0.1)万元×60%=4.14万元

自付部分为7万-4.14万元=2.86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2.86-1)万元×60%=1.116万元

可申报的待遇合计5.256万元。

⑺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经办市区、中央和省驻汕行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区、中央和省驻汕行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四)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和报告;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
(五)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六)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等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七)负责市和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业务培训、工作考核以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工作;对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和人员专业培训。
(八)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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