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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4-02 07:45:18

❶ 谁知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❷ 如何设立基金,为了什么目的可以设立基金,基金可以赚钱吗,基金如何赚钱

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在我国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一般要完成以下工作:(一)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首先必须准备各种法律文件,如设立基 金的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

其中,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期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和申 购与赎回安排、拟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发起人协议应包括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 认购基金单位的数量、拟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 人的授权等内容。

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中都有详细规定。发起人应严格按照要求起草 上述文件。(二) 基金发起人准备好各种文件后,应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文件后对基金发起人资格、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 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发起人公开发行基金。

(三)基金发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后,于发行前三天公布招募书, 并公告具体的发行方案。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中, 对申请设立的基金本身也作了一些规定,如发起人可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 可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并规定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 额不得低于2亿元等,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 上述规定,基金才有可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后,并不表明基金已正式成立。基金要正 式成立,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对封闭式基金来说,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80%;对开放式基金来说,批准之日起3 个月内净销售额不得少于2亿元。有关募集资金的数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基金正式成立之 前,募集资金只能存人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 才能正式承担基金资产管理的责任,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不能 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并将募集的资金连同活期存款利 息返还给投资者。

❸ 基金管理公司怎么设立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 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 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 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注册基金公司资深顾问:成经理

❹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
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❺ 如何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信托公司逐渐与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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