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要看你现在那个层级,每一个层级做的是不一样的,如果你是业务员你要做的就是自己的管理,每天的拜访量、工作日志、拜访总结、当天晚上做好自己第二天的拜访计划,行程安排等;如果是主任以上层级,你就要关注团队的出勤率、活动率、举绩率、件均保费、人均保费等。
②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工具使用
保险的基础知识:
一、保险的涵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万用人寿保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三、保险的相关概念
1、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2、保险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4、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5、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7、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有关人寿保险基础管理
农合是国家管理的,提供的是基础保障,建议先上这个。人寿保险包含的类型比较多,有养老,疾病,意外等等,而农合只有养老功能。在买了农合的基础上,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再去人寿保险公司买一份寿险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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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有关人寿保险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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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是国家管理的,提供的是基础保障,建议先上这个。人寿保险包含的类型比较多,有养老,疾病,意外等等,而农合只有养老功能。在买了农合的基础上,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再去人寿保险公司买一份寿险作为补充。
⑤ 人寿保险的基本原则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公司就像出售商品的百货公司一样,设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商品,并常常赋予温馨的名字,供保户选择购买。不过,从根本上看,这些商品不外乎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及其组合而已。通常,我们可以把人身保险作如下基本分类: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比如养老年金保险。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论述。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与非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也具有其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身体是保险标的,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疾病等成为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在以人的生命为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生或是死,只是何时死亡具有不确定性。在将人的生存、死亡或伤残都作为保险事故时,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完全是必然的。“人有旦夕祸福”是人们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真实写照。“吃五谷,生百病”则是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因此说,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第二,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比较分散,一般不会发生大量标的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其发生完全按照人的生命规律等自然规律,因此,在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分散于不同的家庭及地区。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如火山爆发、特大洪灾发生时,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年龄的大小紧密相关。根据人的生命规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越大,因此,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但同时,对于整体死亡率来讲,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由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因此,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的同时,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一方面,无论人的年龄大小、性别、财富状况如何,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的问题,因此,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这主要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人们对于死、伤等字眼底的忌讳,导致人身保险的推销难度大,而且,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是自愿购买,在经济状况不好,对人身保险产品及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不够时,往往会放弃购买。另外,人们对银行储蓄、现金的依赖,对证券投资的期望,以及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都使得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另外,在一些保险中还存在没有确定的最高给付限额,而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定期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情况。如养老金保险,受益人通常在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一直领取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其领取期限总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与财产保险的补偿赔付方式不同,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给付合同。作为定额保险的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费给付责任,而不能有所增减。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另外,人身保险的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医疗费用保险除外)等损失补偿原则,也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为约定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不同,它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具体来讲,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一般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同意作为被保险人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是长期性的,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而且,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以长达几十年。具体情况,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的选择有关,视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第六,寿险保单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危险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在长期的缴费期间,储蓄保费以预定利率进行积累的缘故。对于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来说,其储蓄性非常强,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用以获得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由于保单具有的储蓄性,保单所有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还可以得到退保金。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这是由于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和死亡率的变动性决定的。因为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而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往往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大而增加。如果保险费的计收依据是当年的死亡率,则易出现年老的投保人的保险负担过重而放弃续保的情况,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年度均衡费率来计收保险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的具体做法是:保险人每年向投保人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在整个保险缴费期间保持不变。显然,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缴费后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通过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后期的保费不足,均衡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保证被保险人在晚年也能得到保险保障。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由于人身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前提,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相当于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为了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保险人必须计提保险准备金。在人身保险中,由于每份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每年保险金给付责任准备不同,因此需要对每份保单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的准备金进行精确计算,以便于提取。通常,保险人在保单确立时就计算出保险期间每年的准备金数额。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稳定的保费中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险人采取年度均衡费率收取保险费,这意味着在每笔业务的缴费期,保险人都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通常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被用于保险支付。因此,保险人可以将此笔可观的资金用于各种投资。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不存在均衡缴费的问题和多年后保费的被应用于支付的问题,因此,相对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大多为长期性的合同,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初确立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可能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此时,要对原保险单进行调续,将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重大影响。如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保险人来说存在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但提高保险费率将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将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如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在投保后有所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投保人若按原有的保单确定的保险费率增加保额,则对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人身保险单的保险费率和全额的调整存在较大的难度。
第五,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人身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特点,要求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在比较长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可能会有要求减保或加保的情况,以及迁移或退保的情形。这些情况的变化,要求保险人必须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变化进行及时记录,以便准确核算,并随时查阅。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有相当数量可用于各种投资。从人身险业务的连续性出发,在资金运用上也要求保险人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效益位和流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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