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公募慈善赛基金会可以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吗
可以的。慈善基金会都可以委托信托机构设立慈善信托。从去年9月1号,中国慈善法出台实施以后。各家信托公司都在谋求和基金会合作。
『贰』 非公募基金会可否与公募基金会合作,面向公众筹款
首先,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慈善募捐。依据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在合作募捐的过程中,名义募捐人应该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而不是公募组织和非公募组织。
第三,公募组织在开展募捐时,要注意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相关规定。即应当制定募捐方案,说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募捐地域、活动负责人的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和银行账户、受益人范围、募捐款项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要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公募组织还要注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四,由于公募组织只是名义募捐人,因此在募捐方案中应当明确说明所募款物由谁来真正使用,要使公众了解募捐实际使用人如何使用该募捐款物。
第五,开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组织应当与公募组织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围、交付期限、方式、监督管理等签订协议。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公募组织的账户,并且应当由公募组织管理。公募组织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合作的非公募组织拨付,但公募组织并非只是“被挂靠”的组织,而是要承担起监管责任,一旦非公募组织在使用募捐款物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募组织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叁』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一、募捐对象不同:
1、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二、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同
1、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2、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三、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2、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四、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3)慈善法关于非公募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肆』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何时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登记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4)慈善法关于非公募基金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伍』 慈善法满岁网络募捐超了几亿人次
《慈善法》落地一年有余,网络慈善得以快速发展,一年来超10亿人次通过网络实施捐赠。然而,一键捐赠后,你真的了解善款去向吗?是否知道如何查验发起机构的资质和信用?又会否回看项目进展并作出监督?
『陆』 慈善法对精神病人条例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马利在两会联名提案中提出,现行的以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为主的慈善制度体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异。并建议在《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门尽快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干预;尽快取消“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等不合时宜的规定。
以下附提案全文:
[提案摘要]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现行的以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为主的慈善制度体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异。建议在《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门尽快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干预;尽快取消“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等不合时宜的规定。
一、背景及问题
《慈善法》经十年磨砺,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有望通过。十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兴起,社会组织的类别和层次越来越丰富和复杂。以基金会为例,2005年全国有883家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640家、非公募基金会243家。到2015年全国共有4838家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1550家、非公募基金会3288家。2010年底,深圳壹基金注册成为国内首家民间公募基金会,拉开了中国基金会行业发展的又一道序幕,一些企业家和优秀社会人士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做公益慈善,包括企业基金会在内的民间基金会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2015年,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公募性基金会。过去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为主体的基金会行业,已演变成公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募基金会和民间非公募基金会三大板块并举,共同致力于我国基金会的发展,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结构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于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三大条例”)。其他多散见于相关法律规范之中。“三大条例”通过双重管理体制严格管理社会组织发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慈善组织初期发展时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时至今日,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变化,以“三大条例”为代表的慈善制度体系已逐渐滞后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滞后于慈善组织新的经营实践和管理规律。正因如此,《慈善法》确立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立法精神,并体现出了开放的机制。鉴于《慈善法》通过在即,原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已迫在眉睫。
『柒』 《慈善法》究竟要解决哪些问题
从2014年4月26日到12月1日,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办的“慈善立法半月谈”总共举办了13期,开展了关于慈善立法的开放学术讨论。
今天下午,在这13期沙龙讨论和研讨的基础上,首部慈善立法专家建议稿公布。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开始,《慈善法》已经在漫长的立法道路上踯躅了近十年。
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出现在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经介绍说,根据初步计划,2014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调研与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争取在年底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稿。如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即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目前,已经至少有五个版本的立法建议稿在起草中。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慈善法》出台一再推迟,是因为各界对慈善问题的看法还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论。
据了解,我国现行慈善方面的立法已经有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规范我国三种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基本行为的三个行政法规。
在今天的专家建议稿发布会上,学术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现在要制定的《慈善法》应该超越这些,成为一部基本法,对慈善的组织、行为,以及如何培育、扶持和监督慈善组织,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真正大发展,作出明晰准确的法律规定。谁来筹集慈善资源
目前,我国有很多筹募善款的主体,第一就是政府,遇到重大灾害,民政部门和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筹集的资源较多。其次是人民团体如工青妇组织,还有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相关的事业单位。第三是有政府背景的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这些之后,才是那些登记注册的民间社会组织。第三和第四项加起来,据2013年的统计,为54.1万个。而第一、二项有很多基层组织,总量据测算有近千万个。第五是企业,包括国企和民企。最后,还有未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及个人。
『捌』 《慈善法》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到底怎么界定
4月14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所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就是民政部门登记的3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家常见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玖』 再释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16日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近日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阚珂说在立法中的一个考虑是,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行为;慈善人人可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钱,法律禁止个人募捐。
1,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3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是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3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第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当中增加上去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它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3条、第8条,就可判断具体的一个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2,怎样看待第60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60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管理费用不超过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的管理费用的标准,实际只是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的规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这个规定。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公募基金会占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天津市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公募基金会不到1/3。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如果这样去算,即使从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这三类组织的1/6。如果再细算,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待遇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阚珂:第60条的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它的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4,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阚珂: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
5,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阚珂: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在马路上,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我。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质没有变,就是为了自己。
个人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6,不允许个人募捐的话,在对接机制上有保证吗?
阚珂:弱势群体遇到困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有了慈善组织,并不等于政府要减轻责任。现在慈善财产太少了,一年在一千亿元左右。
遇到困难,可以找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有学者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为的。个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钱。简单地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对于求助进行转发,如何看待?
阚珂: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担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考虑过的。我们希望,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有微博微信,有时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8,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允许了吗?
阚珂: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我们大家再帮助你。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9,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有法律的完善和社会重视,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慈善法第80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做出这个规定是相当不容易的,这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就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第84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解决了一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