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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9 15:58:21

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 仅场内交易的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流程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业务有两种办理方法
1、场内交易:是指使用上海或深圳证券账户(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股票委托系统办理。
2、场外交易:是指使用基金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开放式基金委托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流程简介一、 开立客户号等(详见A股开户流程)
二、 上海基金通业务
(一)、业务简介
通过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是在现有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购与赎回之外,为投资者新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渠道。
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指定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代为办理。
(二)、申报要素
1、认购申报的证券代码为521***,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
温馨提示:使用A股交易的买入菜单办理。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间与场所
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
申购、赎回的证券代码为519***,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A股交易的买入菜单,赎回对应A股交易的卖出菜单。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T+2日起,投资者可在提交申报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处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3、设置基金分红方式的申报证券代码为523***,买卖方向只能为买,不能为卖;价格填写基金分红方式代码,其中100元为红利转投,101元为现金分红;申报数量为1。
特别提示: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只能到我司各营业部柜台办理。
4、基金通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均可使用我司热键、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统办理。
(三)、跨市场转托管
场内转场外跨市场转托管的证券代码为522***,转出对应卖出
对于转出,价格栏填写转入方的销售人代码,范围1-999元。
T+2日起,投资者可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或者在场内指定交易所属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温馨提示:如果投资者办理基金通基金跨市场转托管业务转入我司,我司上海席位号为23078。
三、LOF业务简介
(一)、业务简介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深交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4.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
(二)、申报要素
1、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我司各营业部均可申报认购;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温馨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司使用我司热键、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统买入菜单办理认购业务。
认购费用认购时直接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收取;例如:投资者认购1000元基金通基金,认购费率为百分之一,认购时系统收取投资者金额为:1010元(即1000+1000*0.01)
2、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温馨提示:LOF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请使用我司使用我司各营业部热键委托的A股交易系统LOF申购、LOF赎回菜单办理。具体操作请咨询营业部人员。
LOF基金买卖业务可使用我司热键、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统买日、卖出菜单办理。
(三)、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1、投资者托管在交易所场内的基金份额,无论是场内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均可以直接选择卖出或者赎回任何一种变现方式。
(1)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上市后,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以电子撮合价交易,也可选择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2)T日在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T+2日可以通过场内卖出或者赎回;
(3)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1日可以通过场内卖出或者赎回。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LOFs份额只能赎回,不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如果投资者拟将该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可以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入深交所交易系统,之后再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
温馨提示:如果投资者办理LOF基金跨市场转托管业务转入我司深交所交易系统,我司席位号为236700。
3、LOF基金的转托管费用为:
场外转场内(基金柜台与交易所之间的转托管)免费
需通过交易所完成的转托管:场内转场外、场内转场内 30元(附:不论金额、当日笔数、基金种类,同一投资者同一天,从同一转出方到同一转入方只收单笔转托管费用)。

3. 开放式基金是怎样运作的

你好,
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的发起和设立。开放式基金是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首先必须准备并上报有关法律文件,如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报告、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销售协议、注册登记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基金方可成立。
(2)市场营销。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两条途径销售基金:一是代销。代销机构通常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销售。在海外,为了吸引投资者,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专业化、高素质的市场营销队伍,专门负责市场营销、投资咨询、宣传与教育,以及向投资者提供各类的投资与信息服务。
(3)基金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作申购;投资者将所持基金单位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也就是基金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赎回。
(4)基金买卖的注册登记。投资者买入基金单位后,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基金帐户中进行登记,表明其所持基金单位的增加。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后,取得款项,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基金帐户中登记,表明其所持基金单位的减少。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5)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所公布的基金契约的要求进行基金投资与管理,如按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行业投入股市、债券市场等,这是开放式基金运作的关键环节,决定着基金的经营业绩。
(6)基金的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虽然在信息披露方式上与封闭式基金类似,按期公布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但比封闭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更为透明、频率更高,更加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例如,开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布上一工作日的单位基金净值,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表现情况。
(7)收益、费用及收益分配。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收益、发生费用以及收益分配的问题,基金契约中会对基金收益、费用的计提标准及收益分配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基金收益包括红利、利息、证券买卖价差和其他收入。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请专家进行投资管理和操作的,因此从设立到终止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基金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基金收益扣除基金费用后便是基金的净收益。开放式基金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分配的现金,自动转化为基金单位,即红利再投资。

4.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怎么看

此次《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出台有着多重背景,核心目的是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业内人士表示,今年来,公募基金规模突破10万亿元,而货币基金仅今年7月就猛增7500亿元,其规模占据了基金行业“半壁江山”。高收益、低风险和免税优势,使得货币基金吸引了散户及机构投资者追捧,但在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与行业发展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另一方面,公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机构配置公募产品力度越来越大,更需要防范风险的交叉传染。一位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从新规内容来看,对规模较大的货币基金影响相对显著,对中小基金则形成一定利好。由于差别化监管措施和6个月的过渡期,总体还是较为缓和,不会对全行业或者个别品种形成很大冲击,但超大规模货币基金加速扩张的势头可能就此终结。基金公司还是比较乐观。工银瑞信基金表示,新规从多个环节提出了基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开放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了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机制,降低中国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有利于公募基金行业的平稳发展,提高基金行业在极端市场环境下的运作稳定性,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中融基金表示,新规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基金做高收益的难度,提高配置的流动性,降低预期收益率,同时降低货币基金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大成基金认为,新规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有利于使货币基金具有更高的抗风险能力,防控大规模集中赎回引致的系统性风险隐患。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告诉记者,随着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风险的控制也一如既往地从严要求,无论是高风险产品还是低风险产品,甚至是市场一贯认为风险相对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另外,此次规定还有两个特点:第一,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以减轻对市场或有的冲击;第二,把风控意识向前延伸到了产品设计阶段,从源头上做好研究和防范。

5. 国家开放式基金在管理制度设计上存在什么问题

1、管理费制度错误,按管理基金规模收取,而不管效益如何;2、仓位规定死板,设定了最低仓位,另到基金经理那怕不看好行情,也没办法空仓;3、收入制度死板,导致人员流动性大,优秀基金经理大量流失。

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二)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可以对单个帐户持有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比例设置限制,并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计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方法应当在基金契约中具体列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二)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机构及其经办业务人员,在直接或者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
(二)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
(六)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第二十四条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
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二十六条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份额和赎回基金单位的金额,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应当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不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情形发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第二十九条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一)不可抗力;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按单个帐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第三十条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条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三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
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
开放式基金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回费率。开放式基金收取费用的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第三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广告、宣传推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违反《暂行办法》或者本办法的,比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与管理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1.3 相关文献述评
1.4 研究方法、目的、重点、思路和结构安排
1.5 本书主要创新
第2章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制度、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
2.1 基金的制度剖析
2.2 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创新分析
2.3 小结
第3章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协调:联系机制与稳定性影响
3.1 开放式基金的市场性质与金融功能
3.2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特征
3.3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协调性分析
3.4 小结
第4章 美国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制度协调
4.1 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4.2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关系
4.3 美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中的金融制度
4.4 小结
第5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制度协调
5.1 研究样本与数据处理
5.2 实证结果及分析
5.3 小结
第6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背景、现状与基础
6.1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背景
6.2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现状
6.3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各种条件分析
6.4 小结
第7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实现途径与政策启示
7.1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中的市场与政府
7.2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实现途径的
7.3 小结
第8章 主要结论、研究局限及改进方向
8.1 主要结论
8.2 研究局限及进一步的改进

8. 开放式基金在申购和赎回之间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没有
对基金申购和赎回之间设定一个时间间隔,是为了避免过快赎回和频繁赎回,否则
会给基金管理人造成巨大的压力。
我国《证券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这是开
放式基金募集成功后,对首次认购的投资者进行赎回,规定的一个时间限制。但是,基
金募集设立成功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之间的时间间隔,尚无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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