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想成立基金会需要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创办爱心基金会的条件和申请步骤是什么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 社团法人登记证怎么办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版)】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2016修改版)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2016修改版)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2016修改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1998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016修改版)【不予批准筹备(1998版)】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1998版)】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2016修改版,将本条删去,原1998版“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2016修改版,将本条删去,原1998版“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版)】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998版)】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 慈善基金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许可证申请哪些条件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程序如下:
1.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
2.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准备6张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备)
4.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带上二三十元就OK,根本不需要几百元;
6.办理营业执照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办理证就核定定额税),还有代码证(这个为了购买社保而办,因为现在新办的社保都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所以要办代码证.)
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证所有证件办齐都不会超过300元.
5.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基金会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成立流程是什么
注册地方性基金会的初始资金是200万,全国性基金会的初始资金是2000万。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显示设立县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市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省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部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 怎么才能注册基金会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在国内,注册基金会不仅费用高、手续繁琐,而且很难注册通过,因此不少有注册基金会需求的客户都把目光转向了注册国外的基金会,新加坡基金会也是不少客户注册基金会的首选之一。
新加坡基金会的优势如下:
1、新加坡基金会注册门槛低,审批时间快。以私人有限公司为载体的私人基金会注册时间较短,通常1-2周即可完成审批工作,但如果基金会资料准备不充分或有疑问,则审批时间会顺延。
2、很多富人阶层可以通过注册新加坡非营利性的基金会,进行有效的海外资产配置操作。
3、新加坡极低的税率,让大量私人财富涌入新加坡,并以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形式,进行合理避税操作。
4、科技创新团队可以用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形式吸纳外界投资,并以此为平台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5、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区块链相关活动的抵触,及新加坡政府对区块链开放包容的态度,令不少区块链技术相关企业落户新加坡,并以新加坡基金会为依托,吸引市场投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区块链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是以非营利性公众基金会的形式注册,据相关资料,内地约有80%的区块链相关ICO项目,均以新加坡基金会为平台。
6、通过注册一家非营利性基金会,进行资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优势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由于非营利性基金会并没有产生任何营业收入,因此也就无需缴纳税收,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需要熟悉新加坡当地办事流程和相关法律,新加坡基金会的注册并不复杂,但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特性,所需资料准备比一般新加坡公司资料更为严格。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对注册基金会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