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
每个基金会的宗旨都是为人民着想,为需要帮助的人着想!
理念是公益慈善事业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象征;
企业关注公益事业,意味着企业迈向了新的层面;
个人投入公益事业,意味着从小我升华到了大我
『贰』 中国老区基金会的老区基金宗旨
老区基金在老同志的积极倡导下,以传承革命老区红色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红色文化、改善老区人民生活水平、实现老区生产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积极调动国内外的一切有益于老区发展的社会力量和资源,为革命老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叁』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发现并支持“新公益”领袖,探索和推动以社会创新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
建设跨界合作的“新公益”服务网络和平台。 1、 强调精神扶贫与物质扶贫并举。精神贫困是当代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产生社会贫困的原因。 新公益要关注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追求的和谐发展与统一 ,志愿精神和社会企业家精神是新公益倡导的主要精神。
2、 强调天人合一的系统性思维方法。在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注意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公益事业的可持续性。
3、 强调“爱心传递”是永恒的慈善主题。公益不是简单的施舍,公益行动是内心的情感投入,是爱心的传递,是尊严的恢复和重建,是能力的赋予和大众的参与。新公益行动的过程与结果都要追求其积极正向的社会影响。 创新性 实验——发现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具有社会创新意义的公益项目创意、评估可行、孵化试点、规范程序、制定标准、推广复制,推动社会创新实践;
参与性 资助——与其他机构合作实施友成主导的公益项目,或指导和资助其他公益组织独立实施符合友成理念的公益项目;
服务性 整合 ——倡导共同理念,提供高效服务,推动公益机构和包括政府及企业在内的跨界协同,促成公益项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开放性 互动——提倡多种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全社会一起共建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平台,用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合作、共享、互动、共赢。 求同存异、合作包容
感恩之心、谦卑恭敬
与人为善、坦诚相见
作活细胞、主观能动
追求卓越、精益求精 四海一家、相互依存、平等对待、彼此支撑、沟通分享、合作共赢。
『肆』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
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
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
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
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
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伍』 田家炳基金会的宗旨
以「安老扶幼,兴学育才,推广文教,造福人群,回馈社会,贡献国家」为创会宗旨,致力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捐资推动教育、医疗、卫生、文娱、康乐、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实践「取诸社会、用於社会」的理念;倡导并创造条件促进香港与内地的学术交流;建立一个理想和谐、充满爱心的社会,宣扬中华传统文化和推广道德教育;协力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陆』 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以贫困大学生为核心的青年能力建设、以乡村图书馆为核心的农村小学教育支持和阅读理念推广。
城乡之间没有差距,只有差异;以教育推动城乡互动、信念与价值观、我们认为每个生命都有权利被尊重、我们相信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座爱与善的花园。
『柒』 梦想公益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是什么
基金会致力于打造一个造梦的互助平台,帮助有梦想的人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
通过梦想公益基金会的努力和带动,团结中产阶级群体力量发挥不可或缺的社会中流砥柱作用,积极引导青年人促进社会价值观的改变,让其勇于创造实现自己的梦想,真正推动中国社会均衡式快速发展。
『捌』 民间金融的运作模式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画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我国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为几个类型:
民间开发性募集
如前几年广东流行的庄园开发投资就属于一种私募(美国也曾流行过果园开发投资),目前有一些针对富裕老龄人口的“墓穴预订投资”也属于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为了进行新产品、新项目开发而进行是募集。一个公开的案例是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一些研究者将这次发行界定为“资产证券化”(何小锋、刘永强,1999)是不确切的。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围公募化了(我国私募范围的公募化非常普遍,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
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
包括一些标会和老鼠会等。会员制募集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民间借贷,但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募的范围,因为会员制募集报接近投资基金。这种募集的共同点是回报率非常高,有时高得根本不能兑现并被设计为连环套,这就具有明显的诈骗性和赌博性。
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
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推行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募集有时从人数上来看可能并不少,但本质上仍是私募。我国的私募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既有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募,更有欺诈性私募。由于缺乏监管,很多本应进行私募的筹资活动远远超出了范围,成为了变相的公开募集,扩大了风险并引起了社会问题。
尽管私募在我国鱼龙混杂,但健康的、正当的私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了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80年代江苏一带乡镇企业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资本动员方式的成功,当时由于正式金融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所以通过基层政府动员资本成就了乡镇企业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发展。浙江温州一带并没有多少乡镇企业,但经济也发展得较快,其资本动员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和私募,民间借贷和私募成就了温州家庭企业的发展。浙江和江苏资本土壤的不同使他们有着不同的资本动员方式和不同的企业模式,浙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苏活跃;广东的发展得益于外资,但私募的作用也决不可忽略。 我国的私募资本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私募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在有关证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为可以获得审核豁免,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为只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原则上一美元、一个人就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很严格,有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定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又必须公开募集,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于五人就可以发起设立并在设立后进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小型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本风险较大,所以募集对象只能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当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但大部分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大企业的投资公司等等。对于私募资本市场来说,有较多剩余资金的家庭也是潜在的投资者,但要吸引这些资金并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是发展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化投资基金不但有利于监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资企业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控制风险和防范诈骗的方式既有对私募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依赖于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当事者对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诉讼。很多民间金融活动看起来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实上民很喜欢告,所以诈骗活动慑于诉讼的威力而没有什么大市场,当事人已发生的损失追偿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我国的情况不一样,遇到欺诈性募集,可能没有人去告,而且还会积极参与,而一旦构成损失,当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担责任,甚至正常的风险性投资亏损也要政府赔偿。而一些高息集资带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赌博性,投资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报,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诺是虚假的、披露是误导性的,但还是要投资并介绍别人投资。因此,在我国要有效防范风险和诈骗,必须主要立足于对私募范围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过多依赖证券理论中的披露主义和事后的以虚假披露为基础的查究。另外,我们惯常以回报率的高低来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和是否应被禁止,这实际上既会抑制正当的私募,也并不能防范诈骗。同欺诈性集资一样,正当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因为私募往往是高风险投资,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如见的年回报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诈骗。而真正的诈骗者,即使以10%的回报率来集资也照样可以诈骗。所以,对私募风险的控制、对诈骗的防范,不应该是以简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而应有一整套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证券的范围作尽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对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对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等作出限制。第四,对流动性作出限制。
总之私募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重叠性较强,如何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