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人民和平发展基金会涉嫌非法组织被抓了吗
今年2月6日以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已陆续公布5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结合社会公众提供的进一步线索,已有6个组织被取缔,11个组织表明解散或被予劝散,另有若干组织正在查处办理中。根据近期举报情况,近日,民政部公布第六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30家。
一抓一大把。
消息来自人民网。
『贰』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叁』 企业捐赠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下面是五中免税情况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扩展阅读
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只能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扣除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次修改后,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力度,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在结转三年的期限上,在国际上都属于领先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保持无缝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会进行两项工作,第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第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
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肆』 高分悬赏,捐款收据问题
内 容 我司08年公益性捐款好几回,想问问由哪些团体开的收据可以作为公益性捐款税前抵扣的,或者这些团体的清单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以后就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捐款了
答 复 您好,在我局登记的90多家基金会都可以开具专门的捐赠收据,供税前抵扣。具体名单可在网站首页“社会组织信息查询”中输入“基金会”即可查询。
上面是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答复。由此可见,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开具捐款收据,另外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国家机关也可以开具捐款收据,或者财政统一票据。
如何索要,应该在捐款的时候向直接组织捐款的部门或者直接收钱的人员索要,至于这些组织给不给,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中国这方面还不够完善。
话说捐款收据的意义,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扣缴单位可以根据扣缴单位的汇总捐赠凭据和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进行依实扣除。
二、是捐款凭据是公民以个人财产无偿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重要依据,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应该满足个人纪念的愿望,特别是父母以小孩的名义捐赠可以培养小孩的社会责任和爱心;
三、是个人收到接收捐款的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所开具的收据,可以清楚自己捐款的去向,也从基本上杜绝了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克扣行为。
四、捐款凭据是个人信用的一个部分,热衷慈善事业的人,在很多方面会给他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开捐款收据,理论上说,不应该有什么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应该会对捐款金额,以及个人身份证明上进行一定的要求限制。如100元以上可开据,扫地工人忽然捐出500万元等等,应说明合法来源等。
『伍』 潘亚中的采访记录
记者:我们知道您有一本书稿《中华千秋大业--强国之梦--填海造路统一台湾论证方案》即将出版,书中提出了一个在台海之间修路架桥以完成祖国统一的宏伟方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方案的具体构想?
潘亚中:从福建平潭到台湾新竹之间,平均水深40米至60米,地震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以及工程地质学家们不仅作了严格、缜密的论证,而且翻阅了大量的历史资料,从1604年到2004年的400年间,这里没有发生过7级以上的地震。这表明,从平潭到新竹实施填海修路架桥建设通道是完全可行的。
从平潭到新竹,浅水地段填海造路,深水地段架桥过去,这就可以保证维持海水畅流,航运畅通,既不影响台湾海峡的生态平衡,也不影响交通航运问题。这条大道建成后,福建平潭会发展成为一个一千万人口的特大新兴城市。挖山填海之后所形成的平地直接规划成生活小区和养老中心,台湾20到30年后,将面临全社会老龄化问题。台湾老人到福建来安度晚年。如果有紧急事情,交通非常方便,30分钟左右就可以回到新竹,使两岸人民感受到和平统一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血浓于水的手足之情。实施“填海造路统一台湾”这一千秋工程,将中国国防陆地作战战略纵深直接向太平洋推进200海里,将两岸彻底永远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这项工程总投资预计9千亿人民币,建设工期大约在15年到20年之间,使之成为”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的“中国和平统一大道”。
记者:面对如此浩大的工程,其巨额经费的来源,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问题。您有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潘亚中:别看这个移山填海工程如此宏伟、辉煌,但它并不需要国家拿出多少钱来投资,而是需要国家运用政府行为来启动这个工程。这笔巨大的经济账,我是这么算的:中国有13亿人,每人每月捐一元钱,一年下来就有156亿多元。如果每人每年捐出1个义务工作日,每天将可拥有35万人同时工作。先期投资不会用得太多,而且资金的运用是可持续性的滚动式发展,形成“循环经济链”,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比如说,用移山的土方填海,把山夷为平地后,平地上可以开发房地产,建设居住小区和配套设施,靠开发房地产等周边产业所获得的巨大利润,再用来支持填海工程建设,使经济发展形成良性的循环经济链。这项宏伟的移山填海造路计划,必须由政府来启动,建立起一个融资管理公司或类似于“基金会”之类的组织。一是融资,二是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三是保证基金的良性循环。
记者:您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构想?
潘亚中:在台湾海峡修建大桥,这个想法最早并不是来源于我。有一位叫方晓阳的著名教授,他现在任教于费城的理海大学。这位老先生早在1948年就倡导在台湾海峡修建大桥。除方晓阳教授外,还有彭阜南教授和郭履灿教授等人。他们都曾倡导在台湾修建大桥,并为此付出过很多心血,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入具体操作阶段。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统一祖国的构想,在这本书里就借鉴了他们的成就与经验。
为什么我要这么做?作为我们海外的华人,最大的愿望就是祖国实现完全统一,只有祖国统一了才能强大。我是搞经济的,在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学的也是管理科学。我到美国后,就提倡工、商、侨、学各界人士联合起来,建立“世界华人经济共同体”。
我最初的想法是,首先在经济上实现优势互补、实现经济一体化,把大陆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和海外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联合起来,把中国建成世界经济的加工厂。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愈来愈深切地感觉到,海峡两岸不统一,许多事情都无从着手。我这样就想到了修建台海大桥。
建设这个比三峡工程还要大一倍的建筑,有两个非常宏大的目标。一是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这是政治目标,另一个经济目标也相当可观、相当宏伟。这条海上通途建成以后,它将成为两条“世界经济交通大动脉”,将台湾的交通并入中国大陆交通网。穿越欧亚大陆桥,直接将整个东南亚的货物,通过台湾和中国大陆东西走向的两条道路双向运行,进入欧洲、非洲及美洲大陆,大大节约了货运时间和运输成本。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光算政治账肯定是不行的,必然还要算经济账。
若干年后,海上通途真的修成了,这个建筑有可能成为后人凭吊前人功绩的一个好去处。这条经济大动脉修通后,国家统一、政通人和,社会效益自不必说,仅就经济效益而言,也是不可估量的,它将给沿线居民提供一千多万个就业机会,同时也可使GDP每年增长一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在30-35年的时间,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最繁荣的经济中心,实现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的梦想。
记者:那么这次您回国来,是不是就是为了这件事情呢?
潘亚中:这次回到祖国,主要是和中国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的专家郭履灿、魏富胜、房明山和清华大学21世纪发展研究院台湾海峡隧道论证中心主任吴之明教授以及该中心顾问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彭阜南教授等进一步探讨、研究填海造路的技术问题。最最重要的一点是,我把这个方案的构图印在了年历上,在国内印刷了21万份。在国内留下1万份,我委托全国政协委员、文史专员潘君密先生把这些年历送给全国人大每一位代表、全国政协每一位委员,让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了解我们有一种怎样的设想,正在努力从事着一种多么艰巨的事业。我们目前要做的主要工作是,把我们的填海造路计划尽快报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希望尽快得到国家的批准。
记者:从和您的交谈中,我感觉到您胸中跳动的一颗赤子之心。我知道您在美国期间,一直以推动华人之间的精诚团结为已任。您为什么对华人团结、祖国统一倾注了这么多心血?
潘亚中:我离开祖国已经十几年了,可是我永远记着我是一个中华子孙。其实很多在海外的华人都有这样的感觉,虽然远离祖国,但这里有他们的根,永远也断不掉。
在海外多年,今年我是第一次回国。祖国的变化之大,确实让我非常吃惊。北京的变化更是令人目不暇接,与我12年前离开时可真的大不一样了。祖国正在变强大,我们感到十分欣慰,可是,祖国的分裂又让我们感到痛心。
现在,台湾成了西方对付中国的一个棋子。自己的领土主权掌握在西方人手里,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永远的痛。如果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西方人放下这个棋子或者说把这个棋子从西方人手里夺回来,让它回归自己疆土的棋盘,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强大。
两岸一直在讨论海峡“三通”,我认为,台湾海峡填海铺路架桥是台海两岸中国人最好的“三通”。现在进行台湾海峡铺路架桥,正如仿效拆除“柏林墙”的人为障碍物一样,使东德和西德得到了稳定和平统一,德国人民结束了长达百年的战争岁月,更进一步促进了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发展;同样,台湾海峡铺路架桥自然而然地连接起两岸的中国人民,大家共同努力向着和平统一共同富裕的理想奋斗,将要成为继万里长城之后,炎黄子孙进行的又一伟大工程,使得海峡两岸永远不会分离。
记者:据我的了解,您的这本著作已经引起了美国华文媒体的关注,在美国华人中也引起了广泛的反响。那么您回到美国之后打算如何推进这件事情呢?
潘亚中:回到美国后,我将在纽约着手建立一个“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基金会”,来处理未来针对该工程筹款的各项事宜。我打算在春节前把这个机构成立起来。配合这本《中华千秋大业》书籍的出版,再作一次力度更大的宣传。有我们这么悠久历史的民族、这么强大的国家作后盾,我完全有理由乐观地相信,我们的“中华千秋大业”一定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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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国诈骗犯潘亚中
《方方文集》
潘亚中究竟何许人物?他的“世界华人经济共同体主席”的头衔是什么东西呢?他有什么能耐得到中国如此多艺术家信任?他举办的“世界和平统一杯”国际大展赛是一场什么样的闹剧?他是通过什么样的伎俩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
走南闯北虽无大成 江湖骗术学了几手
1963年6月28日,潘亚中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初中辍学,在家闲呆几年后,他离家出外闯荡江湖。八十年代末期,他从四川流落到北京,蹲在中国人民大学对面的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陋室中,初中都未毕业的潘亚中居然独自一人办起了一所高等学府——“智能学院”,并自封副院长。他每日闭门造车,向全国各地邮寄函授招生简章和东抄西摘拼凑而成的教材,于是各地一些求学心切的学子们为圆“大学梦”纷纷上当,报名费、学费从四面八方源源不断地流进他的口袋。大捞一把之后,潘逃之夭夭。这一次他尝到了行大骗的甜头。
当然,为配合自己文质彬彬的外貌,潘亚中于是在1989年自费到一所名牌大学圆他自己的“大学梦”。但他根本跟不上学习进度,只续了一年,他便放弃了这个“理想”。然而,就是这短短的一年“大学生活”中,他认识了对他一生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一个人,那就是他现已与之离婚的妻子。
潘亚中的女朋友小巧而美丽,相互认识时,她正读大四,准备考托福出国留学。正感到在中国混不下去的潘亚中认识她后心里也亮堂了起来,他把发财梦寄托到了海外。
各怀鬼胎假结婚 留美梦破始行骗
然而,潘亚中那位读了四年大学的女友也非愚蠢之辈,相处渐久,便看清了潘的底细。只是打算去美国留学的她正缺乏坚实的后盾,而潘这方面正有所“长”。于是她与潘亚中私下达成协议:两人办理结婚手续,潘亚中以陪读身分签证去美国,
但出国的费用和她留学的费用由潘亚中全部承担。
随后两人结婚。1992年潘亚中办理了护照,并拿到了陪读签证F2进入美国(按美国法律,持此证者不能在美国工作)。
揣着签证,潘亚中怀着美梦来到美国,谁知他在美国费城留学的妻子迎头给他一盆冷水。美国法院同意了潘亚中妻子的离婚要求。
既不懂英语也无才无能的潘亚中同年流浪到马里兰州。在这里,他只花了较少的钱就注册了一个“BestGroop”集团公司,自任总裁;随后又注册了一个“世界华人经济共同体”,自任主席。他把骗人的伎俩施展在自己的同胞身上。
1994年4月,潘亚中认识了来自台湾的华侨作家但仁老先生。但仁办有刊物杂志,拥有一家小型的印刷厂。潘亚中了解到但仁非常爱国,便大表爱国之情,很快赢得了但仁的信任。潘亚中见时机成熟,随即提议与但仁先生共同筹划一次艺术大展赛。
为能够打动但仁以及吸引更多的人来参加大展赛,潘亚中提出了大展赛的口号——“和平统一”,“通过艺术大展,达到华人的相互了解,促进交流的目的。”
但仁先生果然为之心动。
报纸虽早逝 “大展”却开头
但仁先生出于一颗老华侨的爱国之心,同意与潘亚中一起办一张报纸,名为《华人经济报》。
《华人经济报》虽然只出了二期,但在这个短暂的舞台上潘亚中却表演得淋漓尽致。并且在第二期《华人经济报》上声称:“本次大赛将有获奖者近一万名,凡参加者将获得‘世界和平统一’国际大展赛纪念品。由于本次大赛作品覆盖面广,欢迎捐款,有意赞助者,请与主办此次大赛的‘华人经济共同体’主席潘亚中先生联系。”
扯大旗,打名人牌是潘亚中的拿手好戏。他在征稿启事中声称,此次大赛由知名人士陈香梅、祖炳民、王季适担任总评审,并大开“国际玩笑”,明确标明展览地点为“联合国大厦大厅”。
其实,真正最具诱惑力的恐怕还在邀请函中的一条注明:缴纳15000美元,可以办理特殊人才专业绿卡。
纵然千夫所指
难阻万人上当
潘亚中搞的这次国际艺术大展赛既然如此声势浩大,约的新闻界自然十分关注。被潘亚中推出担任“总顾问”的陈香梅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明:“我不认识潘亚中,更不了解其人,收到他的聘书,因没有时间精力去参加,所以没有答允。”
而其他“总顾问”、“总评审”也都众口否认担任了该大赛的职务。
6月,一批在美国的华人知名人士联合发函,要求中国驻纽约领事馆迅速查明此次大展的真实情况。
中国文化部门在悉知大展赛一事后,也通过各种途径劝告国内艺术家慎重行事,防止上当受骗。可是明白真相的实在太少了,而且在同时,潘亚中也加快动作,向国内外艺术家发出获奖喜报和邀请函,声称:你的作品经“评审”已经获奖,请寄来奖品费、纪念品费398美元;邀请你赴美参加大展赛开幕式,请寄来食宿、交通及旅游费3400美元;或需办理特殊人才专业绿卡,请寄费用15000美元。
1996年4月,准备参加艺术大展赛的一位中国画家抵达纽约,在离开中国前,他已经如数汇给潘各种费用,包括15000美元的移民费用。
晚上,潘亚中为这位画家的到来举办“欢迎会”,两个人去一家中档餐馆花8美元吃了晚餐。随后带画家去住宿,潘亚中把他带进一幢又脏又乱的大楼,上至顶楼,指着一间8平方米左右的“鸽子笼”房间说:“您就住这儿吧!”房间里除了一张床之外什么都没有,画家当即表示不满说:“我们交了那么多钱,难道就住这种地方?”潘亚中摊摊手,说:“这是在美国,有这样的地方住已经很不错的啦!”
这位画家只好自认倒霉,囫囵睡了一觉,不料次日一早,房东竟找上门来收房租。他顿感大事不妙,忙跑去找潘亚中,一进潘亚中的“办公厅”,潘亚中便将其轰走,说什么随意闯入他人房间在美国是犯法的,随时可以叫警察来抓他,吓得这位画家忙不迭退出“办公厅”,潘亚中随即关了门,这位画家只好老老实实地在门外等“潘主席”。
可怜这一位画家,在国内也算有头有脸的人物,何曾想到会在美国如此狼狈。他一筹莫展,只好白天流落街头,有时候蹲在中央公园卖自己的画,晚上住进潘亚中找的“鸽子笼”,还得自己给房租。
到了5月份,基本生存都已成了问题,他终于鼓足勇气走进了中国德阳律师事务所驻纽约的办事处,找到了一位叫江峰的中国律师。
这时,陆续抵达纽约参加“开幕式”的艺术家不过30名,而潘亚中却收到了近400名中国艺术家来美出席“开幕式”和办个人画展的预付款,其余的艺术家还在家中静候“邀请函”的到来,翘首盼望踏上去纽约的“幸运之途”。
此外,每人交389美元换来的大展赛奖杯竟是一个价值几十美元的塑料杯,纪念品则是一件仅值2美元的T恤衫。而且,只有来到美国的艺术家才有如此“荣幸”,对其他也交了钱而未来美的,潘亚中则一概不管,一些艺术家打电话联系潘亚中的
律师,询问最关心的办理绿卡一事,律师回话:办什么绿卡?不过就是将你们的护照办理延期6个月手续,费用还要自付。
至此,潘亚中的真实面目暴露无遗,赴美的艺术家大呼上当!
正在这时候,江峰通过与潘亚中的巧妙周旋,掌握了潘亚中假艺术大展赛之名行诈骗之实的部分情况。他将这些情况通报给中国驻纽约领事馆、美国一些律师事务所以及纽约的部分华人社团。1996年6月,由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遇律师、德阳
涉外法律事务所驻纽约办事处江峰律师等人发起四川同乡会、美国教科文基金会麦瑞律师事务所等12家社团、构共同成立了“保护艺术家权益联盟”,并在报上发出重要启事,称该联盟旨在“协助各受害人,伸张正义,追索钱财及艺术作品,保障
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潘亚中正把目标对准赴美参展艺术家带来的一批珍贵作品,其中有位来自湖北的青年画家邓荣,带来的一幅长达百米的巨作《土家风情》,价值近500万美元。这幅画成为潘亚中的头号目标,他要求邓荣将这一巨作献给“共同体”参
加展出,从而据为己有。“保护艺术家权益联盟”立即与警方以及中国驻纽约领事馆取得联系,6月30日将邓荣和这幅巨作安全护送离开美国,回到祖国的怀抱。
“大展赛”匆匆收场
潘亚中终于归案
6月28日终于来临了。“开幕式”在喜来登饭店一会议厅召开。上午11点,衣冠楚楚的潘亚中心事重重走进展厅,迎接他的不是庆祝大展举行的鲜花和掌声,而是新闻记者提出的一连串尖锐问题。
大展赛开幕式草草收场的次日,“华人经济共同体办公厅”大门紧闭,潘主席不见踪影。但“办公厅”大门上有潘主席亲书的“重要启事”:由于遭民族败类的破坏,本次大展不得不另择日举行;本主席身心受扰,身体欠安,医生称需休息数周……前来找潘亚中算帐的艺术家们大为愤慨,当即另书一启事张贴一旁:本人因残害来自国内的艺术家,用心险恶,手段残忍,自觉做多了亏心事,而遭天谴生病。
此时的潘亚中急于转换自己在美国的身分。他对众多艺术家声称能办理绿卡,实际上他自己都没有绿卡,仍然是中国公民。他听说《华美日报》可以解决3个绿卡身份,于是拿出6万美元购买该报,但是由于该报出卖时并未征得董事长同意,该报
董事长委托律师对此提起诉讼。通过(华美日报》办绿卡已无可能了。纽约警方在接到潘亚中行骗的大量投诉后,以何姓男女的报案为突破口,于10月4日逮捕了潘亚中。
『陆』 白一的介绍
白一,11965年11月出生于山东青岛市,雕塑家、画家、美术理论家。现任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理事,海军工程大学兼职教授,美苑研究院院长。
『柒』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