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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6 18:05:37

㈠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依据有哪些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如下:

一、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二、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发【1988】23号、国发【1993】60号。

三、国家发改委历年的相关文件:计价调[1997]64号、发改价格【2005】928号、发改办价格【2007】2943号、发改办价格【2009】694号、发改办价格【2009】1124号、发改办价格【2010】2702号、发改办价格【2010】2712号。

㈡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㈢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审批程序

你想表达个什么?

㈣ 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了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的规定,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㈤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㈥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介绍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㈦ 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省情况

云南省
云南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1亿元资金,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再向社会征收一部分资金用于调节基金。省政府近日印发 了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这笔价格调节基金,将作为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资金,其中每年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体临 时价格补贴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从三亚市物价局获悉,三亚市已向三亚各大酒店、景区正式下发通知,即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征收相关费用。
据了解,三亚市自2000年1月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三亚市辖区内的景区和旅游饭店等。征收标准方面,景区被划分为两类,按每张门票3元或5元缴纳,旅游饭店被划分为5类,每人每天根据酒店档次不同需缴纳2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调节基金。从即日起,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各旅游景区票价含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及时调整票价,重新制作票价公示牌对外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公示牌上交三亚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

㈧ 请问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㈨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征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每年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
(三)对批发环节的燃气按0.04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征收;
(五)对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按0.1%征收;
(六)对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按50%征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按照前款所列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两个以上批发环节的同一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不得重复征收。
第九条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项目和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对不相适应的征集项目和标准应当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依据本规定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送交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解缴到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全年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所在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二十二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使用理由、数额、拨付方式等;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的使用操作方案;
(四)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调剂使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对本辖区进行市场价格调控的,可以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一定数额的征管费用,弥补代征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必要支出。征管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拨付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范围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㈩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10)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自然灾害救济。

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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