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政策性农险业务准入资格
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群众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一般是依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上小于1的系数来划定标准线);2、有当地城市户口;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一般小于15㎡/人);4、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决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状况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秩序,便于准确掌握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状况,要求申请人要有当地城市户口。
十七、哪些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的;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没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员;
4、已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和家庭;
5、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6、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和家庭;
7、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十八、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答: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经过单位评议证明,居委会(社区)、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最后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操作?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社区)提出评议申请。
2、居委会(社区)委托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作出评议结论。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审查后,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
3、居委会(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区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4、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
5、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6、市人民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购房分配比例。
7、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电视现场直播,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
8、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9、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选购住房。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是由户口所在地还是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随着城市化推进,人口流动量大,出现了一些居民户藉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申请人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不了解。而居住地居委会由于申请人居住在辖区内,对其情况则比较了解。因此,由居住地居委会对申请购买人进行评议公示,便于掌握真实情况,准确界定其是否具有购买资格,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申报时按户口人数平均水平申报还是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所有人员不管今后是否分家居住还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吗?
答:应按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并共同居住一定时间的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所有申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不论今后是否分家居住,都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申报时,各家庭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均已享受过一次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能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了。
二十二、如何防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如何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答:为确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一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大对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义、目的、作用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项工作,熟悉有关政策,监督有关规定的执行,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二是通过开办培训班,提高政府分管领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政策水平,提高他们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和操作能力,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力,操作走偏。三是通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对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为何不能上市,应如何加强管理进行探讨,使大家明白,具有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仅不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而且对购房人本身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算的。
2、加强程序监督。严格按《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凡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上有缺位的,确定的对象无效。
3、加强群众监督。一是充分发动群众,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二是实施政务公开,通过三榜公示,鼓励群众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群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4、加强行政监督。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工作的督查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要建立对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做到违规必究,有错必纠。
5、严肃责任追究。要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同时要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上,单位领导、居委会领导、房管部门领导、监察部门的分工及其责任是什么?
答: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时,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社区)委托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评议意见,工作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出具的评议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由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居委会(社区)领导对本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房管部门应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房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条件审核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工作进行抽查,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资格审核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情况及住户是否改变使用性质情况的行政效能监察,并将监察结果进行通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使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比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低得多的价格优惠。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并给予降低准入门槛、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使用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拟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政策。具体考虑如下:1、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并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2、创新机制,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公积金的住房需求(1)降低门槛优惠。对因单位原因,且经其职代会同意并经当地公积金管委会审核同意降低交缴比例,且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应给予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资格。(2)降低首付款比例优惠。对符合贷款条件,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且人均居住面积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3)每月以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优惠。为减轻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负担,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实行将中低收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4)贴息贷款优惠。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取部分增值收益进行补贴,减轻这部分职工的利息负担。3、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水平,更多地向城市政府提供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以上仅是初步考虑,正式的政策出台要经进一步论证,政府批准后,争取尽快实施。
二十六、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还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为什么?
答: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对参加过房改的家庭,政府已经给过一次住房方面的优惠和补贴,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次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和补贴。而且,由于房改房可以上市,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一般情况下,房改房得到的优惠要大于经济适用房得到的优惠。
二十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直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吗?为什么?
答: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实际上是由政府投入的,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不完全产权的低价住房,只能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的住房消费。如果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就变成了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也变成了非中低收入家庭,实质上改变了住房的使用性质,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因此,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由于生活条件改善,希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出租?开门店经营?
答:不能。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造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只能用来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如果用于出租或开门店经营,就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性质,也改变了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因此是不允许的。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继承?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有物业管理吗?如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要是对小区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保洁、保安等,目的是为居民营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要让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根据《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什么?政府回购后可以用于廉租房吗?可以用于二手房吗?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仍旧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也可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投资功能?
答: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投资功能。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盈利,也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照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开门店经营,不能用于商业性用途。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是一种消费性产品,不具备投资产品的任何特征,所以不能用于投资,没有投资功能。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何区别?
答: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都是面向普通老百姓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但在供应对象、建设方式、供应方式、本质属性、使用性质上均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房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有关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按不高于省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的方式定价。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房能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每个家庭和人员只能购买一套,享受一次优惠。普通商品住房为非政策性住房,具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和人员没有只购一套、只购一次的限制。
8、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买家庭和人员的自住性消费,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普通商品住房则可以用于出租。
9、经济适用住房只具有居住消费功能,没有投资功能,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则具有居住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实现升值。
三十四、县城也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吗?主要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县城也要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参照施行。
三十五、什么叫廉租住房?如何发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发展廉租住房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人数,确定所需廉租住房资金总额,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所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2、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房源,确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资格、方式、额度及时进行调整。
4、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适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下列几部分资金组成: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4、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部分;2、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3、收购一部分二手房用于廉租住房;4、收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5、适当建设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区。
三十八、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十九、廉租住房能自行转租吗?
答:廉租住房不能自行转租。因为廉租住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府实行了补贴,如果廉租房住户希望退出廉租住房,应由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配合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对申报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
四十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为什么要建立市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答: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省委、省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便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考核,因此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保目标兑现,保质保量,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四十二、省政府与设区市政府签定责任书,主要是为落实哪些责任?
答:我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签订责任书,主要是为了使设区市政府切实落实以下几项责任:
1、严格控制当地商品住房开发总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明确落实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确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逐步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切实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严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在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时不走样,不出偏差。
四十三、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还有哪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答: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技术标准,切实将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好、管好,我省还将出台以下配套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及物业管理标准;(2)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指导意见;(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四十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是否只搞一年?还是长期搞下去?
答: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积极推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也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可以说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划分的标准会有所调整,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少,但只要客观存在,政府就有责任关注他们并帮助弱势群众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会长期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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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如何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一)保险标的。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二)补贴比例。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三)保险金额。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部门协同。《农业保险条例》提出,我国农业保险按照“协同推进”等原则开展,尤其在制种保险中,确认保险标的、厘定保险费率、认定保险责任等诸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有利于投保农户等更好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
(五)工作要求。各地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制种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3. 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有哪些补贴政策
农业政策性保险是各级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积极推动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扩大了试点险种覆盖范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除了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保险外,种植业参保品种增加了棉花、玉米、设施高效农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增加了奶牛;其他项目有农机具保险试点及渔船、渔民保险试点等。对于政策性保险,政府提高了财政补贴标准,2008年中央和省财政对种植业保费补贴从50%增加到60%,县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同时,加强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4. 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可以提出什么
扩大保险的品种,比如水稻、大豆、玉米、油菜都可以;降低入保标准,不一定要多少的面积,500亩,500头就可以了;提高补助的标准等
5. 江西新农保政策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新余市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鹰潭市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等11个县(区)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量,一次性下达至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县(市、区)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两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并为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预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 农业保险如何进行财政补贴
收藏推荐 美、法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政府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之前都是立法先行,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美国在农业保险立法之前有40年的实践与研究。起先都是私人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制定相关农业保险政策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后,政府为了使经济危机中暴跌的农产品不致于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于1933年制定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1934年和1936年的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农作物再一次被提到国会的议事日程。罗斯福总统任命的专门机构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ECCI)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再次进行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的自然风险费用,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以建立共同财政保险准备基金,在农作物因各种灾害遭受损失时,用这个基金予以补偿。这样,农民就不会因顾虑自然风险而限制对土地开发,也就不会影响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因此农业保险可以起到价格政策起不到的作用。
7. 如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
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
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
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
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
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8.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阅930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阅477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437次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阅634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41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63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阅40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31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13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2次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2009-5-10)阅591次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农业部——(2009-5-8)阅394次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业部——(2009-5-7)阅408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6)阅21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5-5)阅421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阅187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阅33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4-29)阅248次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农业部——(2009-4-27)阅21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阅27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阅27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阅264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阅8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阅227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阅32次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阅514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阅87次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阅9次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阅327次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阅2次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2009-4-8)阅27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8)阅215次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阅42次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2009-4-3)阅50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3)阅200次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2009-4-2)阅408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44次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8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农业部办公厅——(2009-4-2)阅272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梅州市农产品食品出口实施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1次
·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