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保险主体,保险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保险经营管理的主体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社会保险的主体,负有重要义务。该机关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责。
第一,负有立法决策、规划拟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社会化的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社会保险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实施社会保险和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是该机关的权利。
第二,该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用和分配;
第三.该机关负有宣传社会保险和为社会保险服务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该机关负有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
第五,该机关代表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的义务。加强社会保险的管理,是我国有待加强的一面。
❷ 保险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有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
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
4、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1、经营主体多元化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的不断完善,新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不仅不断有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且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从趋势看,各种类型的市场经营主体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
2、运行机制市场化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和作用。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所有公司,不分组织形式、不分内资外资、不分规模大小,均有平等垢竞争地位;产品、费率、资金、人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所有这些充分体现了竞争主体平等、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构有效,市场效率逐步提高。
3、经营方式集约化
保险公司经营观念转变,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经营过程中,以效益为中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加大对技术、教育和信息的投入,实现公司科学决策,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4、政府监管法制化
政府监管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力的监管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监管模式,具备有效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和透明化。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引导扶持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5、行业发展国际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癸未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保险业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要求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要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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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有哪些各自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赔偿金的人。就保险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在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即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成为保险人。
投保人是提出保险要求,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众人的利益投保。但就投保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应注意两点:一是投保人虽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他应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二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但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保险标的则应具行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纯受益的人,不承担什么义务,与保险标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补助人
保险合同的补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❹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有哪些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时候都会直接用“(再)保险公司”来称呼保险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如英国的劳合社。 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他们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
❺ 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
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明确了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承保风险,并运用保险基金履行赔付责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使保险基金能够增值,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基金,收取保险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法规定,不具备这些条件,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险基金,需要有雄厚的资本,因此,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加以合理运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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