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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人光华思源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8-05 17:59:05

Ⅰ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缩写:CS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民建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委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家庭和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对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及生态建设方面开展必要的资助活动。
(三)资助中国贫困地区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以提高人口素质,加快脱贫致富的进程。
(四)与海内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根据理事任职条件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奉献于理事会 ;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和理事会发言;
(七)理事应按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围绕议题提出意见;
(八)理事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把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义务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一)理事应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参与理事会的年度评估。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扶贫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为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Ⅱ 抗震救灾的款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里面抵扣吗

可以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抵扣哦,从税务部门网站COPY的,看看吧.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三) 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还有两个特别规定:
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国麻风防治基金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但个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扣除仅限于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一是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是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是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

Ⅲ 香港思源基金会的联系方式是多少

香港思源基金会简介

思源基金会是一个在香港注册的慈善机构,由香港著名实业家陈曾焘先生及夫人陈许启明女士于1997年设立的。陈曾焘祖籍广东顺德,1960年开始在香港发展房地产业, 随其兄陈曾熙先生共同创办恒隆集团, 并历任其董事及主席, 直至1993年退休。其间他引领恒隆集团成为香港大地产集团之一, 并且重点投资建设了上海恒隆广场,建立了北京恒通食品有限公司, 与内地企业共同发展食品工业。陈曾焘先生多年来一直支持在港及国内的教育事业,担任了复旦大学、南京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诸多高校的校董、顾问委员会委员等职,并于1996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名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

顾名思义,思源基金会的定名乃源自成语“饮水思源”的简单意思,亦有“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含义。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如赞助学校,大学及科学研究院等设施之建设或重修都不遗余力,捐助的机构分布香港及国内各地。曾向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等多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提供捐助,充分显现了陈曾焘先生的爱国情怀,体现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科教人员血脉相连、血浓于水的亲情。 除此之外,该基金会亦有参与国内医疗机构推广医疗服务,期望能做到抛砖引玉及广结善缘之目标!

想了解更多思源基金会,请访问基金会网站:www.siyuan.org.cn

目前受资助大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
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山东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兰州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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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机构成就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发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动”
冬季的北京寒风瑟瑟,民建中央大会议厅里却是爱心浓浓。在中央统战部和有关部委的关心和支持下,由民建中央发起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2月4日下午,在民建中央大会议厅向全国民营企业家倡议发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动”,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民建中央主席、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张榕明等领导出席了捐赠仪式。会上由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向遭受冰雪灾害的湖南、贵州和安徽等地区共捐赠200万元,三个省的驻京办领导代表当地政府到会接受了捐赠。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民建中央主席、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指出,面对严重的冰雪灾害,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要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饮水思源,知恩图报,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助关爱的优良传统,积极投入抗冰雪的赈灾活动中,民营企业家要踊跃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让雪灾之年变为爱心之年、和谐之年、慈善之年和国家经济改革成果展示之年。
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指出,民建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统战部和民建中央关于做好抗雪救灾工作的有关通知,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抗雪救灾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帮助出谋划策;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和带领会员抗灾减灾、捐款捐物,慰问受灾群众,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会员企业要安置好不能返乡过节的农民工,组织好生产,让他们也能过一个祥和的春节。我们坚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灾区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困难,打胜这场抗灾救灾的硬仗。
发出倡议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在会上倡导民营企业家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开展赈灾救助,充分展现民营企业家既是改革开放的获益者,更是奉献社会的责任者和爱心使者的良好形象,向全国民营企业家及个体工商业者发出两点倡议:
一、伸出援手、扶危济困,有钱出钱、有物出物、优先出钱。此次灾情紧急,救援急需的物资适合于就近解决。希望捐助企业以捐现金为主。这样有利于尽快转交给灾区当地政府,协调合理使用、提高救灾速度和效率。
二、稳定人心有利稳定灾情。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能主动承担责任,首先做好稳定本企业员工的工作,就地安排好不能回家过年员工的生活,适当增发或预支一定的工资和补助,给员工如家的温暖和亲人般的关爱,与他们一起共度新年。
冰雪无情人有情,饮水思源渡难关。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统一号令,有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和协同互动,有全体同胞的坚韧顽强和镇定无畏,再加上举全国之力和全民之力一致对灾区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就没有我们中国人民战胜不了的灾害。
受助省份代表在接受捐赠后表示,一定要把民建中央和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当作开展赈灾自救的动力,全力以赴组织生产,重建家园,以实际行动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灾区人民的厚爱,确保灾区人民度过一个祥和之年。
据了解,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民建中央的领导下,在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参与下,全面启动实施了10个扶贫项目:“思源·春雨计划”、“思源·甘泉计划”、“思源·薪火计划”、“思源·寒窗计划”、“思源·励志计划”、“思源·扬帆计划”、“思源·阳光计划”、“思源·绿原计划”、“思源·天使计划”、“思源·金牛计划”。收益地区已达7个省(直辖市)、33个县。通过这些项目,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受助省份代表、民建中央机关和北京地区部分爱心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了“思源·冰雪援助行动”捐赠仪式。
联合倡议
新浪网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发起“重返校园”募捐倡议书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惊全球!一场里氏8级的地震突如其来,袭击了汶川县,波及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河北、北京等地。此次地震破坏性极大,是唐山大地震能量的两倍。在这场罕见灾难中,截止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经有近20,000人丧生,33,600多人被埋或失踪,50多万房屋倒塌,无数人无家可归,这些数字触目惊心。中国人民正面临着一场严峻的灾难考验!
灾害同样无情地着摧残着学校,有关校舍受损的噩耗不断传来,让我们的心情更加沉重:四川都江堰市聚源中学一栋六层高的教学楼全部坍塌,德阳市实古镇中心小学、莹华镇中心小学和中学、八角镇中心小学、洛水镇中心小学的教学楼倒塌;绵阳市北川县一中、北川中学、北川小学的几乎所有师生全部被掩埋在废墟中;绵阳市富新二小、东汽中学、九龙中学等七所学校倒塌。另外,重庆市梁平县文化镇小学教学楼垮塌、礼让镇中心小学教学楼顶楼垮塌;陕西省渭南市10个县市区39所中小学校校舍受损。重返校园已成为受灾地区学生遥远的渴望……
废墟圆梦
面对如此残酷事实,2008年5月13日,新浪网捐资50万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成立“重返校园”基金,得到了众多企业与个人的响应,截止到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经募得善款和各类物资已经超过300万元。“重返校园”基金项目组已经在14日赶到四川受灾最严重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确立了两个主要用款方向,首先是针对受灾少年儿童(包括但不仅限于孤儿)以及受灾教师的救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校园;其次是对校舍的重建。在这两个方向中项目组将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第一个方向中去,把物质上的救助与精神上的救助紧密结合起来,在成都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与当地民间组织、民主建国会基层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源紧密配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把每个项目的细节落到实处,尽最大努力,把企业家和个人的捐款落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然而,随着余震越来越弱,随着救死扶伤和抢险工作的逐步到位,在未来的数日内,灾区的工作重心以及公益事业的焦点将逐渐转移到对家园的重建以及对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的重建上,特别是教育体系的恢复上。相比抗震救灾的紧急动员,这将是一个为期数个月乃至数年的长远工程。在此,我们呼吁所有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公众,积极关注地震灾区的校园重建活动,向无辜、无助又渴望继续学习的孩子们伸出援助之手,及时捐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学校,圆孩子们继续上学之梦!
捐赠方式:银行汇款
开户单位: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民建中央239室
捐赠火炬
罗雪娟向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捐赠奥运火炬
2008年6月7日,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在民建中央会议室隆重召开了“爱心火炬计划”发布会,会上奥运会冠军、蛙泳皇后罗雪娟把奥运火炬的中国第一棒捐献给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用于发起灾后重建及扶贫的“爱心火炬计划”,并出任此计划的形象大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接受了捐赠,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发表了讲话呼吁各界支持此项慈善计划,鼓励基金会在灾后重建的公益事业中摸索出一条新路。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副主席张少琴也出席了此次发布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牵动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心。整个救灾过程中充分显示出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力量。救灾工作的重心已经逐渐转移到重建上来。根据中央精神,此次灾后重建涉及经济体系、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的重建, 而社会体系重建首先是人的重建。
“爱心火炬计划”就是响应这一号召,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来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募集善款,扶持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女性创业,为受助对象提供创业资金 + 创业导师的双重支持模式。此计划时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尤努斯小额贷款”模式与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模式引入赈灾扶贫工作,为灾后重建的艰巨工作进行有益尝试。
灾区的女性都经历了巨大的创伤,也都面临巨大的生活困难,“上”要赡养老人,“下”要解决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支持女性创业、帮助她们成功,能够为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家庭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并让她们从伤痛中站起来,通过自己的劳动,自强自立。一个女性的成功创业还可以带动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就业。
奥运冠军罗雪娟既是发起人之一,也是“爱心火炬计划”的终身形象大使。她代表了今天东方女性坚忍乐观、自强不息的形象,也给“爱心火炬计划”带来了圣火的精神,即用爱心点燃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生活和发展的希望之火,并将这社会各界爱心的火炬村村镇镇、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捐赠雅安
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机制,截至2013年4月21日14时,募集1800万元用于赈灾行动。另外,社会各界通过“思源工程”捐赠雅安地震灾区的善款,“思源工程”不收取任何项目执行费用,将全部拨付用于雅安灾区赈灾救灾和灾后重建。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简称“思源工程”)代表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向雅安震区捐赠款物合1900万元,其中善款1400万元、赈灾物资500万元。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在紧急救援的当前,重点为受灾地区群众和学生提供生活用品和急救车辆,用于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改善受灾地区急救条件等。
“思源工程”工作人员在雅安震源中心8公里处的共和村小学,向住在临时帐篷里的村民了解灾情和需求。
2013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地震灾情发生一小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陈昌智,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马培华立即指示“思源工程”全力做好赈灾救灾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的手足同胞。“思源工程”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当即召集基金会工作人员,召开紧急会议,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机制,部署并具体指导抗震救灾工作。随后派出了以陶鸣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思源雅安抗震救灾”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Ⅳ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Ⅵ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首任理事长
成思危,男,汉族,1935年6月生,湖南湘乡人,民建成员,1951年参加工作,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七届、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增选为常务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理 事 长:陈昌智
副理事长:尹海刘汉元 陈政立 李晓林 夏敏 曾钫 潘胜燊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海 冯军 包瑞玲 刘汉元 刘永辉 汪延 张玲 张少琴 陈伟东 陈昌智 陈政立 李晓林 杜爱祥 张维仰 林忠凤 姜明 荣兰祥 夏敏 高天乐 徐少春 曾钫 董明珠 潘琦 潘胜燊
秘 书 长:李晓林(兼)
监 事:金丹华
名誉理事:安庭 陈秋芳 成卓 段振华 高存岭 过志敏 郝士权 何思模 侯守法 黄嘉棣 黄玉彪 李庆丰 李树新 林 森 林龙安 刘正云 卢伟光 陆坤慈 罗长兰 孟立坤 牛根生 石守岭 苏华 孙太利 唐天林 王福亮 王若雄 席国际 肖善 杨峰 叶青 张秋利 赵先 赵保乐 赵兴顺 周传伟 周东红 邹国营

Ⅶ 我想捐款给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怎么捐

我把我地址给你给我邮过来我替你捐😁

Ⅷ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民建中央发起并负责日常管理,于2007年3月在民政部正式注册成立的全国公募基金会,它的宗旨是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会现任理事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接受民政部的监督和中央统战部的领导。在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参与下,启动实施了“思源·扬帆计划”、“思源·薪火计划”和“思源·天使计划”等12个扶贫项目。通过这些项目,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秉承“饮水思源,回报社会”的公益理念,先后为全国贫困地区80余万人进行了帮扶。特别在抗冰雪灾害,抗击四川汶川地震,抗击西南干旱灾害,抗击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勇往直前,团结奋斗,并且在抗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创造了“重建家园,重返校园,心理救助”等10个最先。2008年10月8日,基金会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2011年,基金会办公室被民建中央评为“民建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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