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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1-08-05 13:01:55

① 现在我国林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0号)
一、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其中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 四、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参考文献:财税[1995]3号;财税[2001]171号;财税[2001]200号

② 九江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综治、提案、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造林经营科
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以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经营;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民营)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办对内、对外林业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三)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组织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竹经营(含加工)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地征、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全市林地征、占用的初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疫源疫病监测;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全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承办市内跨县(市、区)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协调跨市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四)计划财务科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承办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财政投资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林业会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工作,指导林业利用外资工作。
(五)人事科教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承担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建议;组织拟订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管理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负责组织绿化费的征收;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处级)。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承担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增挂市纪委派驻市林业局纪工委牌子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③ 江西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省林业厅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指导、协调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管理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三)造林经营处。
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经营;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省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四)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处。
开展组织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竹经营(含加工)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全省对依法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疫源疫病监测;指导、承担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承办全省林业基本建设和财政投资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指导监督各项林业资金的管理;监管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指导全省林业会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工作,指导林业利用外资工作。
(七)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指导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承担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办江西省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指导全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承办省内跨设区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协调跨省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办理。
(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专业队伍建设。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林业厅防沙治沙管理办公室)。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指导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承办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承担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航空护林站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④ 征收的育林基金要怎样使用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还是用于木材市场建设经费还是逐步全部返还生产经营者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十一条 规定:“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6]煤财字第69号)的规定执行。”。
从该文件规定看,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是明确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育林基金可用于木材市场建设经费,也没有明确将征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生产经营者。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在使用上可能有特殊政策。
以上供参阅。
详情可登陆: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6/10/content_17918313.htm

⑤ 永新县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查处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的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报批;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
(六)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县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林业改革试点工作。
(七)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林业科学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工作;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林业科技项目,并督促实施。
(九)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和县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⑥ 育林基金如何征收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三条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六条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⑦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 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育林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项“育林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育林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2款“林业”29项“育林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6]煤财字第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2]农林(计)字第52号 [72]财事字第250号)以及其他有关育林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⑧ 林业干部职工的职责是什么

林业干部职工主要负责所属辖区的林业生产、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防火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申报;协调、指导、参与生态示范市(县)创建工作。
4、组织森林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稽查;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6、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盗伐乱伐林木和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办理、查验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凭证运输;指导森林公安、森警大队、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
8、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筹集和管理各项林业基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及绿化示范村镇建设;指导、协调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
11、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⑨ 林业的基金策略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简称基金总站)是由中编办于1989年批复原林业部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明确基金总站为国家林业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2005年国家林业局核定基金总站下设7个处室,即综合处、财务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贷款管理处和生态补偿基金管理处,并明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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