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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5 10:05:56

㈠ 闽价格调节基金按多少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征收的部分项目延续了“30号文件”的征收范围,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消费关系密切的部分高利润、高消费或享受型行业进行征收,有些项目还下调了征收标准,与其他许多省、市的征收范围相比,不仅范围较小而且征收的比例也较低。目前,市县主要在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住宿业等范围内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比例分别为1.5%、1%-2%、0.2%-0.5%、4%。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同样,为相应增强当地调控价格的经济实力,市、县级政府也增加了一些基金征收的来源项目。据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网页链接

㈡ 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省情况

云南省
云南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1亿元资金,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再向社会征收一部分资金用于调节基金。省政府近日印发 了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这笔价格调节基金,将作为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资金,其中每年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体临 时价格补贴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从三亚市物价局获悉,三亚市已向三亚各大酒店、景区正式下发通知,即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征收相关费用。
据了解,三亚市自2000年1月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三亚市辖区内的景区和旅游饭店等。征收标准方面,景区被划分为两类,按每张门票3元或5元缴纳,旅游饭店被划分为5类,每人每天根据酒店档次不同需缴纳2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调节基金。从即日起,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各旅游景区票价含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及时调整票价,重新制作票价公示牌对外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公示牌上交三亚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

㈢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㈣ 关于福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问题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榕政[1997]1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1999]文168号)。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
餐饮企业
内资企业:营业额的1.5%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额的1.2%
娱乐性企业(录像厅、歌舞厅、保龄球馆、台球馆、游戏机等室)
内资企业:营业额的1%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额的0.4%
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性企业:营业额的1%
三、征收办法
被征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5日前填写好基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上月营业税税单复印件报市物价局基金办,并于申报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福州市收费局价调基金专户。
四、逾期交纳处罚
被征单位和个人若不按时申报及缴款,逾期按日加收应缴基金金额3‰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jetc.gov.cn/zwshowcontent.asp?id=6881

㈤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依据有哪些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如下:

一、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二、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发【1988】23号、国发【1993】60号。

三、国家发改委历年的相关文件:计价调[1997]64号、发改价格【2005】928号、发改办价格【2007】2943号、发改办价格【2009】694号、发改办价格【2009】1124号、发改办价格【2010】2702号、发改办价格【2010】2712号。

㈥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㈦ 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了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的规定,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㈧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审批程序

你想表达个什么?

㈨ 福州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抵扣吗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征收:
(一)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住宿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
缴纳义务人实行价格调节基金与地方税收同时申报缴纳,实行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价调金属于价内征收,以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规定来看,建筑业总承包的收入,是扣减分包部分的。既然价格调节基金是按照营业额缴纳的,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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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㈩ 厦门市物价局的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交工作;2、参与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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