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贫困党员的救助是什么
一是应急救助。对于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党员,党员服务站应积极实施应急救助。应急救助主要包括及时组织对困难党员进行慰问,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稳定情绪,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组织专门人员帮助困难党员家庭解决治病、救灾和意外事故处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脱离困境的党员家庭,要及时安排,给予长期帮扶。可以设立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工作。同时各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帮助困难党员向社会慈善机构申请慈善救助。
二是结对帮扶。对于长期生活困难的党员,要结合辖区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等,组织动员基层党组织和有条件的党员,与困难党员结成帮扶对子,明确帮扶措施、目标和要求,从生活上关心,物质上帮助,情感上关怀,精神上激励他们,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摆脱困境。
三是走访慰问。健全完善对困难党员的慰问制度,坚持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夕到生活困难党员家庭进行慰问,送去党组织的温暖.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的到困难党员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帮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掌握党员思想脉搏,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做到“四必谈”,即困难党员生病、受灾、发生意外时必谈;党员思想不稳定或有意见情绪时必谈;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谈;党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必谈,通过谈心活动,帮助困难党员振作精神,鼓足战胜困难的勇气。
四是咨询服务。党员服务站要积极主动地利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党员的救助帮扶。如积极开展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咨询服务活动,主动向困难党员宣传城乡低保、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再就业免费培训等国家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政策,为困难党员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帮助困难党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障和救助手续,使他们能尽快享受到各种政策扶持;积极寻找各种就业门路,为有就业能力的困难党员提供就业信息,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推介服务;积极支持困难党员创业,并在创业贷款方面为其提供服务。
『贰』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对资金的募集
『叁』 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1-2]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
『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申请社会救助基金,一般相关救助基金会都有相关章程要求,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救助。
所以就像交通事故救助第一要看当地是否设立了这个基金。其次,还要看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非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的。比如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严重伤害的紧急救护情况。
一般情况下,受到伤害应自己垫付费用,痊愈后通过正常理赔渠道进行索赔。如果经济条件困难,交强险一万可以申请预支垫付,另外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由法院裁定让对方支付部分费用。
『伍』 党员关爱基金设立的崇旨是什么
这利于党在社会活动中进行对特殊群体的关爱。
『陆』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