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圆梦基金会是传钱吗
关于紧急撤销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下设“中华圆梦文化专项基金”的严正声明
2018.02.12 11:33:08国家院参事室网站
在我会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专项基金的关键时期,作为2017年6月刚设立的“中华圆梦文化专项基金”理应配合我会近期一系列通知精神,特别是2017年9月1日最新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规范,重新依流程申报,未经批准之前,主动停止一切相关业务的开展。
2018年1月26日,在我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专项基金假借上报我会“研究同意”之名,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未停止使用原来的证书、匾额、印章,擅自开展业务,甚至冒用国务院参事室之名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以正视听,现决定即日起撤销该专项基金。对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我会将配合司法机关予以严厉追责,绝不姑息迁就。
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②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简介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传部根据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发起创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法人机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是北京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金会之一。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③ 富兰克林基金会北京代表处是真是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办事处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5楼1525室
其余在京的组织均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无关。
④ 基金会的功能是什么
基金会有四大功能:
(1)主导示范功能
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
⑤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⑥ 杨氏宗亲会基金会是个什么机构
杨氏宗亲基金会并不是个什么基金。
⑦ 想加入韩红基金会、怎么加入
哪里有这个基金会就可以去申请加入就行了
⑧ 新力慈善基金会的大手牵小手是什么啊
最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等5家公募基金会分别与浦东新区、杨浦、虹口、徐汇、普陀区社团局结对,签署了“大手牵小手”合作备忘录。你说的大手牵小手可能是这个吧。
⑨ 台湾新文化运动
从19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是帝国主义者殖民统治的高峰时期,殖民政策固然瞄准经济因素,但是无论在物质或精神层面,殖民领域的扩大,都被认为是某一民族显示其优越于其他民族的显著标志。1895年,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战败,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依照当时的国际认知,台湾既已成为附属于日本的殖民地,那么殖民地的人力、物力及行政权力皆由日本支配,台湾在世界版图的定位就是“日属台湾岛”,这与“荷属东印度群岛”的性质是相同的。
日治时期,台湾抗日民族解放运动大体分为武力反抗与非武力反抗两个阶段。在1895年至1915年以武力抗日为主的二十年间,台湾人民武装抗日的暴动不计其数,其中给日本帝国主义以重大打击的就有几十次之多。
1911年,梁启超造访台湾,广与台湾各界反日志士晤谈,发表了自己对台湾前途的政见。他认为武装抗日斗争牺牲惨重,而取得胜利的希望则极其微茫,因此建议林献堂等转入非武装抗日斗争。同时建议,为争取台湾自治,争取民权,还应广泛团结日本的进步人士,取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梁启超曾经是“维新”派的重要成员,“百日维新”失败后的1899年至1902年间,他接连提出政治革命、文界革命、小说界革命等口号,来宣扬自己的政治、文化主张。访台期间,他的这些思想广为传播,在知识界引起很大轰动。其影响之深,确为台湾的启蒙运动播下了进步的种子。
之后,随着对台湾殖民统治的逐步确立,日本侵略者又交替使用剿抚并用的殖民政策。与残暴苛刻的政治统治、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同步,赤裸裸的差别教育制度与强迫同化政策纷纷出台,这在世界殖民史上都属罕见。尤其是其推行的“皇民化运动”,强迫台湾人民使用日语,改用日本姓名,改奉日本天兆大神等等,妄图以此消灭台湾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反抗精神;妄图从民族认同的根基上,摧毁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的血脉联系。面对抗日的新形势、新特点,为保存抗日力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台湾人民的抗日民族解放运动开始转变斗争方式,进入了非武力反抗的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首先兴起的就是20世纪20年代初期的台湾新文化运动。
受世界进步思潮和祖国五四新文化运动影响,冲破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抑,开始实行根本性变革的台湾新文化运动,是台湾非武力抗日解放运动的中坚。发轫于1924年间的台湾新文学运动,则是台湾新文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台湾文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宣告了台湾旧文学的终结和新文学的起始。另外,就用文学来唤起民众的社会功用的层面来看,这场文学的改革运动还具有工具性的意义,旨在运用一种简明的文体,启发民智、振奋民气。因此台湾新文学运动首先由语文的形式改革开始,尔后渐及文学的内容及理论建设,其间虽有日本殖民政府的刻意打压及旧文坛的垂死挣扎,但还是最终击败了旧文学,谱写出台湾文学新的篇章。
张我军恰逢其时,被称为“新文学运动的奠基者”、“急先锋”、倡导和推动台湾新文学运动的旗手,他的文学创作始于旧诗,且热衷于中国传统旧诗词的学习和钻研,但却在1924年开始撰文抨击旧诗坛,讥之为“败草丛中的破旧殿堂”。他之所以由一个旧的传统文学的爱好者而变成一个新文学的急先锋,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台湾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之后,便有相当数量的青年赴日留学。他们目睹了“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发展,切身体会到自由民主思潮对社会的冲击。“早在1775年,北美大陆上,针对宗主国英国政府的苛政,已经展开了独立革命运动,根据民主主义原则,即《独立宣言》,连续进行了八年的艰苦斗争之后,赢得了光荣的独立。1787年的法国大革命,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下推翻了封建专制社会,把《独立宣言》思想发展为《人权宣言》(人类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明确地宣示了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在震撼世界的这种革命影响下实现的明治维新,其任务就是根据法国大革命所提出的《人权宣言》的理想,来打破封建制度。”〔日〕西方信纲等著、佩珊译:《日本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226页。台湾留日学生受到日本化了的西方新思潮的启发与刺激,怀着对祖国大陆和台湾故土的忠诚,群情激愤,却又苦于无路可循。台湾日治的第十六年(即1911年),中国大陆由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推翻大清帝国,建立中华民国。“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是新旧转变期中的意识反映,也可以说是新文化运动。三民主义的鼓吹和国民革命的胜利,粉碎了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建立了所谓自由平等博爱的中华民国。”李何林:《近二十年中国文艺思潮论》,重庆生活书店1946年2月版,第2页。
台湾与祖国大陆同属炎黄子孙,自开拓以来即延续着坚毅不屈的民族精神。祖国大陆的情势发展和前途自然受到一衣带水的台湾同胞的热切关注。辛亥革命成功的消息传来,日治下的台湾同胞无不欢欣振奋,同时也鼓舞了他们的民族复兴心志。加之日本殖民者对台湾的苛虐统治,遂使台湾人民的民族运动最终演化为普遍性的社会运动。因此,正当祖国大陆轰轰烈烈地开展民族主义国民运动之时,台湾的民族运动也愈演愈烈,终成燎原之势。作为一个有着强烈的民族意识的热血青年,张我军在台湾民众争取民族解放的运动中当然不会置身事外,从他为孙中山先生所写的悼词及稍后于《台湾民报》发表的《随感录·长使英雄泪满襟》等文章来看,中国国民革命确实对他的心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指引着他为自由和正义而振臂疾呼。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由于主要参战国疲于应对战争,暂时松懈了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控制,中国由此获得了发展经济的机会和空间,也导致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形成与发展,它预示着民族精神新的觉醒和由此而发的文化冲突。这时,1917年,“阿芙乐尔”舰上一声炮响,列宁领导的工农大众推翻了沙皇统治,俄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十月革命”。这次革命把世界各地的民族、民主革命推到了新的高潮。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十四点原则”(The Fourteen Points),其中有关民族自决的主张促成了战后民族主义的发展十四点原则中有关民族自决之条款如下:第十点:奥匈帝国所属各民族,给予最自由的民族自决之机会。第十一点:巴尔干各国之独立与主权完整由国际予以保证。第十二点:鄂图曼帝国中之非土耳其民族则给予民族自决之机会。第十三点:重建波兰。见林柏维《台湾文化协会沧桑》,(台北)台原艺术文化基金会·台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民主浪潮波及全世界,东欧新兴国家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为争得高度自治乃至独立而纷纷展开民族自决运动;英法等国的殖民地及东方各被压迫民族,也高张民族主义的大旗,独立斗争此起彼伏。1919年,朝鲜爆发了“三一”民族独立大暴动,形成大规模的抗日运动,最终赢得日方答应其初步自治的承诺。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受到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兴起民主主义运动,掀起大正民主思潮,其中又以吉野作造强调主权在民的“民本主义”影响最为深远。受这些世界性民族自决主义潮流的鼓舞,尤其受到同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以强硬态度要求民族独立而不惜流血革命换来初步自治事例的刺激,台湾知识阶层敏锐的民族意识受到极大的启发。于是,台湾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台湾向何处去”。大战末期,一些台湾知识分子曾多次集会,就该议题进行磋商。其中以林献堂主持的讨论最为著名。1918年夏,林献堂在日本东京神保町中华第一楼宴请台湾留学生,二十余位代表列席了会议,与会者群策群力,以“对于台湾应当如何努力”为题,各抒己见。虽然此次会议并没有为台湾的发展方向找到切实可行的明确道路,但由此而激发起的台湾人民的斗志和向心力,对以后的斗争却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后,在大陆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文学革命,特别是五四爱国运动的影响和鼓舞下,台湾的留日学生及爱国人士在东京先后组织了“声应会”、“启发会”、“新民会”、“台湾青年会”等民族解放运动的团体。开展了“六三法案撤废运动”、“台湾议会设置运动”等爱国运动。并仿照大陆《新青年》创办《台湾青年》,宣传民主进步思想。到1921年,这种爱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由日本回到了台湾岛内。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21年1月,在林献堂的支持下,由蒋渭水策划领导成立了“台湾文化协会”。此后,“台湾青年体育会”、“台北青年读书会”等致力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团体相继成立。张我军参加了以上两个组织的活动,并被日本警察列为此地两社团六十六名积极分子之一。尽管日本殖民者对台湾人民实行武装镇压与鼓吹内(日)台融合等软硬兼施的政策,妄图瓦解台湾人民的反抗意志,但台湾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未停止,当武装反抗陷入低潮以后,以文化为武器的抵抗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台湾新文学也“就是在这种由武装抗日转入非武装抗日,在政治、文化抗日日趋高涨的形势下,在历史和时代的呼唤声中,在人民和土地的渴盼与期望中,作为人民的心声、抗日的武器、时代的宠儿诞生了” 。(古继堂:《台湾小说发展史》,春风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张我军对台湾新文学的倡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