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哪些项构成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佥;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
(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十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境外治疗费用;
(三)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四)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 湖南省专业蔬菜基地年产值
近年来,衡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10]31号精神,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保进了蔬菜生产的快速发展,蔬菜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日趋活跃,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重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履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衡阳市坚持把发展蔬菜生产作为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由自银市长任顾问、勋功副市长为组长的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去年以来,市长办公会议5次研究蔬菜生产,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心城区蔬菜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衡阳市城区蔬菜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中心城区专业蔬菜基地规划》、《衡阳市中心城区蔬菜基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同时把蔬菜生产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的目标管理考核,基本做到了研究蔬菜工作经常化、解决实际问题常态化、齐抓共管制度化。
(二)科学编制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迅速扩张导致城区蔬菜基地迅速减少的实际,市政府及时调整了蔬菜基地建设规划,按照中心城区18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不安排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单个基地不少于1000亩的原则,按照“一年一万亩,三年三万亩”的目标,选择土壤和水利条件较好、有一定种菜习惯、相对远离工矿企业的远郊规划建设新蔬菜基地。这次调整后的规划减少了酃湖片和兴隆片,其中珠晖区茶山坳片区,以田心、樟木、合兴、古城为中心共九个村8400亩,东阳渡片区以沿江、高山、兴隆、荷塘村为中心共四个村5220亩;石鼓区角山牌区以三星、旭东、角山、莲花为中心共七个村7590亩;雁峰区岳屏片以公益、福龙两个村为中心2200亩;蒸湘区呆鹰岭片以松陂、堰头、土桥、新民4个村为中心4390亩,雨母山片区以灵山、竹雅两个村为中心2400亩,共计3万亩。建成后衡阳市城区蔬菜基地人均保有量由目前2.2厘提高到3.8厘,超过国务院菜地最低保有量3.3厘15%。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蔬菜基地建设。市政府作出整合部门资金重点用于蔬菜基地建设的重大决策,今年上年共整合部门资金333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171万元,其中国土资金2611万元,水利资金8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80万元、农业资金160万元、城区政府配套240万元,还充分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菜篮子”工程,今年全市共吸纳企业资金4500万元用于蔬菜基地建设。在四个中心城区的岳屏、角山、东阳、呆鹰岭等4个乡镇的10个村,新建蔬菜基地面积9439亩,项目于今年元月20日举行开工仪式,2月8日正式动工,5月30日完成项目验收,创造了全省整合项目资金发展生产的“衡阳经验”。今年下半年已申报国土综合整活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资金2986万元,在蒸湘区雨母山乡、石鼓区角山乡、珠晖区茶山坳镇、东阳渡镇、雁峰区岳屏镇新建蔬菜基地
1万亩,目前已进入设计和招投标阶段。
(四)切实加强蔬菜产业体系建设。一是吸引社会资金投向蔬菜产业开发。市政府出台了系列支持蔬菜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市中心城区今年引进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蔬菜龙头企业7家。石鼓区引进湖南领军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建立高标准蔬菜基地和蔬菜加工厂,已到位资金1090万元。二是引导蔬菜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全市已建立蔬菜协会
个,连片500亩的蔬菜基地30个,引进广东天绿源科技服务公司在珠晖区成立衡阳天绿源蔬菜协会,与东阳渡等基地周边农户订单生产500余亩,已成为港澳特种蔬菜直供地;雁峰区与湖南爱心觉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流转土地3700亩发展蔬菜产业和休闲农业。三是支持营销大户搞活蔬菜流通。通过完善和落实全年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完善蔬菜信息网络平台,发展各类蔬菜批发市场2111处,超市蔬菜柜台115个,省外直销市场14处。2010年全市外销蔬菜47.31万吨,加工鲜菜43.01吨,加工总产5.9亿元,其中,出口创汇1510万美元。四是支持创业加大品牌创建力度。目前,全市有省级名牌农产品4个,有机食品18个,绿色食品93个,无公害食品330个。常宁无渣生姜、耒阳红薯粉皮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名商标。五是加快蔬菜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到蔬菜研究所现场办公,支持该所成为中国平方蔬菜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中国家大宗蔬菜产业化体系衡阳试验站,并在衡阳现代农业示范园展示蔬菜新品种63个,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益。“科技兴菜工程”全面实施,今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各种技能培训班
87期,培训人员10618人次,引导培育科技示范户891户,推广蔬菜大棚综合配套技术、新品种、特色蔬菜等配套技术
项次,科技在蔬菜生产中的贡献率逐年提高。
(五)突出抓好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始终把质量安全作为发展蔬菜产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建成了以市级检测中心为龙头,区级检测站为基地,基地(市场、超市)速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农产品质量监控网络体系,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今年以来,市检测中心在对市场、超市、基地蔬菜质量强制性抽检工作中,共抽检样品7267批,合格样品7182个,合格率达98.83%。对不合格的全部进行了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二是农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强。全市上下开展了农业投入品集中整治行动,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等5种剧毒高残留农药和16种限用农药。近两年收缴销毁违禁剧毒高残留农药占全省的五分之二,依法移送刑事案件7人次。加大宣传,在技术培训中大力宣传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各蔬菜基地建立完备的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对农户购买和使用农药的情况登记备案,杜绝违禁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三是标准化生产全面启动。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制修订蔬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以实施标准化生产为重点,积极推进示范区建设,扶持和鼓励各蔬菜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向国家农业部申报蔬菜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四是全程质量追溯体系逐步建立。全面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加工与生产”的对接和互认,在蔬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较大的蔬菜基地推行蔬菜质量全程监管,逐步形成生产有档案、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
5.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令 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条。《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18号)。《条例》在总结过去16年来中国基金会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立法的经验,第一次系统地对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这个被称为“虽然不是最好,但显然就是答案“的条例,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中占据了自己独特的地位。
6. 湖南省大病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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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是以费用来确定的,而不是医学上的大病概念。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避免一个家庭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同时为了规范大病保险报销流程,确保大病医保基金安全,我国制定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那你知道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国政府暂未制定条例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执行,一般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例如2015年山东省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再例如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本地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相关问题】: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包括哪些?
一、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报销比例是多少?
【回复】:现行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什么意思?全国统一吗?
【回复】: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三、天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目前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7.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详解
你好,基金会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支出不仅包括“办公费”,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具体参考下面。
建议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按“管理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希望有所帮助。
8.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税率是多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9.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0. 为什么在外省蔬菜批发市都没有湖南省出产的蔬菜
可能是湖南经济不是主打农业的,或是走更高端的路线,又或是自己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