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宝的科研项目
(一)人口与公共政策领域: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人口流动发展及政策研究,2010-2011
2. 国家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子课题: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2010
3.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的影响,2009-2010
4. 北京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北京市“十二五”人口老龄化相关问题研究,2009-2010
5. 北京市老龄委课题: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研究,2010
6.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江苏省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2006-2009
7. 北京市发改委课题:北京市社会民生预警指标体系研究,2008
8. 北京市发改委课题:北京市社会形势分析的方法与机制,2007
9.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课题:中国老年残疾人状况,2007
10. 内蒙古人口计生委课题:内蒙古人口战略研究,2006
11. 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2003-2006
12. 与台湾中央研究院合作项目:华人家庭动态社会调查,2005
13. 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综合对策研究,2005
14.中国社会科学院A类重点课题:中国人口政策效果评估及调整思路,2002-2005
15.中国社会科学院B类重点课题:中国人口受教育状况分析,2004-2005
16.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青年中心课题: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研究,2004
17. 中国人口战略研究子课题:中国人口健康素质问题研究,2004
(二)可再生能源政策及社会影响评价
1. 国家973项目: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目标分解与实施方案,2010-2011
2. 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中国集中太阳能热发电项目,2010-2011
3. 能源基金会项目: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协同效益研究,2010
4. 中国科协项目:河南省生物质成型燃料可行性研究,2009
5. 国家能源战略研究项目:鄂尔多斯盆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研究,2009
6. 国家能源战略研究项目:蒙东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研究,2009
7. 西藏自治区项目:藏东南水电开发对能源平衡及社会经济的影响,2008
8. 中国-UNDP“绿色能源减贫”项目:中国生物柴油产业化政策与机制研究,2007-2008
9. 能源基金会项目: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政策研究,2001-2002
10. 能源基金会项目:中国风能特许权开发的可行性研究,2000-2001
11. 国家计委、经贸委、科技部课题:中国风电商业化促进政策的设计与评价, 2000-2001
2. 比尔盖茨突破能源基金会的联系方式
这个可以用网络查一下,应该会留有办公室前台电话
3. 中美低碳能源基金会是国家的部门吗
不是,这是中美能源合作项目机构。
4. 如何破解新能源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经济由过去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新能源行业是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撑行业。虽然中国新能源市场潜力巨大,然而新能源企业建设与扩大再生产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如何较快较好地融资,成为摆在新能源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
融资难在哪儿
新能源企业有巨大的投资需求,但企业自有资金有限,对外融资需求增长迅速。目前,中国新能源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利用程度低。此外,随着国内外新能源政策的不断变化,新能源企业受到的融资待遇也冷热不均。因此,相当一部分新能源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融资十分困难。
1.融资需求快速增长
据美国能源基金会与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联合预测,到2020年中国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清洁技术领域的投资需求大约为7万亿元,单个新能源项目投资动辄都有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解振华则提出要实现2030年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国的新能源投资应需要41万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仅仅依靠新能源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是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2.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从当前的实践看,目前中国新能源企业更多地是依赖股东出资、银行贷款、上市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尤其是银行信贷融资。国外已广泛应用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租赁、风投、碳交易等融资方式,在中国新能源企业中应用还比较少。
3.融资待遇区别较大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具有国企背景的新能源企业能够较容易的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如事水电、核电的新能源企业;海上发电、太阳能薄膜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领域的技术尚不成熟,商业银行基于风险考虑,缩小贷款规模、剪短贷款期限、附加较高的担保条件或要求较高贷款利率等;对于产业链上游的中小民营新能源企业,普遍具有资产规模小、缺少有效担保物、市场竞争力弱等特点,往往较难获得贷款。
在当前供给侧改革和金融去杠杆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新能源企业在融资方式上,需要做一些调整。传统的仅靠银行信贷的方式,增加了新能源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为此需要政府以担保的形式,支持新能源企业的发展,以政府担保融资、社会资本劣后、银行信贷优先、第三方专业评审服务机构的模式,共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发型债券正在成为新能源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突破口。近期,经国家发改委审批,坚瑞沃能以及旗下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与国开证券联合发行了第一支绿色企业债,总规模26亿元(国开证券承诺包销),国开证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按照进度,今年2月可拿到无异议函。同时,坚瑞沃能也与国泰君安合作发行公司可转债,规模也将达到30亿元。不仅如此,沃特玛倡导组建的创新联盟企业涵盖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原材料、核心零部件、新能源配件、光伏发电微网储能、装备制造、整车制造等领域,以及与新能源汽车相关联的运营平台、金融服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目前已聚集了600多家核心企业,可由各沃特玛创新联盟企业抽出专家组成评审服务机构,为新能源全产业链提供专业评审服务。
第三方专业评审服务机构,可以基于新能源资源、并网及运行数据,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技术水平、实际状态、补贴发放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为项目融资、并购、资产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通过联合开展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社会资本的对接,为新能源领域重大项目获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创造条件。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政策,协助对接政企资源,为新能源创新项目争取政策金融扶持,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双管齐下
要解决融资问题,还需要引入政府的积极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新能源企业,为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为其提供低息贷款。政府作为中间人,将新能源企业、社会资本、银行与第三方专业服务评审机构有机联系起来。
而在现实运作中,一般在新能源企业发展初期,运用政府融资担保承担首期工程项目75%的融资额,银行和社会资本承担25%的融资额。如果项目顺利运行,产生盈利,此时在后期工程中政府承担60%的融资额,银行和社会资本承担40%的融资额。可见,新能源企业在初期的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如果新能源项目失败,银行和社会资本承担的损失也比较少。新能源项目一旦顺利运营,政府将退出并交由市场化运作。由于商业银行将控风险和资金安全性放在首位,因此“政府、社会资本与银行共同出资+第三方专业评审服务机构”的模式,适合新能源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在这一方面,深圳市政府担当有为、锐意创新,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
此外,随着新能源企业项目的成长期和成熟期,社会资本与银行的融资比例可以逐渐提高。社会资本作为劣后资金,为银行资金承担更多的信贷风险,往往获得的收益高于银行。银行仅作为优先资金参与,在信贷风险大大降低的同时增加了盈利,会更愿意进入新能源行业。同时银行还可针对新能源企业的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针对新能源设备制造商、生产商的特点推出特色金融服务方案,包括应收账款管理、网上信用证、现金管理等多种服务。(尚震宇作者系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国信证券财富管理博士后、美国佐治亚理工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5. 马中的研究项目
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09-2012,项目负责人
环保收费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9.8-12,课题组组长,
水体流域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计及示范研究子课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8-2010,子课题负责人
水环境保护价格与税费政策示范研究课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8.09-2010.12,课题组组长
环境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2009.05-2009.09, 项目负责人
环保部五大区域重点产业战略环境评价项目,环保部,2009.03-2010.06,咨询专家
加强中国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研究,环保部和美国能源基金会,2009.01-2010.01 ,项目负责人
中外节能管理体制比较研究,发改委和美国能源基金会,2008.11-2009.11,项目负责人
环境税经济学理论,财政部,2007-2008,项目负责人
深圳市环境管理体制研究,深圳市环保局,2007.12-2008.12, 项目负责人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体制保障专题,国家环保总局,2007-2008,项目组专家,
新时期环境管理职能转变和体制创新,世行和环保部,2008.5-2009.4,项目负责人
环境经济政策保障-中国环境经济政策框架设计,国家环保总局,2007.9-2008.12,项目负责人
商品链分析方法在中国适应性研究,福特基金会,2007.5-2008.6,项目负责人
实现2010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境保护投资研究,能源基金会,2007.7-2008.6,项目负责人
三江湿地保护项目,亚行和林业局,2007.7-2012.7,项目负责人
水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亚洲开发银行,2007.7-2007.12, 项目组专家
国家环保总局区域督查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亚行和国家环保总局,2006.8-2007.10,项目组专家
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制及机制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12—2007.4,项目负责人
松花江水污染应急科技专项跨界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12—2006.8,项目组专家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评估,世界银行,2005.11—2006.3, 项目负责人
工业废液地下灌注技术示范和环境监督管理的应用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和杜邦公司,2005.5—2010.12, 项目负责人
三江平原环境与贫困关系案例研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5年,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区建设规划,丰台区环保局,2004.4-2005.10 ,项目负责人
中国北方城市水管理研究项目B 课题 污水行业投资与运行效率研究,世界银行,2004-2005.9,项目负责人
中国履行POPs公约资金机制相关问题研究,国家环保总局,2004-2005,北京,咨询专家组长
区域间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4-2005,项目负责人
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产权分析(以三江平原为例),项目批准号:03JB790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2004-2006,项目负责人
三江平原农业水资源合理利用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研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2004-2005,项目负责人
典型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价方法研究,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3-2005,子项目负责人
中国环境资源定价与税收研究,英国国际发展部和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3-2005,中方项目负责人
中国黄河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亚洲开发银行,2003-04,北京,咨询专家(中方组长)
三江平原土壤碳循环研究,美国环境保护基金,2002-04,中方项目负责人
三江平原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美国环境保护基金,2002-03,中方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分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保总局和挪威发展合作部 (NORAD) 项目,2002-04,中方组长
中国生态、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教育部“十五”211工程,2002-2005,项目负责人
中国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项目,亚洲开发银行,2002,哈尔滨、北京,咨询专家
推动中国清洁生产技术,亚洲开发银行,2002-,北京,咨询专家
中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研究,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北京,专家组组长
中国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评估及风险分析,世界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5月-2002年8月,项目组长
中国的大气、水、土地,世界银行,2001年,北京,高级评议专家
黄山、九华山全球环境基金准备,亚洲开发银行,2001年1-10月,安徽,咨询专家
OECD-中国对话与合作项目:中国与OECD国家的环境投资研讨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2001年11月21日-23日,北京,特邀评论人
中国总量排放控制与排放交易研究,美国环境保护基金,2000-2001,中方项目负责人
欧盟国家环境税收研究,中国-欧盟高等教育项目,2000年8月-2001年7月,项目负责人
OECD-中国对话与合作项目:中国与OECD国家的环境投资研讨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2000年11月-2001年1月,北京,特邀评论人
松花江洪水控制、湿地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亚洲开发银行,2000年4-12月,北京、哈尔滨,咨询专家
投资规划与环境问题,越南计划投资部和联合国开发署,2000年8-9月,北京,咨询专家
妇女与发展,亚洲开发银行,2000年7-9月,北京,咨询专家
中国“十五”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计划,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2000年4月,北京,咨询专家
技术进步与环境管理相结合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1999-2001,项目负责人
本溪市清洁生产研究,联合国开发署,1999-2000,项目负责人
排放数据的认证与分析,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1999,中方项目负责人
亚洲环境展望,亚洲开发银行,1999年11月,北京,咨询专家
China Environmental Sector Update,世界银行环境与社会发展署(EASES),1999年9月-2000年9月,北京,高级评议专家
中国“十五”环境规划技术援助,世界银行,1999-2000年,北京,高级项目顾问
山西环境改善项目,亚洲开发银行,1999年5-7月,太原,咨询专家
三江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松花江流域治理项目筹备,国家环保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1999年3月-10月,北京,专家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工作评估,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 (CIDA),1999-2000,北京,咨询专家
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项目经济评估,挪威援助开发署和国家环保总局,1998-1999,项目负责人
三江平原湿地生态系统经济价值评估,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8-2000,项目负责人
环境价值比较研究,美国卡内基委员会,1998-2000,中方项目负责人
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美国环境保护基金和国家环保总局,1998-2000,中方项目负责人
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经济评估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和挪威发展合作部 (NORAD),1998-1999,咨询专家
OECD-中国对话与合作项目:中国与OECD国家的环境税研讨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1998年10月-1999年3月,巴黎,特邀评论人
东南亚环境与经济项目,加拿大国际开发研究中心 (IDRC), 1998-2001年,新加坡,高级顾问
中日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项目,福特汽车公司,1997,中方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环境综合项目,欧洲联盟 (EU),1997年,咨询专家(中方组长)
亚太地区环境经济技术协作项目(RETA 5669),亚洲开发银行,1996-1998,中方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1996-1998,项目负责人
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国家环保局和世界银行,1995-1996,项目负责人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国家环保局和世界银行,1994-1996,子项目负责人
盐城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世界自然基金会 (WWF) ,1996年5月, 中国江苏盐城,咨询专家
日本政府贷款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环保局和农业部,1995,佳木斯,特邀专家
重庆工业改革和污染控制计划(第五部分),世界银行中蒙国家局,1994-1995,项目负责人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基金,1994年10月-1995年8月,咨询专家
中国城市环境改善项目, 亚洲开发银行,1994,咨询专家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1993-1996,项目负责人
全球环境培训网(LEAD)中国项目,洛克菲勒基金会,1992,项目负责人
三江平原湿地的开发与保护,美国杰克森基金会和未来资源研究所,1991-1994,项目负责人
《RFF环境经济学丛书》,洛克菲勒基金会和国家环保局,1991-1995,项目负责人、中方主编
6. 廖晓义(前排左起第3人)和“地球村”的成员都有谁
1998年夏天,在一位美籍华人的资助下,廖晓义把距离北京市区100多公里的延庆县碓臼石村建成为180公顷的环境教育基地,40多户农户选择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种田不施化肥,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
2000年,正在第二次申办奥运会的北京市把廖晓义提倡的建设“绿色社区”写进了申奥报告,并作为一项政策颁布实施。
2000年6月,廖晓义获得“苏菲奖”。这是中国人第一次得到这个有着“诺贝尔环境奖”之称的国际大奖。评审会对廖晓义的评价是:永远不知疲倦地推动中国公众参与环保运动,并卓有成效地提高了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他们改变生活方式。
1997年挪威作家乔斯坦·贾德写了一本风行世界的小说——《苏菲的世界》。他和妻子用销售这本书的收入创办了一个苏菲基金会。“苏菲奖”由苏菲基金会颁发给一个或多个个人或组织,以奖励他们在关注环保事业中所起的先锋作用。此奖始于1998年,每年颁奖一次,奖金10万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奖金最多的环境奖之一,被称为“欧洲的诺贝尔环境奖”。
2001年,廖晓义在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开播了《绿色空间》,栏目在关注生灵、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和创造和谐的定位引导下,用敏锐眼光捕捉自然界各种生命之间的相互关系。
2003年开始,廖晓义又开始着手拍摄反映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电视专题片《天知道》,提出了令西方震惊的“乐活”理论,包含着独特的中式环保理念。
2005年,廖晓义组织“北京地球村”的成员在9月22日——国际无车日这天,倡导并号召人们走出私家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目的在于通过这一天个人生活方式的改变来引发人们对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些思考。他们在8月底开始联系一些学者和交通部门,在9月初完成无车日倡议书,并设计无车日海报和宣传文化衫,9月中旬联络大量媒体记者把无车日的声音扩大,其中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大栏目等都进行了无车日的前期宣传,同时组织了40多位志愿者分4组在北京主要街道穿着写有“今天,您能不开车吗”标语的文化衫骑行宣传,并通过渠道在一些社区中粘贴海报。
2006年1月10日,廖晓义带领“北京地球村”组织的“清汞行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东四隆重举行。奥组委环境活动部官员、汞问题研究专家、行业代表以及社区居民、学生和环保志愿者都参加了此次活动。他们先后在北京各大院校开展宣传活动,同年9月份到12月份又在西安、武汉各大学校和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2007年7月28日,廖晓义组织“北京地球村”联合“自然之友”、富平学校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绿色和平、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能源基金会等多家环保机构共同发起的“节能20%公民行动”在北京赛特饭店正式启动。来自全国16个省市的40多家环保机构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2007年8月13日,廖晓义组织“北京地球村”开展“节能20%公民行动”第一次全国环保机构联合行动和“夏季空调26度测温行动”。全国九个城市的NGO及志愿者参与,对当地的公共建筑温度情况进行测量、监督。
2007年9月22日(国际无车日),廖晓义组织的“北京地球村”和东四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名为“无车的日子,走街串巷”活动在东四奥林匹克社区罗家胡同启动,意在倡议更多的人选择以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为主的绿色出行方式。环保志愿者以及不同的人群组成健走队伍,从东四罗家胡同步行至王府井八面槽,鼓励绿色出行的健康方式。当天,受建设部委托,由“北京地球村”承担拍摄和制作任务的《公共交通周宣传片》和《无车日广告片》在相关媒体上播放。
2007年4月22日至28日,廖晓义组织“北京地球村”开展以“节约就是环保,告别浪费习惯”为主题的活动,鼓励人们将塑料袋使用量减少50%,向浪费习惯告别,养成“节约”、“善用”等环保习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008年1月11日、16日,廖晓义组织“北京地球村”对北京23个公共建筑进行测温;3月23日国际气象日,“节能20%公民行动”小组在全国近十个城市的大型家电商场举行了“识别能效标志,选购节能电器”的大型宣传活动;4月22日地球日,“节能20%公民行动”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广场前开展节能灯的宣传活动,主题为“节能减排,从灯做起”。
一个人的力量究竟能有多大?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里,廖晓义向无数个中国人回答了这个问题。廖晓义是永远的无车族,更愿意乘坐地铁或公共汽车,只有在赶时间或交通实在不方便时才选择打车;没有外人到访的情况下,办公室也不开空调,尽可能地不坐电梯;除了夏天,一周只洗一次澡;不买也不接受朋友赠予的羊绒制品。
她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传达理念给身边的人:少一些物质的欲望,多一些精神的富足,另一种生活是可能的。
“‘26度空调节能行动’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节约行为,更是一种关心维护生态系统的环保时尚,同时也是一种关心后代的人文关怀,实际上它是一种素质教育。”“生活在物欲的世界是不体面、不智慧、不健康的行为。真正的减压是从物欲中解放出来,否则就是奴隶般的生活。”廖晓义说自己此生不安装空调,“这不仅是环保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健康。自从人进入恒温环境以后,人的生命功能就在退化,夏天不出汗,毛孔该张的时候也不张,冬天毛孔该收缩的时候不能收缩。夏天汗出得越多我越高兴,因为这样新陈代谢才会越好,预示着我来年更健康”。“其实,我们做的所有的事情,就是一个目标,就是推动公众参与,也就是通过公民意识和公民参与来推动公民环保。”
7. 谁能介绍下能源基金会是怎么回事儿
能源基金会(The Energy Foundation,EF)为一家非政府、非营利性机构,是几个对可持续能源感兴趣的主要基金会的合伙同盟组织。能源基金会于1991年由约翰与凯瑟琳·麦克阿瑟基金会(The John D.and Catherine T.MacArthur Foudation)、皮氏慈善基金会(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和洛克菲勒基金会(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共同创建。乔伊斯·默兹吉尔墨基金会(The Joyce Mertz—Gilmore Foundation)和麦克耐特基金会(The McKnight Foundation)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作为基金合伙人加入。
1999年3月,由美国大卫与露茜西·派克德基金会资助,能源基金会管理运作的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启动。2002年,威廉与佛洛拉·休利特基金会加入。
8. 美国能源基金会是个什么样的单位
能源基金会于1991年由约翰与凯瑟琳·麦克阿瑟基金会(The John D.and Catherine T.MacArthur
Foundation)、皮氏慈善基金会(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和洛克菲勒基金会(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共同创建。乔伊斯·默兹吉尔墨基金会(The Joyce Mertz-Gilmore Foundation)和麦克耐特基金会(The McKnight Foundation)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作为基金合伙人加入。
9. 如何倡导“无车日”
2005年9月初,北京地球村、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自然之友、环境与发展研究会、绿家园志愿者、香港地球之友、保护国际9家环保组织通过媒体向全民发出倡议,倡导人们在9月22日这一天有车族放弃私车,乘坐公共交通或骑自行车或步行以支持环保。同时,这9家环保组织向有关部门呼吁制定中国自己的“无车日”,并在当天的一些主要干道上禁止私家车通过。
9月22日是“国际无车日”。这个节日最早起源1998年的法国巴黎。法国绿党领导人、时任法国国土整治和环境部长的多米尼克·瓦内夫人倡议开展一项“今天我在城里不开车”活动,得到首都巴黎和其他34个外省城市的响应。当年9月22日,法国35个城市的市民自愿弃用私家车,使这一天成为“市内无汽车日”。随后,欧洲其他国家及北美、南美和亚洲不少城市竞相效仿,使9月22日成了“国际无车日”。至今,国际上已有超过1000个城市开展过“无车日”活动。这项活动也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环保运动。发起活动的9家组织在短短两周的时间里联系了北京所有知名的媒体,全面报道这次活动。与此同时,9家组织还把这个倡议发给所有的志愿者以及合作伙伴,其中也包括一些车友会。并在9月18日当天组织了80位环保志愿者,身穿“无车日”的宣传文化衫分成若干小组走近社区、学校、企业进行宣传,他们把2000张无车日海报发放到社区、企业中。活动中,志愿者们耐心地告诉公众,“无车日”蕴含的环保理念。告诉大家北京的空气质量、路权分配、身体健康等问题与“无车日”的关系。
后来,“北京地球村”创始人廖晓义、能源基金会主席杨富强走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向市民发出呼吁,并介绍了各国“无车日”当天的措施以及针对北京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建议。
9家组织的这次联合行动,以及前期的媒体攻势虽然并没有让2005年9月22日的北京成为畅通的一天,但几十家媒体的报道已让大部分市民熟知了“无车日”这个名词。
转眼到了2006年4月,北京地球村、能源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给北京市副市长写了一封信,信中建议:“北京选择一条公交线路发达的街区在9月22日这一周末进行‘无车日’活动,除公交、自行车和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以外,禁止小汽车通行。与此同时可以在此街区上进行空气质量的监测,把所得数据与前日的数据进行比较,估计很有说服力。”在5月25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上,“北京地球村”执行主任栗力将此信交到了吉林副市长的手中并表达了NGO希望协助市政府搞好“无车日”活动的决心。
2006年的6月5日前夕,北京市环保局提出“为了首都的蓝天,每月少开一天车”,这一口号得到了北京乃至全国几十家环保组织的热烈响应。廖晓义立即在新京报上发表了题为“公民行为与政府行动”的文章,文中写道“‘每月少开一天车’,环保部门和环保组织的这一倡议得到不下20万有车族的响应。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信息,它表明一种新的时尚正在悄然兴起。这种时尚体现的是人们对于能源消耗和空气质量的关切,也是人们对于生活品质和环境公平的关注。”
在2006年9月22日,“北京地球村”“自然之友”、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资料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了“骑行北京周”活动,提倡人们多以自行车为交通工具,得到了中国自行车协会的大力支持以及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的资助。
整个“骑行北京周”活动由为期一周的主题摄影展和9月23日的骑行活动两部分组成。“骑行北京”摄影展在文津街的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部分馆举行,展出对公众是免费的。参观者可以从摄影作品中感受到自行车不仅仅是一种代步的工具,它已成为健康、环保以及时尚的又一代名词。
2007年,“北京地球村”又参与到建设部公共交通周的活动中,协助建设部完成了“公共交通周”的宣传片及“无车日”的广告片,并与各地环境民间组织再次联手倡导“无车日”活动。
2007年9月22日这一天,由“北京地球村”和北京东四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名为“无车的日子,走街串巷”活动在东四奥林匹克社区罗家胡同启动。活动呼吁更多的人选择以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绿色的出行方式。在活动中,“北京地球村”和多家环保组织以及东四社区共同发起了“绿色出行”倡议,廖晓义还向到场的嘉宾、居民以及多家媒体公布了针对北京不同出行方式人群的公共交通问卷调查结果。最后,由环保志愿者以及不同的人群组成的健走队伍从北京东四罗家胡同步行至王府井八面槽,鼓励绿色出行的健康方式。受建设部委托,由“北京地球村”承担拍摄和制作任务的《公共交通周宣传片》和《无车日广告片》也于当天在相关媒体上播放。
10.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