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层次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居民的医保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有关部门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区居民医保业务,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并做好县(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药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七)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工作。
(八)残联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定及参保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七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以多种形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筹资标准为: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
(三)非学生和少年儿童的低保对象、非学生和少年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40元。
市与县(市)、区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为4:6。
属低保对象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为低保对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医保基金。
医保基金分别设住院统筹基金和居民门诊账户。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门诊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划入数额为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医保基金。
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第十六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批准外转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但在居民医保有效期内,全日制在校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十八条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50%。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3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探亲、国内旅行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5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出院后60日内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由经办机构按外转就医比例报销。
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其居民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医保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居民医保,再次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以后连续缴费的,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总额最多不超过45000元。 第二十二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第二十三条居民登记参保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本制度启动当年,居民参保应当一次性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费用,自缴费次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格式示范文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医保基金支付的少年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医保基金应支付部分,采取记帐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医疗费用,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医疗费用的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第三十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参加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0元。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80%的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给居民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有关部门明确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消费变化情况和上年度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为化解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扩大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开展居民医保所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地方法规)
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关于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城镇居民的内涵,积极扩大居民医保的覆盖面
居民医保应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低收入群体开放,而不可拘泥于“非从业城镇居民”这个狭小的范围。对于部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由于他们在城市居留时间较多,应该让他们在城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此外应该适时调整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特别是年轻人、学生和身体健康人群都能参加居民医保。对年轻人及身体健康人群,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如降低缴费标准,按照参保年限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鼓励这部分人群参保,以保证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二)逐步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人口特征差异较大,加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导致医保政策的差异,城乡居民同城不同待遇,医保基金风险共济作用有限及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等状况的出现。因此,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可有效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提高基金分散风险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对统筹城乡区域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也要正视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县级到市级,从市级到省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根据我国地区梯度发展态势,可以考虑允许实行区域性的统筹,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界限,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可以在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等这些区域内经济依赖程度高、经济水平接近、人员流动频繁的区域实行区域性的居民医保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三)建立居民医保与其他医保的互通转换机制,实现三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
为了使城乡居民在不同生存状态下都能享有社会医疗保障,既要保证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又要防止在具体政策的执行过程过于僵化造成参保人员的医保断档。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建立居民医保与其它保险的互通转换机制,建立起全国可以转账的医保个人账户,使其适应人的工作岗位、身份变动频繁这一特点。虽然个人身份、工作地点发生改变,但账户可以随人迁转,各地能衔接,保费一旦缴纳,就随人流动,终身拥有、全国通用。(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其医疗保障功能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起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因此,要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其医疗保障功能。一是要根据社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城镇布局,合理规划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网点,使其能保障、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二是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充实必需的医护人员,配备适用的医疗仪器和设备,以改善社区医疗的服务条件和环境。三是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当前居民医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非从业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初,一切都处于探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地对制度进行探索完善。(一)城镇居民的界定范围模糊,边缘群体被忽视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户籍制度改革,社会流动日益频繁,使得城乡居民的构成较为复杂,难以区分,城镇居民的身份难以界定。而居民医保制度中对参保对象城镇非从业人员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容易遗漏一些群体。例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特点是流动性较强,无固定岗位,收入不稳定,常常在失业和从业状态中徘徊,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主要覆盖范围是用工单位的正式从业人员,而居民医保又未做详细规定,这样就造成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障网基本不存在,他们几乎游离在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其中尤以农民工群体的医疗保障缺失情况最为严重。(二)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是以县级、市级统筹为主。这样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特别是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统筹模式,更是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易造成各县级统筹区各自为政,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所谓的居民医保县级统筹,是指各县级统筹区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医保基金的管理运行。县级统筹引发的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同城不同待遇现象的出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地区的县级统筹区规定的参保条件不一致,二是同地区的医疗待遇有所差异。参保条件不一致是指同一个城市的各县级统筹区在确定参保范围时,有的是按户籍所在地参保,有的是按居住地参保,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使得一些人以双重身份参保。医疗待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门诊补助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门诊个人账户配置状况、金额以及使用方式在县级统筹区各有不同,这是产生门诊待遇差别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讲,同一座城市各县级统筹区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相同的,不同的是各统筹区医疗管理手段上存在差异,例如自主指定首诊医院、惠民医院等,导致产生不同的住院门槛费,报销比例也就有了差异。此外,县级统筹模式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比较困难。由于医疗保险管理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县区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参保居民若在异地看病,就需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垫付,如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异地治疗的,还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移。在县级统筹模式下,异地就医程序的复杂繁琐,将给参保居民的就医诊疗带来诸多不便。(三)制度运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未实现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虽然这四种制度是根据不同人群设计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交叉,而制度的分割运行使得各险种政策不一,筹资水平和享受待遇呈现差异,彼此间缺乏有效衔接,参保者在区域间正常流动与医保管理之间产生矛盾。目前,由于人员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大,人们工作岗位的变动也越来越越频繁,一部分人的身份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种变化。可是这四项保障制度分属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三个部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使得一个人因身份改变而想继续使用同一个账户参加其它医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四)制度运行的抗风险能力有限
居民医保的主要参保群体是学生、少年儿童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因此,其覆盖对象普遍存在!四多一少.的状况,即:老、幼、病、弱多,低收入和无收入者多,零星闲散人员多,文化素质偏低者多,而人口基数和参保人数却相对较少。这种“四多一少”的状况反映出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最大特点就是这个群体主要是城镇的社会弱势困难群体。这部分群体大多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这就决定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也较低。而这部分群体又属于疾病的高发、多发群体,因此,其医疗费用的支出也较高。此外,由于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且其待遇享受模式是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模式,这就导致人们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有病续保,无病断保。人口基数和参保人数较少,筹资水平较低,费用支出高,最终导致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支撑能力较弱。(五)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社区卫生服务是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成本低、效果好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是城镇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最佳途径。因此,居民医保制度也从制度上加大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鼓励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例如..安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然而,现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还非常有限,配备的医生的专业性还不强,距!全科.服务还有较大的差距,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人们进社区就医诊疗的意愿,造成参保居民不论大小病都进大医院的局面。
④ 医保基金管理问题在哪儿
今天,审计署网站发布了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结果称,从审计情况看,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医保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总体规范,但也发现一些管理不规范问题,以及15.78亿元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抽查资金金额的0.46%)。
⑤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对个人使用医保有哪些要求
今年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文件将于5月1日落地实施。
其实,这对于普通老百姓的影响不大。从文件内容来看,新规要点有三大块: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以及法律惩戒。根本目的在于遏制、解决医保基金套现、医保卡套刷、代刷等违法违规乱象。
如果你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建议遵规守法,恪守本职。
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越来越大。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把好守门关,杜绝违规使用,既是个人岗位职责要求,也是为国为民做贡献。
俗话说,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吗?
综上所述,5月1日医保新规正式实施以后,普通老百姓不外借医保卡、不参与药物倒卖、账户余额折现,按规定正常使用医保卡;医疗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务必遵规守法,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守住底线。⑥ 2017年职工医保有新的规定吗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7、医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8、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9、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10、何时开始实施
各省(区、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