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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2 01:50:37

⑴ 《企业年金办法》明年起正式施行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⑵ 《企业年金办法》下月起施行,什么是企业年金




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分配功能
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激励功能
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⑶ 企业年金的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颁布时间:2004-1-6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⑷ 企业年金办法下月起施行,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

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颁布到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界,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
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时间里,中国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才有明确的规范。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⑸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措施

企业年金方案如何设计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过程中,不同企业和不同年龄职工的待遇公平,同时要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
(一)方案的目标及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是政府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生活保障,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年金方案是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必须有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政策法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市场、资金能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
方案要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而且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必须适应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要因为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不利于企业发展。
方案既要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又要体现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市场规律。企业年金方案的运行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基础上,体现政府的宏观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要对企业年金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年金行为;第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平等协商,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企业年金方案;第三,政府的宏观指导既要体现政府的长期风险监管,又要有利于充分体现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市场规律,确保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预期效益。
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原因,在于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管理,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系在一起。企业年金的分配方案可以是多样的、有差别的,与效率工资制度结合使用,是企业鼓励竞争、奖励贡献的手段。
(二)方案的基本内容及缴费形式
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内容有:1、总则,即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如参保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覆盖范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基金分配原则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决策机制、管理与监督机制等;2、资金来源;3、待遇规则;4、缴费基数和企业与个人的分担比例;5、账户管理模式和基金管理模式;6、数据管理与信息交流;7、变更处理;8、纠纷处理;9、企业年金方案的测算。
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它的弹性特征,并可以较多地反映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及企业文化,具体讲就是要体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形式与人事管理制度。在设计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时,可以将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用年龄职务分配法、工资工龄分配法、分值分配法、职务职称分配法、年限保底分配等办法确定企业年金缴费额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效益与职工工龄确定法
将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并行,企业按个人储蓄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投保数额,参保职工个人投保额可以在企业缴费标准限额以上。这种的做法,既坚持了自愿原则,又增强了职工个人的保障意识。
企业按月为职工缴费,缴费标准依据企业效益基数和职工工龄确定。计算公式为:Y=A+BX
Y:企业月缴费额。企业缴费金额与个人储蓄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若个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予以缴纳。
A: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缴费基数3至10元。如1996年为3元,2000年为10元。随着企业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变化,缴费基数可上下浮动。
B:工龄系数0.50元至1.00元。1996年为0.50元,2000年为l元。以此浮动,主要是鼓励职工多为企业服务。
X:职工工龄。
[例]某职工工龄15年,其企业年金月缴费为 10.00元+1.00元×15=25元。个人若要全额享受企业年金,需按1:1的比例,缴纳储蓄性保险费 25元;个人缴纳储蓄性保险的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25元缴纳。
2、企业为职工单方缴费法
企业年金由工龄性补充金和岗位性补充金两部分构成,各占50%。工龄性补充年金按其工龄的长短,分为不同档次;其系数为1—1.6不等,如 1.1、1.2、1.4、1.6等。根据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确定其应享受企业年金的数额。
计算方法为采取分段计算,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内(含15年)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2元,即本厂厂龄×2元。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3元,即本厂厂龄15年以内部分×2元+本厂厂龄15年以上部分×3元。
3、工资基值法
从职工职务、企业工龄、岗位、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因素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企业年金月储存额=企业缴存+个人缴费,其中:
企业缴存=[企业缴存基值×个人综合系数]+老龄补偿金
个人缴费=企业缴存×1/2(或1/3),如考虑近期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补偿问题,还可根据距离退休年龄的年限按年进行补偿。
企业缴存基值:按照企业当年核定的缴存水平确定。
个人综合系数=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岗位系数
职务系数:按照员工的职务确定的系数。
工龄系数:可将连续工龄和企业工龄通盘考虑,也可适当加大本企业工龄的比重。
奖励系数:仅对劳动模范和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设定。
老龄补偿金:以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为基准,根据职工距退休年龄分5年以下、5至10年、10至 15年等一次性核定相应的调剂标准。
4、补充基值法
企业为职工按月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是以当年月企业年金的人均基本值为基数,再按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表现好坏和岗位类别所规定的系数加以调整而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职工月企业年金=行业当年月补充年金基值×个人保险系数×工龄系数,其中“行业当年月补充年金基值”按当年各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总额加以确定,“个人保险系数”依据企业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等级加以确定。
5、工资比例法
为职工按月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是按职工本人一定时期实得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或在工资比例法的基础上再以系数进行调节。职工月企业年金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职工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7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在0.7%的基础上再增加0.5%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记入个人账户。当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总缴费额=(企业月缴费额+个人月缴费额)×12。其中,企业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企业每年用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系数1×系数2÷12,上年末职工个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
6、绝对额分配法
(1)按本企业工龄长短确定缴费额。企业将每年用于企业年金的数额按一定标准,划分若干档次,每档次对应一定的缴费额,职工按对应档次享受企业年金。
(2)按贡献大小划档次。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4%)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中,优秀员工或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本企业工龄五年以下的,企业每月缴费12元,五年至十年的,每月14元。十年至十五年的,每月16元,十五年至二十年的,每月20元,二十年以上的,每月24元,合格员工根据上述工龄段依次为8元、10元、12元、14元、18元。
(3)补充加奖励法。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基础上,为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增加一次性奖励并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为杰出贡献人员(获各种优秀称号)增加奖励,额度为2000至20000元。为杰出人员增加奖励,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某几个月月平均工资。
确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和方法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在选择补充方法时一定要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有的用补充基值法较好,有的用工资比例法较好,而有的则用绝对额法较好。在缴费方法的选择上,一定要广泛听取企业各方面的意见,与企业内部分配特点相适应。二是在具体的补充或奖励水平上要注意不能高低过份悬殊。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具体的结合自身实际的企业年金方案,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同职能机构讨论通过;
2、向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方案;
3、由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年金方案(审核企业年金方案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合格后登记注册;
4、签订(企业年金委托经办书);
5、企业领取主管部门的批复及有关资料;
6、建立参保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7、企业年金管理部门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信息档案。
一个合理的企业年金方案要得到成功的实施,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法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和中介机构等作制度保障,而且要有可持续。

⑹ 想知道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及保险公司的作用,知道的麻烦详细点告诉我,谢谢!!

你的问题回答完整需要很多笔墨,基本上可以作为一篇论文来写了,呵呵。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企业年金是必须具备监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管理企业年金。

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中起到什么作用,这个要看这家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保险公司和其他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机构(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企业年金运营包括四个角色,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目前保险公司取得的资格中,除了没有托管人资格外,其他三种资格保险公司都可以担当。

附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⑺ 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3日,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2011年2月12日第11号令规定,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于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第11号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1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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