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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发展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01 16:54:42

『壹』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108

【实施日期】 19991108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
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
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
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
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
)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
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
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
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
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
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章名】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
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
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
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压
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
款和租金。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
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
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章名】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
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
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
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对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
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
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
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
。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
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
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
私分。

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
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
产的所有权性质。

【章名】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
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
须接受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
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
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

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贰』 在村级资金管理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村级资金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是:
一、建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资源明细帐,明确专人保管,做到帐实相符。每年末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物、帐实”五相符。资产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资产确需要核销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填报核销表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经经管站核准后方可核销。
二、公开公示制度。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状况等要通过村(组)务公开公示,定期向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大会报告。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发包等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竞标进行。
三、确保资产运行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制度。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要通过公开竞租、公开招标等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通过依法订立合同、依法行使所有权人权益,强化对资产经营者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组集体资产的运行安全。
四、收益管理制度。村组集体各种经营收益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村帐代理,执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严禁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或设立帐外帐,严禁乱支乱用。所有资产收益必须按合同及时收取,不得随意减、缓、免,确因故需减、缓、免的,要当事人出具书面申请经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研究决定,并报经管站审定方可减免。对恶意拖欠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违约合同该终止的要果断终止,该通过法律途径的要及时诉诸法律解决。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各村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并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开。平时要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年末各村应根据当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村民公开。对租赁、承包、出让的收入,入帐时必须附有相应的合同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项目都必须对照年度计划使用。对确需超方案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具书面报告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六、“一事一议”管理制度。对村内“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建设等票据报支时,必须附有工程建设合同书;兴办“一事一议”项目时,要进行公开招标,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保证“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
七、结报帐制度。村级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每月25号至月底为村结报账期限。农民承担的各项承包上交款及各项往来,由村民组长和辅助会计凭清单开票收款,并全额结交村主办会计,隔月不缴,视同挪用公款论处。对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先上交报帐,后提付使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不变的原则。

『叁』 为什么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基金主要面向贫困村,重点扶持能够带动村集体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发展基金由担保公司负责具体的管理运作,坚持市场化运作,严格按照市场标准,对申报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基金发放对象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放款。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风险,由基金和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并引入商业保险进行承包,有效分散和规避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明确要求各级党政不能随意干涉基金运作,尽量减少行政性干预,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肆』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侵占集体固定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损坏或丢失集体产品、物资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合同无效,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或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截留集体资金的,应限期归还;挪用集体资金半年以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集体资金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承包经营集体资产引起的合同纠纷及民事责任,按《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资产、截留、挪用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集体积累。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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