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共同基金是怎么会事
什么是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的概念其实很简单,就是汇集许多小钱凑成大钱,交给专人或专业机构操作管理以获取利润的一种集资式的投资工具。
在国内,共同基金的正式名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由投信公司依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主要的投资标的为股票、期货、债券、短期票券等有价证券。
在美国,通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除了证券投资外,也投资黄金(或其他贵重金属)、期货、选择权(options)和房地产等。
另外,英国系统的基金(包括许多对全球各地发行的海外共同基金)则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投资标的也相当多样化。
共同基金的优点
分散投资风险
共同基金的资产较一般投资人来得庞大,故足以将资金分散於不同的股票、甚至不同的投资工具中,以达到真正的风险分散,而不致因一支错误的选股,而产生重大的亏损。
专业操作管理
共同基金公司聘有专业基金经理人及研究团队从事市场研究,对於国内、外的总体、个体投资环境,及个别公司状况都有深入了解。而且,只要花少许的基金管理费就可享受到专家的服务,可以说是小额投资人的最佳福音。
最佳节税管道 (1) 国内基金: 股票型基金买卖价差产生获利时,依现行法规得以免税;至於基金配息给投资人时,若此配息的来源是投资标的所产生的,则需纳入综合所得税,并可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规定,享有二十七万元的免税额。
(2) 海外基金: 我国税法目前采属地主义,个人投资海外共同基金,无论是买卖价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或配息,皆不必纳入个人所得中报税,可以合法节税。
变现性相当灵活
当投资人不想投资时,可随时选择退出,赎回国内债券基金的款项,可於申请赎回之次一营业日收到,国内股票型基金及海外基金约一周可拿到款项。不像其他的投资工具,有卖不出去的风险。
小额资金即可投资全球
共同基金是将投资分散於不同之标的,甚至不同的金融市场(区域、国家)。投资人最低只要三仟元(定时定额),就可分享到全球各地区经济成长的成果。与其他投资工具比较,投资下限小了许多。
安全性高
共同基金是采保管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若基金公司或保管银行不幸倒闭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请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权利,投资人的权益不会因而受到影响。
回答者:吴田田 - 榜眼 十三级 12-1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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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就是:大众集资交给基金公司,由专家投资管理此笔金钱,其赚赔风险归投资大众也就是说由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召募社会大众的资金,
累积成为一笔大钱后,委由专业的基金经理人管理并运用其资金于适当之管道.
回答者:人民南路 - 助理 三级 12-14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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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股东面目出现。它在结构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从事实际运作,而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基金资产。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1926年在波士顿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是美国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共同基金。在此后几年中,投资基金经历了第一个辉煌时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封闭式基金总资产达28亿美元。
1929年的股市崩溃,沉重打击了新兴的美国基金业。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了《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40年)。其中,《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通过完整的法律保护,为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战后,美国经济强劲增长,投资者信心恢复迅速。时至今日,投资基金得到了包括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诸多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基金资产在规模上已超过银行资产。
信托制度对投资基金的巨大影响是深远的。它并不限于对后者产生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一方面,使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划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另一方面,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产生。在历史上,开放式投资基金是为提高基金的流动性,借鉴现代信托制度允许信托人解除信托存约的制度安排而设计形成的。
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型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信托资产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它将受益权证券化,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约,没有基金章程。
契约型基金在具体运作中遵循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加以规范。因此,在国外,这类投资基金在其名称中一般带有“信托”字样,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后者也较前者更具灵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
简单点说 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股东面目出现。它在结构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从事实际运作,而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基金资产。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1926年在波士顿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是美国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共同基金。在此后几年中,投资基金经历了第一个辉煌时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封闭式基金总资产达28亿美元。
1929年的股市崩溃,沉重打击了新兴的美国基金业。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了《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40年)。其中,《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通过完整的法律保护,为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战后,美国经济强劲增长,投资者信心恢复迅速。时至今日,投资基金得到了包括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诸多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基金资产在规模上已超过银行资产。
信托制度对投资基金的巨大影响是深远的。它并不限于对后者产生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一方面,使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划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另一方面,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产生。在历史上,开放式投资基金是为提高基金的流动性,借鉴现代信托制度允许信托人解除信托存约的制度安排而设计形成的。
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型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信托资产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它将受益权证券化,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约,没有基金章程。
契约型基金在具体运作中遵循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加以规范。因此,在国外,这类投资基金在其名称中一般带有“信托”字样,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后者也较前者更具灵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
简单点说 我们大众集资交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的理财专家投资管理此笔金钱,其赚赔的风险则归投资大众共同承担。
由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召募社会大众资金,累积成为一大笔钱后,委由专业的基金经理人管理并运用其资金于适当之管道,如股票、债券等,当其投资获利时由投资大众分享,赔钱时由大众分摊。
PS:我记得 在我国好像大多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的基金。至于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 是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来区别滴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如银行)申购或赎回。其买卖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并扣除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赎回费)。而封闭式基金就不可以的哦
回答者:舞者的纯情Q - 举人 五级
②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证监会不会责令更换
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③ 跪求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mp3音频课件。 谢谢[email protected]
1
证券投资基金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投向()
答题区域 A
有价证券
B
股票
C
债券
D
国债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常识题。
2
在营销过程管理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总结并认真评价,以找到有吸引力的机会和避开环境中的威胁因素的是()。
答题区域 A
市场营销分析
B
市场营销计划
C
市场营销实施
D
市场营销控制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140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常识题。
3关于ETF以下哪项描述是正确的:()。
答题区域 A
我国ETF在发售时一般按1元/份计价
B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C
在二级市场上,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70,72,73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在二级市场上,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4
交易是实现基金经理投资指令的最后环节,为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道德风险,决策人与执行人的分离涵义是指:()。
答题区域 A
基金经理可以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B
基金经理可以直接进行交易
C
投资指令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后方能确定
D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99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释:常识题。
5
证券组合管理过程中,在构建证券投资组合时,涉及到()。
答题区域 A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
B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C
进行个别证券选择
D
投资组合的修正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265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释:常识题。
6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以()为会计核算主体。
答题区域 A
基金管理人
B
基金托管人
C
基金份额持有人
D
每只基金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183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释:常识题。
7
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接受()的委托从事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答题区域 A
基金管理公司
B
基金托管人
C
机构客户
D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6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常识题。
8
因与基金管理人的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该()。
答题区域 A
不承担责任
B
承担全部责任
C
承担连带责任
D
承担小部分责任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123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释:常识题。
9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
答题区域 A
法律形式不同
B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C
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D
运作方式不同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9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常识题。
10
复核后的会计信息由()对外披露。
答题区域 A
基金管理公司
B
基金托管人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D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126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常识题。
11
在半强势有效市场的假设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题区域 A
当前的股票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与公司前景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B
公开信息除包括历史价格信息外,还包括公司的公开信息、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经济以及行业的公开信息等。
C
试图通过分析公开信息是不可能取得超额收益的
D
这个假设对任何内幕信息的价值持否定态度
※专家点评:
难易程度:易 本题题型:常识题 教材页码:第 301 页
我的答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释:常识题。
④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⑤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把钱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本质
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
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
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创设的信义关系暗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地位与势力相对平等和均衡;而基于法律而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时,法律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
此时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⑦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专门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参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处理;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责任,直接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在对共同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区分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作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连带责任,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有人认为,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是搞“株连”。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履行按份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 连带责任是责任认定的一项特殊原则,指各个责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责任人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责任归于消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尽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责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还互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责任必然是连带的。其次,共同行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消失。当部分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共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基于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说明“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惠安县工商局 汪枫
⑧ 基金份额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直接导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多付价款,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少得价款,对此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本法第83条规定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到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赔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也只限于申购、赎回的价款和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