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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专项基金税收

发布时间:2021-08-01 01:22:20

㈠ 专项基金 购买原材料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如果专项基金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并且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价格和税额里,是可以抵扣的,否则就不行

㈡ 非营利组织 收的专项基金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前提是你的组织是合法登记的,且获得免税资格的,且专项基金依法获批的。

㈢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你所说的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其实就是“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要视具体情况,详细可参阅执行“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以上两份文件对其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㈣ 你好,请问专项资金可以免税,怎么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㈤ 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的规定,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因此,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金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怎么确定收入和成本,如果含有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设专项,可免所得税
非捐赠收入按营业收入项目做账(如场地租金收入),并交纳相应税项

以上两种收入都可能有成本支出,基金会可按实际使用的情况记账

㈦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基金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要求就这部分专项基金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于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对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这部分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这部分财政拨款不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㈧ 政府的专项基金税收优惠属于哪一种创业资金来源

政府的专项基金税收优惠,属于哪一种创业资金来源关键要看创业的具体项目。

㈨ 月收入两万扣除专项基金6000和五险一金1200需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薪金两万元,个人交五险一金12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000元,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780元,税后工资为18020元。

㈩ 企业扶持资金需要缴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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