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吴荣义的人物履历
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1973年8月~1976年7月)
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经济系教授(1976年8月~1997年7月)
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经济系主任(1975年8月~1979年7月)
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1979年8月~1984年7月)
台湾经济研究院副院长(1984年8月~1992年1月31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1992年2月1日~1993年1月31日)
台湾经济研究院院长(1993年2月1日~2005年2月20日)
“行政院”副院长(2005年2月21日~2006年1月25日)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2005年2月21日~2006年1月25日)
“总统府”资政(2006年1月26日~2006年7月)
台湾期货交易所董事长(2006年7月24日~2007年6月30日)
台湾证券交易所董事长(2007年7月1日~2008年7月31日)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委员(1994年7月~1997年6月第一届;1997年7月~2000年6月第二届)
“总统府”国策顾问(2001年5月20日~2005年2月20日)
“总统”经济顾问小组成员行政院科技顾问经济部产业发展谘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
“中华民国”委员会秘书长中华台北亚太经济合作(APEC)研究中心执行长
“行政院”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谘询委员行政院主计处国民所得统计评审委员会委员
“行政院”主计处普查委员会委员经济部统计审议委员会委员
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董事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谘询委员
“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中华民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中华民国”总会秘书长亚太经济合作(APEC)杰出人士小组(Eminent Persons Group)成员
太平洋贸易暨发展会议(The Pacific Trade and Development Conference, PAFTAD)国际指导委员会(Inter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成员
台湾经济学会理事长台俄协会理事长
台湾安全设备与服务产业协会理事长
国际经济商管学生会台湾总会理事长
中华水资源管理学会理事长
APEC部长及领袖会议台湾代表团顾问(1993~2004)
财团法人新台湾国策智库董事长(2010年1月——)
民进党党内财经因应小组召集人( 2012年8月——)
B. 请问国民政府的除行政院外的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四院各有哪些从属机构。
立法院内分成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外交及侨务委员会、科技及资讯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及能源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及决算委员会、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等12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以及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司法院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司法最高机关,但现在实务上司法院除大法官会议解释外,并不职司审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主管机关,实质上是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而已。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拟修改组织落实宪法规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等,希望能将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宪法规定。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
考试院,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上述职权由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分别掌理。
C. 台湾的“五大院”是哪五大我知道有“行政院”,“立法院”
台湾的“五大院”:“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试院” “监察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对“总统”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并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部长组成。下设秘书处、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长综理院务,并为“考试院”会议主席。
“考试院”设考选、铨叙两部,分别掌理考选行政与文职公务员之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另外设有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试院”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D. 黄金分析师考试,要考几分及格
60分及格。
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
(1)报名持: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三张二寸免冠照片;
(2)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领取准考证;
(4)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
(5)两项考核均达到60分以上者,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E. 台湾退役兵逝世大陆遗产继承问题
有遗嘱,按照遗嘱。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
侄子无权继承。全部遗产原则上都由姐姐继承。大陆遗产处理按照大陆继承法,继承人必须出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由台湾开具),并且要证明本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
台湾该怎么进行是什么意思?台湾的遗产?还是台湾的亲人继承问题?
遗产在台湾则按照台湾继承法规定继承。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遗产的流程及应具之文件
申办事项与地点 应缴具之文件 注意事项
申
请
除
户
誊
本
於大陆地区当地公证处办理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之公证 1. 足资证明亲属系之证明文件
2. 申请人之居民身分证
3. 台湾地区受托人同意代领除户誊本声明书
4. 其他大陆地区公证处指定事项 1. 继承人应先委托台湾地区人民向被继承人最后户籍户政事务所请领被继承人之除户誊本
2. 申请除户誊本系以继承人为申请人,继承人有数人时,可由任一继承人为申请人
3. 身分证明公证书系将申请人之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影印后公证
4.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载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关系,但不需载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
5. 若不知公证处地址,可向当地县市司法局洽询
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1. 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公证书正本各乙份
2. 受托人之身分证
於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请领被继承人之除户誊本 1. 填具请领户籍誊本申请书
2. 经海基会验证之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公证书 1. 被继承人除户誊本可申请数份备用
文
书
验证 於大陆地区当地公证处办理为继承用之亲属关系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1. 足资证明亲属关系及存殁状况之证明文件
2. 各关系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3. 台湾地区受托人同意代办继承之声明书
4. 其他大陆地区公证处指定之事项 1.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存殁情形
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1. 为继承用之亲属关系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正本
2. 受托人身分证正本 1. 由於法院、税捐稽徵机关、遗产管理人(如国防部、辅导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邮局、银行等都会要求受托人提出本会之验证证明,故可视需要申请数份
继承表示 於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户籍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并待法院发给准予备查之通知 1.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2. 被继承人除户誊本
3. 由受托人向法院购买司法状纸填写声请状,内附继承系统表
4. 继承系统表应载明被继承人的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等亲属,可自行绘制无须经海基会验证 1.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若属本法实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2. 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洽询
遗产税 向被继承人户籍地税捐机关申报遗产税事宜,领取免税或完税证明 1. 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
2.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3. 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
4. 遗产总额相关证明文件
5. 填写遗产税申报书 税额计算依照遗产与赠与税法
领取遗产 项遗产管理人(如国防部、辅导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及遗产保管相关单位(如邮局、银行)领取遗产或遗物 1. 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
2.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3. 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
4. 免税或完税证明
5. 继承系统表
6. 领取骨灰或自负墓园管理祭祀责任切结书 .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二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前项遗产,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归属国库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专户暂为存储者,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於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第六十七条之一 前条第一项之遗产事件,其继承人全部为大陆地区人民者,除应适用第六十八条之情形者外,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其遗产。
被继承人之遗产依法应登记者,遗产管理人应向该管登记机关登记。
第一项遗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八条 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者,由主管机关管理其遗产。
前项遗产事件,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者,依其处理。
第一项遗产管理办法,由国防部及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分别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本条例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陆地区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条所定期限内完成继承之第一项及第二项遗产,由主管机关迳行捐助设置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办理下列业务,不受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归属国库规定之限制:
一、亡故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陆地区继承人申请遗产之核发事项。
二、荣民重大灾害救助事项。
三、清寒荣民子女教育奖助学金及教育补助事项。
四、其他有关荣民、荣眷福利及服务事项。
依前项第一款申请遗产核发者,以其亡故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已纳入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者为限。
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章程,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但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设定负担或承租。
前项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及用途、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审核方式、未依许可用途使用之处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F. 行政院的直属机关
部
“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福利部“、”劳动部“、“科技部”
会
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客家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委员会
独立机关
“中央选举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
署(名义上为行政院附属机关)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委员会(名义上为行政院附属机关)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总处(名义上为行政院附属机关)
“行政院主计总处”、“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其他机关
“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 行政院直辖的中央三级机关,不纳入内阁序列,首长亦没有参加行政院会议的义务。
独立机关
“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
委员会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
G. 陈履安的职业生涯
美国亨奈威尔公司(Honywell Co.)工程师
(1960年-1963年)
明志工专校长
(1970年-1971年)
“教育部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司长”
(1972年-1974年)
“国立”台湾工业技术学院院长
(1974年-1977年)
“教育部常务次长”
(1977年12月6日-1978年6月8日)
“教育部政务次长”
(1978年6月8日-1979年2月17日)
中国国民党中央组织工作会主任
(1979年3月-1979年12月)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
(1979年12月-1984年5月30日)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1984年5月30日-1988年7月20日)
“经济部部长”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政务委员”
(1988年7月20日-1993年2月1日)
“经济部能源委员会主任委员”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20日)
“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25日)
“经济部”物价督导会报主席
(1988年7月20日-1990年5月)
“国防部部长”
(1990年6月1日-1993年2月1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员
(1991年1月31日-1993年3月11日)
“监察院(第五任)院长”
(1993年2月1日-1995年9月23日)
化育基金会董事长
“中央研究院评议员”
(-1993年4月30日)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员”
(-1990年6月2日)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委员”
(-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委员”
(-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
(-1993年2月27日)
陈诚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1996年-)
英属维尔京群岛富裕创投基金董事长
(2002年-)
H. 金马奖几年开一次
一年一次,鼓励所有的电影从业人员对电影热诚与认真的奖项
[金马奖概述]金马奖奖杯
1962年,为促进国片制作事业的发展,表现对优良国片及优秀电影工作者所提供的一项竞赛奖励,由行政院新闻局创办金马奖。并且,主要为促进华人电影制作事业,藉此表扬对中华文化有杰出贡献的电影人士。
从1980年(第二十七届)起,金马奖改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The Motion Pictur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R.O.C.)主办,并在旗下设立台北金马影展执行委员会,敦聘九至十五位电影学者及从业人员担任执行委员,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负责推动会务,下设三个组,行销宣传组负责所有厂商合作、造势及周边活动、媒体宣传及文宣刊物制作等业务,竞赛组负责华语影片竞赛、金马奖颁奖典礼及国际数位短片竞赛等,影展组则负责影展内容策划、影片及影人邀约、字幕翻译制作、拷贝运送及影展现场执行等各项事宜。
长期以来,因为海峡两岸在政治上面的立场不同,使得金马奖在2000年之前,多偏重于台湾电影及香港电影的鼓励。但是,近年来台湾电影工业的衰弱,香港电影工作人员大量的流失,使得本奖项逐渐开放中国大陆电影进入,并参加竞赛项目。
目前,本奖项仍由中华民国行政院新闻局所补助的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下属之台北金马影展执行委员会所举办,其势则区分为「国际影片观摩项目」与「华人电影竞赛项目」。「国际影片观摩项目」以售票方式筹款,再加上中华民国电影发展基金会之补助来运行;「华人电影竞赛项目」则由金马奖执行委员会专责处理。
早期,金马奖的主持人常有「一港一台」互相搭配的传统,但近年来有皆由台湾主持人担任的情况出现。
I. 孙震的经历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员(1993年3月11日-1994年12月15日)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委员(-1993年5月7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1993年2月27日-1994年12月15日)
台湾大学校长(1984年-1993年2月27日)
“国防部部长”(1993年2月27日-1994年12月25日)
“行政院政务委员”(1994年12月15日-1996年6月10日)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董事长(1995年-2000年)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77年12月1日-1984年8月1日)
“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73年-1977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学会会长(1985年-1986年)
“中央研究院”评议员(1987年-1996年)
“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委员(1994年-1996年)
傅尔布莱特学友会理事长(1992年-1996年)
群我伦理促进会理事长
蒋经国基金会监察人(200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