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债券发行保荐人和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的区别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角色。
1、债券发行的保荐人主要承担主承销商的角色,负责债券的销售(一般是包销),以及核实发债人的信息披露,也经常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但对于债券的偿付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债券发行的担保机构主要为债券偿付提供担保,需要承担债券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
Ⅱ 公司债券承销与公司股票承销的不同之处
以国内的情况来说(需要指出,国内一般所指的公司债是指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债券,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被称为企业债):
1、承销商面对的投资群体不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人和权益类产品投资人,其投资风格有很大差异。
2、承销商采用的定价机制不同:公司债可采用参考定价法和招标法,也有采用市场询价法发行;公司股票目前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法。
3、承销商承担的尽职调查内容和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同:债券承销主要关注发行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情况和偿债能力;股票承销关注的公司信息要全面、复杂得多,涵盖了与公司价值判断有关的方方面面。
4、承销商在发行后的角色不同:A股股票的承销商往往在发行后担任公司的保荐机构,有长期的持续督导义务;公司债的承销商后续责任则较少,可能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5、承销费率水平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股票承销费率较高。
此外,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不同,比如产品设计上的不同:公司债券产品的设计要更复杂一些;以及承销前面对的审核程序不同,等等。
希望能帮到你。
Ⅲ 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其限制条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Ⅳ 债券发行结束 承销商的职责就结束了吗
债券发行结束,承销商的职责就结束了吗?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银行。
作为受托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对公司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协会对中票、短融和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要求都要严格得多,所以发行人年报、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都要披露。
最关键的是,当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如期兑付时,券商需要及时跟进披露,或代表债权持有人处理违约赔付事宜。
显而易见,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不对等,比如说拿不到银行对账单,或者拿到单据却难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业真正的经营情况。银行则不同,作为资金监管行,如果同时兼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处置风险,例如,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冻结,清查资金流向等等。
Ⅳ 什么是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全球协调人,有什么区别
保荐人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
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
所谓联席全球协调人,是在有不同账簿管理人负责不同地区发行情况下衍生出来的角色,负责不同地区之间的全面协调工作。
(5)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扩展阅读:
主承销商国内外状况
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是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Ⅵ 可转债是否需要债券受托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确提了有受托管理人,也有没说的,没做过这玩意。。。
Ⅶ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怎么解读是利好还是利空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
报告,前者是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对发行人的 持续跟踪情况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报告;后者是在私募债券存续期 内,如出现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
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专区、受托管理人或发
行人网站、邮寄或者电子邮寄等方式向私募债券持有人披露,并通过“固定 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栏目 向交易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