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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基金管理人自查

发布时间:2021-07-31 10:00:48

『壹』 如何判断公司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如果该公司是
私募机构
,登记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您只要
基金业协会
官网上输入公司名称就可以查到,查不到就不是私募机构。

『贰』 请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 能同一吗 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发起基金,做为受益人之一,同时又是基金管理人

目前国内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
基金的参与主体分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
暂时没有基金受益人一说。

『叁』 百度知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网络知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 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 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 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三、人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五、 基金公司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副本、 3.组代副本、 4.法人电子版、 5.股东信息(办理时需要号)

『肆』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怎么填

第一部分,“问答题”:

1、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
(1)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兼营P2P、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未备案基金,是否有错报、漏报和虚假报送情况。
(3)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重大事项是否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合格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净资产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
(2)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是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是否不低于1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是否属于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情况。

3、资金募集
(1)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4)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契约型等非法人形式投资者,是否穿透计算其人数,是否穿透核实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5)对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是否有选择性地、误导性地、不充分地宣传推介;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6)管理人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投资者确认措施。若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产品,是否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代销机构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确认措施。
(7)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否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说明。

4、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机制是否覆盖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是否执行到位。
(2)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将基金财产交由托管人托管,并由托管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不进行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是否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付等流动性风险;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管理人的杠杆运用是否合理。
(4)信息系统运营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实现对风险控制指标、投资交易权限、资金流转等关键事项的前端控制与实时监控。
(5)是否妥善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5、合规管理
(1)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费用转嫁行为,将不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转移给基金;投资活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无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4)有无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是否建立相关防范制度及机制,并有效执行。
(5)是否存在不同基金间的非公平交易行为,在不同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是否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6)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的情况;登记备案信息与证券期货市场申请开户信息是否一致。
(7)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自律要求。
(9)如属于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利益冲突
(1)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是否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执行是否有效。
(2)是否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如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面的情况。
(4)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是否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员工与基金之间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及机制,并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对员工及其亲属申报的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核对、审查;是否对员工的投资交易权限及进出关键场所权限进行严格授权管理;是否对员工的通讯行为、软硬件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对研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有效保密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7、其他
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一致。
是否对基金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登记核算机构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持续监督;是否签订书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填空题”:

私募基金产品信息表,包括:
基金名称、组织形式、基金类型、成立日期、终止日期、认缴规模、实缴规模、募资渠道、代销机构、投资者情况、托管情况、分级情况...分级杠杆比例(分级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劣后级)

第三部分,“作文题”:

XX私募机构自查工作报告
(模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
(二)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工情况
(四)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五)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七)其他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四、意见和建议

『伍』 私募基金机构自查组织的成立人员有什么要求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陆』 请解释一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者的职责是什么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运用所管理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和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并及时公告基金财务报告;计算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
基金托管人,是指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一般来说,基金托管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报告进行复核。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目前在国内有资格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只有5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

『柒』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有备案基金

做股权并购、二级市场等业务需要做私募基金备案,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可以做这个私募基金备案,没有的话就没有必要了。

『捌』 申请机构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4、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玖』 一、信托投资公司能否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吗

首先需要说明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下面是你提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信托投资公司能否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
通常说,可以。
但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则需要参考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只要不具备以上性质,也是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第二个问题“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吗?”
不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中包括了其他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个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一般是什么机构?”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合伙制形式的企业。

『拾』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

您好,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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