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政府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叁』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工伤认定
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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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一条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
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以及部门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属于本部门及岗位的责任成本管理条款,落实项目督察及违纪违规处罚的相关条款之内容。
2、部门人员要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领导在工作上的安排,遇有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处理。
3、积极配合项目部领导项目督察安全部分、以及项目的整体安全环保体系运转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条安全环保部每月工作总体情况
1、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
(1)每月对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抽查,检查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下发通知单,并追踪验证,重在落实,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断完善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2)每月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废弃物的污染,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每月提报安全防护用品计划,并负责组织发放。各施工队的安全防护用品由施工队自行承担,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施工内业资料
(1)及时传达和处理本部门的文件及通知。
(2)按照体系运行推进,不断完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各种过程记录。
(3)按照业主、监理安全质量环保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各种记录,并按照要求每月对各作业队进行一次检查。
(4)填写本部门的各种台帐资料。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督促闭合。
(6)依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新工艺,新方法的使用,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质量措施。
(7)对施工现场拍摄的工序的安全资料进行分类汇总。
3、其他工作
(1)依据安全管理规定及时与各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按照要求编制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部分以及应急预案,为施工生产积极创造条件。
(2)对各级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等进行督促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实施细则
1、参加施工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当施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2、项目安全环保部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为“检查、监督管理”,施工队(架子队)为具体实施机构,并要对各自的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项目部、施工队(架子队)要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做好预测、预防、预控,实现全人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4、项目部、施工队(架子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调动广大参建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分口把关。
5、安全管理总体目标
安全目标:无施工安全大事故;无道路交通责任大事故;无火灾大事故;无人身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做到“三不伤害”,不发生食物中毒,确保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实现“零”死亡目标。
6、施工队(架子队)长、技术人员、工班长作为安全生产的实施者,要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排查施工环节和区域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加强过程控制,对各分部、分项和不同工作环境下的施工进行针对性地安全技术交底并严肃履行签字手续,交底的内容要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序,给施工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分部分项工程及工作环境的危险部位,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施工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发生事故或出现事故苗子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施救措施。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7、坚持每天点名制度,认真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其内容是:总结近期或前一天安全施工情况、存在问题,当天工作安全预想,规章要求,防范措施等,提出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班前安全讲话记录”对隐患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违章指挥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8、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施工队(架子队)每日出工前必须对施工机械性能完好情况、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材料进行外观和强度验证。施工前,施工队(架子队)长、工班长或驻现场安全检查员要对施工现场、作业地点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防护人员、防护用品、通讯器材是否齐全到位。
9、各级职能人员对不按规章操作或违章工作的人员立即进行提示或警告,直至停工进行整改。施工结束后施工队(架子队)长及安全质量检查员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工器具、物品立即清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10、在各工种操作岗位上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等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易燃易爆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处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要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2、严格跨线施工安全管理,对涉及跨线施工的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批准的时间或区域进行施工。
(1).认真编制跨线施工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确保跨线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安全措施,并按制定的措施进行施工。
(2).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针对跨线施工的特点和跨线施工安全措施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做好施工作业登记。要根据施工封闭计划安排的施工地点、内容、时间在施工封闭开始前一天由该工点施工负责人或派人与相关管理人员联系,在做好相关记录。
(4).按规定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安全防护员。
13、要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重点控制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电击伤害和物体打击等惯性事故的发生;起重吊装作业重点控制起重机安全保险装置、指挥联络信号及“十不吊”。
14、加强防洪和防大风砂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管理。施工队(架子队)制定并落实防洪和防大风等恶劣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及时了解天气变化预报,加强同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洪情,储备好防洪物资和机械设备,对重点防洪区段和部位设防洪监督岗,专人看守,昼夜监护。落实雨前、雨中、雨后等讯期检查巡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设置防护,并要报告项目部和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紧急合理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全力以赴作好防洪和防大风等恶劣天气工作。
15、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施工队(架子队)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每个施工现场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并且制定灭火紧急救援预案。
1.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编制消防安全具体措施。
2.施工作业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间距离以安全防火规定为准。
3.施工现场及驻地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材料。
4.建立全员安全防火责任,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16、严格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队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工或临时用工的管理。
施工前,作业队要对劳务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现场安全规定和法制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施工中,要派有经验的技术骨干带领,不能单独从事高、难、险及现场安全员防护员岗位的作业。
17、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务工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项目部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并建立事故台账和事故档案,配合上级部门积极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8、建立定期施工安全会议分析制度。项目部每旬、作业队每周要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主持,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隐患,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部署,保证施工安全。
19、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障广大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伍』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这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
『陆』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柒』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捌』 金融保险企业安全条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存款保险条例不包括国债。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