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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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四条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破产、改制企业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
(二)难产的2500元;
(三)剖腹产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女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和矿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生育保险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Ⅱ 石家庄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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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单位是不能辞退孕妇的,这是法律规定,如果辞退了你可以去告他,倘若真的离职断了保险,你可以找个机构或者自己缴纳保险,这样连续交着可以享受生育险
Ⅳ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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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2017,2017年石家庄生育保险最新待遇,石家庄2017生育津贴是多少?
一、石家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但不能低于或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缴存比例:0.8%
注: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石家庄市市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一)正常生产2000元;(二)难产2500元;(三)剖宫产35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一胎已经报销生育保险生二孩时仍可享受待遇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按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参保人员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就可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二、石家庄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三、石家庄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不是“一次性”的,它不只包括生育时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还包括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产产假期间的津贴。甚至参保女职工退休后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其中,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终止妊娠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复印件、生育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可以异地报销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于生育前一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易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石家庄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参保材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财务报表;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8.职工身份证;
9.职工劳动合同;
10.《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新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生育保险。
Ⅳ 石家庄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有缴费10月条件限制,具体自己看吧
2012石家庄生育保险三十六条: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登记办法办理。
第四章统筹项目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情、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及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第五章保险费第十六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
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第十七条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
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
予支付。
第六章保险基金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第十四条规定的统筹项目费用。
第七章待遇及标准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
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
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章就医管理第二十九条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计划生育
相关项目应在本市市区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应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和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单独管理,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时应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的有关
规定。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于生育前一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
育备案表》(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
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易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
实施后职工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附件
2),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从备案之月起享受待遇。不办理备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章待遇申报与费用拨付第三十五条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消费明细、出院记录、生育证及
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男职工配
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终止妊娠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复印件、生育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
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
4),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Ⅵ 石家庄办理生育保险过程及报销过程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031183865066 槐安西路9号 建议你尽快咨询~ 祝你身体健康!
Ⅶ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不管是长圳或者是17,他们的医疗生育保险。都是一样的。和17的职工医疗保险是一样的生意保险图还是一样。社保局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就是五险一金。政策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