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成立基金公司
首先回答怎样设立基金公司。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B. 想成立一支基金,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7月15日,私募基金募集办法、信披办法、合同指引开始施行。本文简要提示新规后,私募基金募集的操作步骤与所需的主要文件。
成立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公司团建基金的建立与管理扩展阅读:
按募集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六个程序,即: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按操作步骤来看,可以分为九个步骤:
(一)品牌宣传;
(二)特定对象确定;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四)推介私募基金;
(五)基金风险揭示;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
(七)签署基金合同;
(八)投资冷静期;
(九)回访确认。
C. 基金公司运作流程
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流程:
1投资者资金汇聚成基金。
2该基金委托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员投资运作。(1)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的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资金三者之间的信托关系。(2)基金管理人员与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3基金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D. 信托基金的建立与运作如何进行
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或家族企业)的财产设立信托基金,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受托人)依据拟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人(委托人)的指令,设立专属于家族的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家族信托属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最顶端,具有非常强的私密性,具体操作和运行都收到严格的保护,是各银行和信托机构的商业秘密。目前国内像招商银行、平安信托和歌斐资产等都启动了家族基金管理业务。
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目的主要是资产保护、合理避税、财富传承(遗产分配、接班人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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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F.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还必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是: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等等。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决策机制等几个方面体现统一性和完整性。从董事会层面,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公司的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股东不得要求经理层或其他员工违反章程直接向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不得要求经理层将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从经理层面,在职权范围内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在公司文化层面,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情况。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之问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具体要求主要有:应当审慎审议、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出现有关情形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
6.公平对待原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东。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在信息传递和保密方面,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既要求股东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时要求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知情权。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权,如定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各项报告;公司还要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从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东也应当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10.人员敬业原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不仅要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而且要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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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请教一下基金公司的问题,基金是怎么募集的基金管理公司怎么管理基金怎么赚钱基金管理公司是怎么发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要募集多少资金,就把这些资金分成等额的多少份基金,然后对外发售。
基金公司把这些资金用来按预先计划好的投资项目来进行投资
基金公司对基金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这是他们的收入来源
H. 公司怎样成立爱心基金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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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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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