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东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参保的申报和手续办理
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Ⅱ 山东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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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
对以前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来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
Ⅲ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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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Ⅳ 山东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金由农保处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兼做金融业务的邮政部门发放。代发养老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乡镇(或街道)设有办事处并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
(一)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系数
补充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历次缴纳时按照以上计算办法计算的领取标准的和值。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三)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四)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五)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六)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剩余本息部分(领取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减历次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合计,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期利息)。
(七)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并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养老金。
Ⅳ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如何
参加吧,对你工作没有什么影响,这也算是对征地农民的一点补偿,如果你不参加能得到一笔资金补偿也好,很多地方都是这算现金补偿的。
Ⅵ 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土部多次下发类似通知。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至少下发了12次与征地管理相关的通知。
1、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011年5月13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国土部发布《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国土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国土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国土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发《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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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下发的《通知》要求,要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国土部要求各地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对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严肃查处。整改、查处不到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Ⅶ 山东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如何衔接,建议你咨询户口地劳动局明确,看看当地政策怎么样规定的
养老保险将来只有一份,如果你自己交了单位的这种,不建议你参加针对农户的养老保险了
Ⅷ 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网络_征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