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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14:51:12

A. 请问南京市关于申请楼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是什么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B.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C.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D.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E. 2011南京江宁区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缴纳方法

维修基金:普通住宅75元每平米,高档住宅120元每平米;
契税:住宅,总房款的2%,商业4%

F.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所发生的维修支出怎么处理

以前的那就没有办法了,可能要申请一下才能够补。

G.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缴存主体、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基价的百分之二计算缴存;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不设电梯的多层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设电梯的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提缴存。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第十条 (收益与残值纳入维修资金)
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用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业主取得的收益,以及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可以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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