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发现并支持“新公益”领袖,探索和推动以社会创新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
建设跨界合作的“新公益”服务网络和平台。 1、 强调精神扶贫与物质扶贫并举。精神贫困是当代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产生社会贫困的原因。 新公益要关注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追求的和谐发展与统一 ,志愿精神和社会企业家精神是新公益倡导的主要精神。
2、 强调天人合一的系统性思维方法。在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注意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公益事业的可持续性。
3、 强调“爱心传递”是永恒的慈善主题。公益不是简单的施舍,公益行动是内心的情感投入,是爱心的传递,是尊严的恢复和重建,是能力的赋予和大众的参与。新公益行动的过程与结果都要追求其积极正向的社会影响。 创新性 实验——发现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具有社会创新意义的公益项目创意、评估可行、孵化试点、规范程序、制定标准、推广复制,推动社会创新实践;
参与性 资助——与其他机构合作实施友成主导的公益项目,或指导和资助其他公益组织独立实施符合友成理念的公益项目;
服务性 整合 ——倡导共同理念,提供高效服务,推动公益机构和包括政府及企业在内的跨界协同,促成公益项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开放性 互动——提倡多种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全社会一起共建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平台,用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合作、共享、互动、共赢。 求同存异、合作包容
感恩之心、谦卑恭敬
与人为善、坦诚相见
作活细胞、主观能动
追求卓越、精益求精 四海一家、相互依存、平等对待、彼此支撑、沟通分享、合作共赢。
Ⅱ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经2012年7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推动企业家群体在发展慈善事业中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探索一条民间力量与政府相结合的扶贫道路。坚持“物质扶贫”和“精神扶贫”并举,促进当代中国企业文化与慈善文化的同步成长和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忠厚仁义的传统美德,营造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和社会风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圆整。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1. 资助贫困人群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2. 资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3. 配合国家产业化扶贫政策,为企业在贫困地区开发资源提供多种公益服务;4. 开展小额贷款项目,支持农村和城市贫困人口的小型创业,资助特困大学生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学业;5. 实施急难危困救助和精神慰籍等各种公益慈善活动;6. 开展以“爱心接力”、“心灵和谐”、互助、扶贫为主题的公益宣传,并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实施与精神文明相关的各种精神文化建设项目;7. 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1. 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2. 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3.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4. 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1.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2.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3.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5.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 理事有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3. 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4. 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5. 理事应当遵守《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6. 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7. 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8.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9. 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10. 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11. 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12.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13.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4. 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5. 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7.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8.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9. 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10. 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11.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1.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2.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3.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2.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3.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承担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决策工作。担任专职工作的副理事长为常务副理事长。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3.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4.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 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3.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 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5.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2. 投资收益;3. 政府资助或拨款;4.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1. 公益事业支出;2. 管理费用;3. 筹资费用;4. 资产保值、增值;5. 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1.年度资助计划;2.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本基金会的年度投资活动是指:1. 年度投资计划;2.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筹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1.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2.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3. 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召集理事会审议修订章程:1.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 本基金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Ⅲ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Ⅳ 韩庆云除了为家乡做公益贡献之外还做过什么贡献
韩庆云先生的慈善事业可不仅于回馈乡邻,哪里有难、哪里有需要帮助,他就捐到哪里。2008年汶川大地震那会儿,他就通过中国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广州市南沙慈善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400万元;在四川绵竹灾区捐建妇女孤儿救助中心活动板房材料价值21万元。韩庆云先生也是广东各种扶贫机构的常客,2010年6月30日(广东扶贫济困日)捐助省扶贫基金会善款500万元,捐赠广东省光采事业促进会善款100万元等等,被授予“慈善之星”的称号等。
Ⅳ 什么是公益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公益性项目是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具有一般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投资项目。
原则信息
(1)要符合并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此评价要正确反映各类公益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既要兼顾项目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影响,要要体现项目直接服务对象的居民利益;
(2)科学性和适用性相结合,评价方法的制定力求要有科学依据,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用,适用中国国情,要具有较强的方案比选功能;
(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4)通用指标与专用指标相结合:就业效益指标、收入分配效益指标、节约自然资源指标、环境影响指标;
(5)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公益性项目的社会效益十分广泛,涉及面广阔,因此制定的通用的评价方法要注意广泛的适用性,并对各行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Ⅵ 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怎么样
简介: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简称“社投盟”)是由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联合国社会影响力基金、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中国投资协会、青云创投、清华大学明德公益研究中心领衔发起的、由近50家中外机构联合创办的中国首家社会联盟类新公益组织,是支持“义利并举”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促进平台。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Ⅶ 刘思宇的出席活动
2007年12月,刘思宇代表中国参加亚洲开发银行举办的“湄公印象”摄影大赛,有4张照片入选“湄公印象”摄影集。并送至“第三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参展,得到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国领导人赞赏。
2008年4月,刘思宇作为西双版纳州文艺工作者接受西双版纳州农工委、西双版纳州文联、西双版纳州报社的邀请,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风活动。
2008年7月,刘思宇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授予“携手儿童青少年,携手抗击艾滋病”爱心大使(简称:青年爱心大使)称号。7月,刘思宇代表云南到上海参加颁奖大会,接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组织的“参与式方法培训”。
2010年3月21日,在烟台市疾控中心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青少年爱心大使”刘思宇在烟台市疾控中心对烟台市各高校(山东工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大学和鲁东大学)的三十余名大学生进行了防艾“参与式方法培训”和“同伴教育”。
2010年5月17日,为纪念第27个国际艾滋病烛光日,山东工商学院-思宇责任社会组织上百位大学生举办了一场以“见证1981—2010”为主题的烛光晚会。
2010年7月,刘思宇在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出席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副司长王斌关于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的专项讲座。
2010年7月,刘思宇出席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召开的“同志你好”同性恋反歧视新闻发布会。该发布会是为“同志你好:征集1000个异性恋朋友的微笑”第一季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特别召开,部分微笑照片在北京同志中心展出。第二季活动的进行,刘思宇又为其特别录制了一段祝福视频。
2010年8月7日,刘思宇代表刘氏优秀青年出席在山东巨野县召开的“世界刘氏企业家联合会周年纪念会”,并发表讲话。
2010年8月,参加由玛丽斯特普国家组织中国代表处和耐克体育(中国)公司在北京举办的“2010青年先锋培养计划”夏令营。
2010年7月16日-8月17日,思宇责任社会参加了由大众日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的第二届“调研山东”大学生社会调查,调研内容为“烟台市流动人口的生活状况”。
2010年8月27日,刘思宇在青海卫视8月8日晚播出的《一百万梦想》节目中成功申请到4万元公益基金。
2010年9月,刘思宇任校园无偿捐献血小板应急服务队队长,刘思宇带领校园自愿无偿捐献血小板应急服务队组织策划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校园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2010年11月,刘思宇发起“暖冬计划”,思宇责任社会、烟台爱心之家的志愿者联合西安“让爱温暖人间”群的志愿者和腾讯大秦网社区爱心公益版块开展了以捐赠旧衣物为主题的“暖冬计划”,近千件、数吨衣物已顺利到达陕西渭南地区自然村的贫困地区。
2010年11月6日至7日,刘思宇在烟台市疾控中心对烟台市各高校(山东工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大学、鲁东大学和滨州医学院)的学生们进行了为期2天的大学生防艾志愿者骨干力量培训(又名“青年活动家”培训)。
2011年1月,参加由玛丽斯特普国家组织中国代表处和耐克体育(中国)公司在西安举办的“2010青年先锋培养计划”冬令营。
2011年4月,刘思宇接受大连团市委邀请,在大连市励志讲坛中担任演讲嘉宾,在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展开题为《仰望星空的公益行走》的公益演讲。
2011年4月22日,刘思宇做为环保行动大使,出席4月22日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在中国农业大学举办2011“保护地球 绿色行动”公益盛典。
2011年4月,刘思宇在滨州医学院作题为《我与我的公益之路》的演讲。
2011年4月,刘思宇在烟台大学作题为《我的公益梦想》的演讲
2011年4月24日,刘思宇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发表题为《成长与心怀天下的青春》的演讲。
2011年4月25日,刘思宇在天津科技大学作《我的公益与人生》的演讲。
2011年5月5日,山东科技大学主办了《我的公益人生——刘思宇公益报告会》,刘思宇发表演讲。
2011年5月8日,刘思宇在浙江大学作题为《心怀天下的公益青春》的演讲。
2011年5月9日,刘思宇在上海交通大学作题为《公共意识的觉醒》的演讲。
2011年5月10日,刘思宇在上海市社会创新孵化园作题为《公益的创新与发展》的演讲。
2011年5月15日,刘思宇在中山大学作题为《生命的梦想,大学梦》的演讲、
2011年5月17日——20日,刘思宇在天津参加了由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单位主办的“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并顺利毕业。
2011年5月22日,刘思宇在西南政法大学作题为《宪政法律精神下的公民自由》的演讲。
2011年5月23日,刘思宇在武汉大学作题为《公益文化下的公平正义》的演讲。
2011年7月22日,刘思宇作为公益届学生代表亮相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
2011年7月-9月,刘思宇组织思宇责任社会志愿者前往山东菏泽贫困地区开展“留守儿童支教项目”,支教结束后,在山东菏泽和烟台等地开展“留守儿童调研项目”,形成《关于留守儿童和教育环境的关系调研报告》。同时,刘思宇组织思宇责任社会志愿者参与了共青团山东省委主办的“调研山东”项目,在山东莱阳、寿光、菏泽等地做了以“菜农权益”为主题的实践调研,形成《关于菜农收益性保障问题的专项调研》。
2012年1月,刘思宇深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在喜德县则约乡前进村等考察深受麻风病影响的彝族同胞,并前往宁南县骑骡沟乡进行走访。
2013年3月,刘思宇走访丽江僳僳族聚集的山区和凉山贫困山区。
2013年4月,刘思宇发起“思宇计划”,开展2013凉山支教调研项目,形成全国最大规模支援凉山的公益团队。
Ⅷ 怎么理解志在天下
志在天下”项目是友成基金会的公益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建立公益创新机制和模式,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倡导志愿精神,动员和组织来自全国乃至世界的志愿者,为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组织管理和资源匹配等全方位服务,帮助志愿者有组织地发挥所长,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或灾区同胞提供社会服务。“志在天下”项目得到了国务院扶贫办的指导和支持。
目前,“志在天下”项目分为“友成志愿者人力资源协调平台”、“友成志愿者驿站”和“友成教育扶贫志愿者项目”、“友成专业应急志愿者项目”(研发中)等行动机制和模块。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Ⅸ 四川地震捐款的具体清单
。。。真无语
建议你入侵国家有关系统,比如财政啦什么的,想看什么看什么
Ⅹ 有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这个组织吗
的,我对这个组织不是十分的了解,有知道详细情况的吗? 不用复制一大堆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专业从事扶贫工作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