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6121336
2. 向基金会捐款是光彩事业还是公益事业
光彩事业就是公益事业!光彩事业是是把捐来的钱拿来帮助贫困人群.根据当地情况,开辟致富道路,比如为贫困地区的农民买牛,让他们养.或者买来绣品,让他们绣,然后收成品,让他们通过劳动,提升劳动价值来富裕.为贫困地区建学校,设图书馆.有智力扶贫\项目扶贫等等..
3.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介绍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成立,登记证号码:粤社证字第0832号。
4.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消除贫困、促进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二、为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贡献;
三、促进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发展人权事业;
四、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高自身素质,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为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拓展新的领域。
5.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与基金会是一回事吗
可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是中国光彩会成立的基金会,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武汉光彩会没有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可让武汉市光彩会将捐款转至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您可以指定捐款用于哪项公益带来,这样就能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香江集团董事长刘志强、总裁翟美卿夫妇捐资已达4亿元人民币,他们捐资建立的“春蕾学校”、“希望学校”达到百余所,而捐助的大、中、小学生达到数万名。为使捐赠慢慢向“规范化”发展,香江集团成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使之更有系统有组织的承担起香江集团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同时也致力于成为社会各界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平台。
基金会成立以来,先后为湘西双塘镇中心完全小学、科尔沁区钱家店镇腰窝堡小学、巴中老区四所光彩小学、河南焦作市香江树人希望小学、河南新县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四川省甘孜川喜德县的等学校捐资二百余万兴建教室校舍;还为江西财经大学、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增城市教育基金捐资数百万元支持教育发展;在粤北、粤东和珠三角大部分地区受台风“碧利斯”的影响遭受灾情时,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积极行动,为灾区人民群众捐款二百万元,以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另外,在与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光彩春蕾基金会共同的努力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还开展了帮扶贵州贫困地区患病女童等一系列活动。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由香江集团出资5000万人民币于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设立,是我国首个国家级非公募基金会。
2007年,基金会制定了三年发展战略——五个“1000”爱心计划,通过五个“1000”爱心计划的实施,发扬光大基金会的宗旨,以此促进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五个“1000”爱心计划是指基金会在未来三年内将完成以下工作:
· 建立1000个香江爱心图书室;
· 资助1000个孤儿;
· 帮助1000个贫困家庭;
· 帮助和奖励1000个贫困学生;
· 组织1000个义工。
“知识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教育改变的则是一个民族的命运”。2007年基金会启动“香江爱心图书室”项目,旨在为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改善课外阅读环境,提供课外阅读书籍,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并以此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每个“香江爱心图书室”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500-1000册图书,书目包含修养、文学艺术、科学普及、少儿读物、学习辅导等五大类别。
2007年1月起,基金会在广东汕尾、河源、英德等地设立了数家“香江爱心图书室”。已完成对贵州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的考察工作,准备在贵州织金、思南等地设立100家 “香江爱心图书室”,并将在下半年在四川、云南等中西部地区全面推进“香江爱心图书室”项目的建设。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及其他原因,广东省东西两翼及粤北贫困地区的孤儿生活非常困苦,迫切需要社会的关爱,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
为此,2007年基金会将与广东省妇联、肇庆市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援助孤儿的温暖行动,每年向每名孤儿提供1000元的资助,使他们能过上“吃饱饭、穿暖衣、能上学”的生活。并组织义工通过助养、助教、互助等方式让贫困地区的孤儿共享人间友爱。 基金会将学习国内外经验,与政府或其它公益组织合作,为帮助贫困家庭走上脱贫的道路。
基金会在未来的三年内将围绕着五个“1000”爱心计划的主题,发扬援助精神,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扶贫、助学等各项活动,努力成为非公募基金的典范。
7. 绿之韵的大事记
No1:系统整合
2012年,绿之韵大量招兵买马,在其中国区业务总经理何健主导下,先后整合了绿之韵生态纺织、善德国际、绿韵六一、绿韵道承等多个系统,其经营触角已经延伸至华东华南沿海发达地区。
No2:开建综合服务中心
2012年9月,绿之韵综合服务中心筹建规划正式敲定,2012年底已动工兴建,预计2014年建成。综合服务中心面积达3万平方米,包含综合楼、员工宿舍、仓库物流中心于一体,位于湖南省“3.19”经济走廊的核心区。
No3:中医药合作
2012年12月7日,绿之韵与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正式签署战略合作。
此次合作是以湖南中医药研究院现有科研资源为基础,结合绿之韵现有科研团队及中草药种植基地,推进中医药产品研发和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绿之韵集团税收再破千万,园区经济工作会议揽获五项殊荣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经济工作,表彰先进。绿之韵集团作为获奖企业受邀参加会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叔红、湖南省科技厅副厅长罗亚军、湖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罗双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曹立军等省市领导,绿之韵集团董事长胡国安作为受邀嘉宾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上,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张贺文就园区2012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对2013年经济工作规划进行了详细汇报,并下达了《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2013年企业目标管理责任书》。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周凯宣读了表彰通报文件。继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光荣授予“利税过5000万元企业”称号之后,本次会议绿之韵集团又被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授予“2012年度税收贡献奖”,并荣膺“2012年度目标管理奖”、“名牌产品奖”和“2012年度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三项大奖。绿之韵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陈英热爱企业、园区、不断钻研业务水平,为绿之韵集团乃至园区财税工作的完成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被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评为“2012年度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您在运作直销过程中是否经常被人脉的缺乏困扰呢?和别人说产品人家说贵,很别人说模式别人说是什么销呢?其实这个行业是找对人做对事,怎么才能找对人?您是否在运作过程中因为要经常出去学习而需要大量的会议开支困扰呢?是否邀约不到新人参加会议呢?常常是约的人不来,来的人不做,做的人不久呢?一切都不是问题,可以看完名字交流,愿意帮助每个伙伴成功 4月28日,绿之韵集团组织全员前往长沙市宁乡县阳光山庄拓展基地进行为期一天的户外拓展训练。这次拓展训练规模和人数都远超历次。阳光山庄训练基地置身群山环抱之中,山水形胜、环境宜人,是一个集餐饮、度假、培训、拓展于一体的生态旅游区。此次拓展训练以简单的团队游戏贯穿全程,绿之韵全体员工先后参与体验了荒岛求生、老虎猎人枪、极速传真、沙场秋点兵等,大家在团队合作游戏中共同进退,分析协助,感恩分享。虽然拓展训练内容、形式简单,但寓教于乐,让全员在轻松的游戏中体味到非常珍贵的东西:团结性、沟通力和合作意识。通过训练绿之韵员工更深刻地认识到:其实每个人都是很坚强的,每个人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都有潜在的能力未曾发挥出来,只要有信心、有勇气去面对,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拓展是一种训练,也是一次与大自然的亲密拥抱之旅。眼前碧草花香,春风拂面,让大家忘却了工作上琐碎的事情,生活上无忧的烦恼,在静谧的自然怀抱里快乐启程,呼吸雨后清新的空气,放飞心灵的惬意。
拓展是一种训练,也是自我挑战的一次亲身体验。大家在简单而快乐的游戏中体验了团结的力量、挑战的勇气、自我的超越和集体的荣辱。游戏中的比赛场虽有胜负之分,但更多是让大家明白团结的力量。通过游戏比赛大家明白: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逆境时,真正面对的第一敌人不是竞争对手,而是自己内心的恐慌与惧怕,突破不了自我被束缚的障碍。如果能向自我发起挑战,困难不再是困难,奇迹将不再是奇迹。
拓展是一种训练,还是一次走进内心,吐露情感的心灵约会。虽然大家在游戏中身体筋疲力尽,但留给了大家一次终身难忘的经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在简单的游戏过程中,大家寻找到快乐,在游戏中让心境得以沉静,在感悟中让思维得到升华。拓展训练给了大家一个相交的心灵驿站,大家在这里倾心吐露情感,相互了解,互相鼓励,换为思考,彼此间的内心得到沟通交流,感情得到强化凝聚。
拓展训练期间,雨后气温骤升,骄阳似火,绿之韵集团董事常务副总裁劳嘉、绿之韵集团市场营销中心(中国区)市场运营总监陈晨不畏高温辛苦,全程亲自督导、观摩甚至参与拓展训练,令广大员工在深受感动的同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集团公司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董事常务副总裁劳嘉表示,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是绿之韵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的一环,通过户外团队游戏、训练,激发了潜力,拓展了思维,凝聚了力量,超越了自我,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团队精神和荣辱观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样有意义、有实践性的活动绿之韵将固化为一种传统、特色和文化,很好地贯彻和传承下去! 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2012年12月21日,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时刻,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挂牌仪式暨庆祝市工商联成立60周年大会在长沙隆重召开。中共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新华,市领导文树勋、黎石秋、谢明德、彭继球等参加会议。会上,张剑飞市长为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授牌,长沙市工商联副主席、绿之韵集团董事长胡国安代表基金会接受牌匾,并凭借“义利兼顾,德行并重”的光彩精神担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活动现场,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胡国安向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发出倡议,并带头捐款200万元,由绿之韵集团董事常务副总裁劳嘉代表绿之韵慈善基金现场举牌。同时,全市工商联各基层组织、行业(异地)商会、各会员企业代表也纷纷奉献爱心,现场共募捐善款2964万元。所募基金将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教育、卫生、救灾等公益事业。在胡国安理事长的积极倡议下,长沙9区县(市)工商联、10个行业(异地)商会、12家民营企业也将成立光彩专项基金。
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是全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由市级工商联成立的光彩事业基金会,经长沙市工商联申请、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十多年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发扬光彩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活动,积极响应中央统战部“安康富民造福社会帮扶行动”的号召,市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成立,将成为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企业家发扬光彩精神,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扶贫开发的组织平台,也将是践行“同心”思想、促进“两个健康”的重要载体。
8.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缩写CFG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5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支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活动及社会公益项目;
(二)帮助投身光彩事业的企业家,支持光彩事业示范项目、重点项目;
(三)支持赞助光彩事业开展的中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的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光彩事业的知名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七)承担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的政府或组织捐赠;
(二)热心光彩事业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
(二)需要帮助的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家;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开展社会扶贫、支持西部开发而接受募捐,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资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二) 捐赠给光彩事业示范工程;
(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搜一下: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