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积金提取哈尔滨的如何提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凭提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的提取。
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1)哈尔滨市基金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Ⅱ 哈尔滨市公租房公积金是否能全额提出
可以的,但是要满足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Ⅲ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1999]25号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建立我市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科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风险基金实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导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入股。
第四条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借款和贷款但保等。使用原则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资金与其它入股资金同股同利。
第五条组建哈尔滨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企业法人。
创业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投资方式采用投资管理人(公司)和资金托管机构制。
创业公司按具体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保障出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
创业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风险基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六条 风险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风险基金3,000万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内每年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拔30%作为风险基金;
上述两项资金作为风险基金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分批拔给市科委,市科委划拔给创业公司。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的社会各类资金;
(四)风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哈发[1999]12号文件规定返还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形成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投资形式:
(一)股权投入
(二)风险借款
(三)贷款但保,吸引金融机构投资。
第三章风险基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应的开发条件,包括技术力量和物资条件。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应有创新;
(三)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节、创汇能力强,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5%;
(五)能形成规模,对相关产业有牵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报送申请表、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资信情况说明书;
(二)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创业公司;
(三)创业公司受理后,报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投资合同。
第四章风险基金投入、撤出和风险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实行并行投资制,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共同投资。各投资方根据项目计划,按进度、按投资比例分期投资,发行问题及时中止投资;
(二)风险借款按借款合同执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按计划分期拨款;
(三)贷款担保,按项目承担企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撤出:
(一)股权投资由股票上市、产权交易、股权回购等方式撤出,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之间有优先回购权;
(二)风险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还本,借贷关系终止;
(三)贷款担保在金融部门收回为其担保的贷款,担保责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偿还,按约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术产权评估中心和技术产权产易中心,为风险投资提供撤出条件和渠道。
第十四条 风险处理
(一)每年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提取坏帐保证金;
(二)对投资失败项目损失的资金,经董事会同意用坏帐保证金核销,不足部分经董事会同意从风险基金中核销;
(三)由于违约造成项目实施受阻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监事会对风险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投资机制建立之前,创业公司可对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修改补充。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涉及技术保密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Ⅳ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介绍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解决参保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为主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重大疾病门诊医疗需求的原则;
(四)坚持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包括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城镇居民,参加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其中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参保居民由市本级统一管理,合浦县辖区内的参保居民暂由合浦县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管理过渡。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市本级和三区的具体工作,合浦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合浦县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回答: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哈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答: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是否限制哈尔滨本市户口?
答:不是。
3、如果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处罚?
答:按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哈尔滨市公积金《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办理公积金的话有什么优惠?
答: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优惠。
Ⅵ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
二、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重新出台了该办法。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三、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
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还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介绍信;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证》;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对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在资产清偿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应当缴入财政专户。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包括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管理设施更新等专项费用), 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
Ⅷ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农合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新农合基金的利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新农合基金分类及各部分基金所占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十一条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新农合基金支出实行专户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参合人员的报销费用后,填写《新农合门诊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和《新农合住院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人员个人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合人员领取。 第四十四条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农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Ⅸ 哈尔滨有哪些基金公司
您好!
好像也只找到银河基金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1月24日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注册手续,营业场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
Ⅹ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的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率;
(九)督促各单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十)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
(十二)负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监督、催收等工作;
(十三)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