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基金备案项目过程中应确保以下内容符合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更高效的通过协会备案。
(一)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
1.基金业协会允许私募机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2.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写字楼外观照和前台照片应上传基金业协会。
(二)企业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1.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三)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实缴比例应当不低于总注册资本的25%,且实缴出资额建议应当大于申请机构6个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四)企业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
1.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2.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3.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4.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5.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6.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不应存在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8.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五)高级管理人员
1.应当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任职机构缴存社保;
3.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
1.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应当与申请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申请机构缴存社保。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❷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简单说就是有个主体可做备案的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都可以
2.注册资金最好1000万以上。最少实缴25%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成功帮助几家管理人完成备案,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随时问
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昨日(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为小龙虾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22项重要情况说明:
1.关于已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专业化经营原则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仅应当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或“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字样。
其中,“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遍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后续发行产品。同时,还影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观点判断。
2. 关于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部分私募机构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渎职等原因,导致内部财务帐目混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顺利进行年审工作。建议私募机构尽快寻找专业的理账公司梳理清楚账目,否则可能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接下来为树友们送上最全攻略“保壳+考证+信批+法律意见书”,直上青云拿下私募新规!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伙伴在新规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壳”攻略
说起“保壳”,最近券商忙着给私募发产品,大抵就是这回事。小伙伴们请先对号入座,看有没有需要,再决定是否需要参看此攻略。
步骤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壳?
刚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协会备案的私募小伙伴,需要仔细看三个时间,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马上去发个产品、备案登记到协会系统里面。
(1)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私募产品;
(2)截至2月5日,登记满12个月的,需在5月1日前备案产品;
(3)截至2月5日,登记不满12个月的,需在8月1日前备案产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还有后面的6个月之内,私募必须要有至少1只产品备案登记在协会系统里面,自主发行、投资顾问类型的都可以。(从以往备案的情形来理解,投顾的也可以,嗯,应该是如此的。)
这时,找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发个产品。
步骤二: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小伙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发了一只产品,然后该怎么玩?高管都先去报名协会3、4月的从业资格考试吧。在协会首页-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选择预约考试或4月全国统考。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三:办理法律意见书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见书吧,备案产品时用得上。
协会有一条说,已登记且尚未备案产品的私募,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怎么办法律意见书,现在出去问个有经办证券业务的律所,律师基本上都会比较热情地问你,但是价格从几千到几十万差距很大,小伙伴需要仔细甄别。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万左右的还算靠谱,10万的规格有点高,可能是豪华版。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四:私募要及时报送信息
不是光办完上面几个大项就万事大吉,私募小伙伴还要注意定点、及时报送信息,否则在备案产品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阻。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
(3)私募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还要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被列入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步骤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也需要进行汇报,会计事务所一般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容易。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直到整改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
(2)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一:先来看看哪几类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号入座。
(1)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但没备案产品的,应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前按照要求补提;
(3)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还有宽限)
(4)已登记的私募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这个有点不一样,公司有变化的私募要注意)
步骤二:《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可以先自查一下。
是什么?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具体来说,包含十四项,律师小伙伴会逐一帮助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步骤三:如何配合律师工作,办理《法律意见书》?
律师小伙伴当然是很精通业务的,但私募小伙伴也要配合工作。
1.尽职调查。2.积极整改,以求合规。3. 督促管理规范经营。4. 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5.提交给协会。
有几个注意点:
1. 用于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2.报送后,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步骤四:协会公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公示,监管手段,以求监督律师、私募管理人,尽职做好法律意见书。)
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一:自查是否需要去协会报名考证?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注意: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步骤二:高管如何能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实作为高管,还是都在3、4月报名考个证吧。
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点: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才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三:以前考过的私募如何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以前拿到资格的小伙伴也并非高枕无忧。
协会规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四:拿到资格后怎么用?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信息披露攻略
私募作为备案、保壳工作后,作为一个机构,要稳定运行,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来说,分为披露平台、内容、时间、规则等多个大项,在这里用Q/A的形式帮小伙伴们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通过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Q2:投资人如何查阅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过往业绩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向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A3:总共有10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产品在募集时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项:(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6)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Q5: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7大内容:(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产品发生哪些重大情况时需要向投资者披露?
A6:有14种情况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
Q7: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的披露频率和时间要求?
A7:至少要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同时,年报披露的时间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
Q8:规模大的私募产品披露时间有更高要求吗?
A8:需要实行月度披露制度,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Q9:私募产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梧桐树下V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基金业协会最新解读六大热点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举措,一时间搅动市场。私募忙保壳,券商、律所等则纷纷推出私募保壳服务手册,保壳指南,比拼各种一站式服务。
就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再度强调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归纳了行业最为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
第一热点,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基金业协会就此表示,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第二热点,强调私募登记和备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绝不是“一备了之”。
第三热点,就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基金业协会强调,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券商、律所和会所,各方都应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
第四热点,细化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做出要求。
第五热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第六热点,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❹ 当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❺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68的截屏文件就是照片吗
一般来说,截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方法一:同时按住屏幕底部的Home键和电源键,保持大约2~3秒,看到屏幕边框闪动松手即截屏成功。
2、方法二:待机-应用程序-设定-(我的设备)-动作与手势-手掌动作-【手掌动作】滑块开启-【截取屏幕】滑块开启已开启。
3、方法三:待机-应用程序-设定-(我的设备)-辅助功能-(敏捷度和互动)-助理菜单-【助理菜单】滑块开启-白色方框选择【截屏】即可。
❻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填写有一栏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写什么(不超过500字),急急,谢谢!
有特殊情况的进行相关说明,并备注相关文件,无特殊说明和事项的填“无”即可。
❽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深圳前海大概率资管为您解答: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