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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说明完成业绩好的学校,获得的奖金就多.
『贰』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赴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奖励对中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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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例稿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教育基金机构。其宗旨是:向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开展经常性的全国助学、助教活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主席由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担任。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出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今天的大会并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陈至立指出,成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经常性的全国助学、助教及其他有关活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特殊困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心工程。她希望基金会以积极主动的精神广募资金,保证基金数量的持续增加;以优质的服务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所有捐款都实实在在地用在学生身上,用在教育事业上;以规范的管理树立基金会的良好信誉,管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资金,做好每一个公益项目。
截至今天,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到的第一批单位和个人捐赠已达2.0857亿元。其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捐出个人稿费300万元。
『肆』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助程序
1.祖国内地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高等教育阶段(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在祖国内地学习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家庭困难的各类学生,需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交书面资助申请,并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计划申请表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计划申请表二》和《本人承诺书》,一并邮寄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先查阅《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
3.学生个人申请需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申请资助的学生确系本校学生、学生在学校是否品学兼优、学校有无给学生提供减免学费或有无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另需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状况的说明,并需加盖公章。
4.申请材料邮寄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后,由基金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合格者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5.申请人资助年限一般为一年一申请,特殊情况可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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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如何创办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陆』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缩写:CFDF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
(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
学金。
(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
(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
(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
(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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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寒暑假吗
发展什么?你的意思是寒暑假应该利用起来提高学习?然后把学生变成做作业的机器吗?书本学习只是生活的一部分,不要本末倒置
『捌』 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申请
http://wenku..com/link?url=jrpjmg84wC4qy2LAW-K-fjfNPUbTco8OCNSJK
『玖』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注册成立的高教领域的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问题
中国的企业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古人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有了钱之后应当自觉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过张保庆还是很有信心,他说:“教育不论在哪个国家都是头等大事,所以国家让我们的捐款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愿意做些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单位或个人在观望,“他们在考虑怎样才能把钱交给可靠的人。”张保庆分析说,为此他要求基金会不能乱搞投资经营,务必确保资金安全。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样做太保守,但张保庆却坚持认为:“我们不能把老本都搞掉了,我们必须把基金会的信誉当成生命来看待。”大半年十几个企业谈下来,让张保庆很有信心,“基金会运行机制好,企业家不用担心捐助的资金流向别处。”
“透明”,是基金会从事事业的原则,也是张保庆说服企业的“杀手锏”。张保庆告诉企业,教育基金有一套透明的体制,包括完善的章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基金会在组织募捐时,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社会公布受资助人员名单,每年向捐资人通报钱具体是怎么花的,捐助了哪些学生。
谈到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张保庆告诉记者,主要是动员各方面捐款。“这要一家一家做工作,我们的目标是与中国排名前50位的企业都要建立联系,请他们多作贡献。另外我们还要积极向海外组织募捐。”
对于善款的使用重点,张保庆表示:“明年重点资助对象是高中阶段学生。对于这一块的资助,国家的有关政策还未到位,我们要多做一些,以发挥基金会的配合作用,做好补位补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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