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⑵ 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注册金额和住所:
(一)基金会全称:河仁慈善基金会(Heren CharityFoundation,缩写 HCF)
(二)原始资金:来源于曹德旺和曹晖捐赠的35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股票。
(三)基金会住所:福建省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动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金会性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第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遵循弘扬慈善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业务范围包括:
(一)关注中国教育事业,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
(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助并促进环境生态保护;
(四)资助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章 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11至15人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
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通过生效;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理事选举与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推荐理事;
(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决策;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考核秘书长工作业绩;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关于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原则定于每年3月和10月召开,特殊情况则按临时会议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必须注明会议讨论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理事80%以上通过,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每年捐赠资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们认为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应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有权核查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情节严重者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一律不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在理事长缺席或不能行使权力时担负起理事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助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专业委员会由理事长任命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理事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或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战略管理、经济、法律、金融、投资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监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用,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理事会任期到期后,秘书长职务同时解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批后聘用,其他人员由秘书长决定聘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理事会的召开;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本基金会基金的年度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七)拟订本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基金会年度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八)向理事会提请审议基金会重大捐助活动与公益救助活动,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九)报告重大活动进展和年度审计工作;
(十)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金来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
1)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按公司股票捐赠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权平均价扣税后净金额作价;
3) 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负责缴纳。
(二)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基金会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资金筹措与投资管理
本基金会可运用自有资产进行盈利性投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
本基金会应按照与曹德旺家族的股权捐赠协议,严格执行相关条款,充分履行基金会作为股权持有人的股东权益和义务。除非本基金会授权的投资和经营,处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赠福耀玻璃股票需经基金会全体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会书面决议,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资产及其运营所形成的实际的现金收益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及日常费用管理
(一)基金会资金使用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批付。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项目,由理事会决议在一定额度内授权理事长决定。
(二)日常紧急救助资金,单笔不超过50万人民币;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由理事长审批。但上述两项支出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人民币;
(三)非预算内支出,每笔不大于10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由秘书长直接批付。
(四)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资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定,并事先通报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是指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必须列入: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
同时以上重大捐助、救助与投资活动非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得立项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实际的现金收益的8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资产管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未按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运作基金会,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⑶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缩写:CS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民建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委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家庭和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对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及生态建设方面开展必要的资助活动。
(三)资助中国贫困地区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以提高人口素质,加快脱贫致富的进程。
(四)与海内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根据理事任职条件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奉献于理事会 ;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和理事会发言;
(七)理事应按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围绕议题提出意见;
(八)理事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把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义务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一)理事应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参与理事会的年度评估。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扶贫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为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流程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般机构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下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架构示例图。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
国内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始,我国基金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基金会当中,大多数还是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非公募基金会历史的开始,准确的说,应该是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发布之日起。随着新《条例》的颁布,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创举。由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门槛降低,客观上达到了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结果。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陆续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到了中国公益事业中。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迅速。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会。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⑸ 白求恩基金会的问题
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员会
http://www.bethunemf.com/
(右上角语言选择中文)
⑹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经2012年7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推动企业家群体在发展慈善事业中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探索一条民间力量与政府相结合的扶贫道路。坚持“物质扶贫”和“精神扶贫”并举,促进当代中国企业文化与慈善文化的同步成长和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忠厚仁义的传统美德,营造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和社会风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圆整。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1. 资助贫困人群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2. 资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3. 配合国家产业化扶贫政策,为企业在贫困地区开发资源提供多种公益服务;4. 开展小额贷款项目,支持农村和城市贫困人口的小型创业,资助特困大学生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学业;5. 实施急难危困救助和精神慰籍等各种公益慈善活动;6. 开展以“爱心接力”、“心灵和谐”、互助、扶贫为主题的公益宣传,并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实施与精神文明相关的各种精神文化建设项目;7. 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1. 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2. 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3.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4. 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1.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2.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3.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5.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 理事有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3. 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4. 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5. 理事应当遵守《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6. 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7. 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8.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9. 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10. 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11. 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12.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13.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4. 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5. 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7.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8.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9. 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10. 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11.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1.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2.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3.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2.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3.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承担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决策工作。担任专职工作的副理事长为常务副理事长。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3.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4.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 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3.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 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5.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2. 投资收益;3. 政府资助或拨款;4.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1. 公益事业支出;2. 管理费用;3. 筹资费用;4. 资产保值、增值;5. 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1.年度资助计划;2.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本基金会的年度投资活动是指:1. 年度投资计划;2.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筹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1.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2.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3. 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召集理事会审议修订章程:1.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 本基金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助学
为了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包括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国际友人捐资助学等。 2003年5月起,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患者获得治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进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5万元。此项目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总金额470余万元。
该项目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境困难且在指定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向项目指定医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筹集慈善基金,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特困群体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亿元,来源于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制造局路88号6楼。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一) 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三)举办慈善公益性的实体;
(四)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会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员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定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区、县分会以及分会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荣誉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委员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分工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或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11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可聘任干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本基金会聘任;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各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哪个,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决定专职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计划;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委员会、各区、县分会的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秘书处日常办公机构人员及各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投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 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三) 兴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组织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动;
(二) 组织境内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三)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四) 依法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项目的建设;
(二) 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实事;
(三) 兴办其他慈善公益性实体。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8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各区、县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