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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10:45:23

⑴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入省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⑵ 江苏省关于离休干部住房标准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⑶ 江苏省省基金 经费到账什么时候

从发展上看,目前需要缴纳的基金比以前少了许多,很多基金都已经取消了。从时间上来讲,每个基金都会规定其缴纳时间,如绿化基金是4月-5月缴纳,但这不是唯一的,实际上基金在全年365天,任何时候都可以缴纳,而且没有罚款和滞纳金。比如你现大仍然可以缴绿化基金。只要基金申报表(网上)有显示,你都可以点击、缴纳。

⑷ 江苏省地税基金如何申报,计算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经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问下地税局的就行 他们那里有数据
绿化费:5元/人/年
义务植树:8元/人/年
城市垃圾:这个不知道哦
防洪:上年销售收入*1 0/00 (千分之一)

⑸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录

1) 如未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未激活的,“社保卡金融帐号后六位”请留空不要填写。
2) 初始查询密码为:888888,登录后请修改密码。
3) 如忘记查询密码,可使用重置密码功能重置查询密码为“888888”。
4) 如使用社保卡金融帐号进行登录,请确保您的社保卡已激活。
5) 如登录时提示存在多个参保号,建议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合并参保号业务。

⑹ 江苏省住宅维修基金什么时候要交

您好!
《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或者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房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该什么时候交: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作了上述规定,特供参考!
望采纳,谢谢

⑺ 科级干部住房江苏省标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⑻ 到底在什么地方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机保和企保往往不在一起,企保一般都在政务服务中心,而机保一般都在当地的社保局办公,管的是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档案资料,不过你可先到所在地的社保局问一下,若要转社保,或许江苏暂时还不能办理转外省市的社保?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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