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是做什么的
1、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就是银保客户经理,银保客户经理就是在指证券金融行业中负责在银行从事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的管理人员,负责开发和维系客户关系的管理人员。
2、银保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
(1)、对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展销售及维护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对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顾客开展推销和维护工作,把公司的产品推销给顾客,或者针对顾客的问题,提供解答,维护客户关系;
(2)、运用专业知识协助银行人员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在有的银行,公司已经与银行有合作关系,银保客户经理并不需要直接与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客户直接对话,只需要协助银行的有关人员为客户提供产品,银保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的工作。
(1)银行保险销售管理扩展阅读
角色扮演
1、理财专家
(1)熟练掌握保险知识和众多保险品种,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种组合
(2)了解金融理财知识,基本掌握各种理财工具的功能和优缺点
(3)了解市场投资理财热点
2、销售高手
(1)熟练掌握销售流程各环节的关键动作和话术
(2)了解客户需求,能根据客户需求合理使用销售话术
3、管理者
(1)掌握所辖网点的经营状况并能适时给出建议
(2)调动所辖网点的销售积极性,熟练使用各种激励工具
4、训练师
(1)熟练掌握各种训练技巧,有针对性地对银行人员进行各种培训
(2)发现银行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供辅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保客户经理
❷ 银行保险,销售支持岗,销售管理有什么不同
我是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的员工。
销售支持岗这个岗位我们的公司没有配备,应该是组训或讲师一类的工作。
销售管理岗就是负责企划,负责报表,数据统计相关的岗位。
❸ 银保产品销售策略有哪些
1 . 细分市场,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产品
保险公司应与银行联合开发和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并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险种。
2 . 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促进产品创新
首先,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品牌优势,设法将保险产品整合到银行的产品组合中。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金融产品的知识、理财建议的客观性等诸多方面较保险公司更胜一筹,因此恰当利用银行品牌具有的先天优势来整合和销售保险产品不仅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银行保险的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还可以将不同公司的产品通过银行的品牌效应区别开。
其次,应该在产品设计环节加强银保合作。在一些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及地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股权的相互渗透和影响,银保融台已经不仅停留在销售合作层面上,而演化成一种包括股权融合、产品设计、营销、管理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模式。
3 . 整合销售渠道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服务差异正在逐渐取代产品差异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因此,对实现这种服务的销售渠道进行整合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国内的银行保险而言,首先是要拓宽销售渠道,在保留原有柜台销售的基础上,发展专家顾问、薪金代理人、网络销售、电话销售、ATM机销售等多种销售手段。其次,国内的银行保险还应对不同的销售渠道进行整合、管理。
4 . 制定产品策略需考虑的几个关键要素
银行保险产品策略的制定除要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外还必须考虑一些客观的因素。首先,银行必须考虑到其已拥有的客户群,制定产品策略时既要保证不丢失已有的客户,又要争取吸引新客户,同时还可以挖掘已有客户的新需求。其次,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也是影响产品策略的因素,如果银行已经建起完整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据银保产品线的特征对已有的资源进行整合。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模式会制约产品策略的选择,随着银保合作的不断加深,其产品策略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❹ 保险 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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