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失效。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烟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颁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经被《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15〕63号)取代失效。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烟政办发〔2015〕63号
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总的目标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坚持边推进、边完善,陆续出台后续政策。
(二)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为我市及省属驻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类类型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有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应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七)职业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二、兼顾当前和长远,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统一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在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础工作准备等方面做到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进度统一,不能因个别县市区或单位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市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扎实做好启动实施相关工作。
1.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人员范围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逐人审核、逐人录入参保信息系统。
2.做好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的参保范围,对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进行采集。其中,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采集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其他单位参保信息采集,按照“保证运转,逐步完善”的原则,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转换提取,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后,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补充完善,或通过参保单位申报的方式,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
3.做好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省里统一确定的政策口径和规定的参保人员范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组织各参保单位进行2014年和2015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2014年10月至正式启动缴费时由个人负担的缴费部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处理。
4.做好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核定工作。对改革前已退休且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省里规定的纳入统筹待遇项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提取转换,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等作为统筹外项目,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待遇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原渠道列支。对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发放项目录入信息系统,按统一确定的时间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改革启动前的补发,直接发放给参保单位;改革启动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从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原则,组织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及时完成业务需求提报、网络环境调试、系统培训测试、数据指标项采集等各项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应用,2016年全面落实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完成业务协同,实现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业务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合理整合现有经办管理服务资源,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经办流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权益查询。制定业务培训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有针对性加强政策研究。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梳理组织实施中政策尚不明确但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对于较为普遍,需要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政策的,要积极向省里反映建议;对于能够由市里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处理的,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及时跟进出台后续政策,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及时掌握改革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平稳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要义、政策要点,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部门要严格按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调度,掌握工作动态,对改革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市里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改革工作进行督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通过制作专题片、刊发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合改革进度抓好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员知晓改革方向、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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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山东省内的社保联网了吗
山东省内的社保尚未实现联网。
国家结算平台系统,已进入审核阶段,拿到资金后系统开发即可启动,部级和省级系统,目前一部分模块已启动开发,省级系统改造正在进行,下一步要进行部、省对接,改革要求已下发地方。
包括社保卡出省就医互不相认的问题,人社部正在进行后台改造,决定基本模式和基本方向的一个文件;业务性的文件,如流程、规程、规范等,争取初步确定;标准性的文件如信息系统的对接标准,包括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三个目录,社保联网步上日程。
社会保险按比例补偿职工居民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和工伤治疗费用的行为。社保报销主要包括生育保险报销和工伤保险报销三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而山东省内的社保尚未实现联网。
(2)山东实行市级统筹规范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网上社保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独特需求,推出”社保方案定制“板块;是为个人和企业代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顾客也可享受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校园招聘会、户档查询等其它业务。
两会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在谈及推进医保全国联网的时间表时表示,政府下决心推进全国医保联网,要在今年基本解决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老年人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使合情合理的异地结算问题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
推进和完善地市级统筹,实现市内无异地;开始推省内联网结算系统的建设,实现省内联网结算;最后是建设国家级的联网结算系统,现在,我国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地市级统筹。
『叁』 山东省政府2003年83号规定有哪些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职业培训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并重、发展普通教育与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重、强化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加强城镇人员培训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并重。具体目标要求是,使有就业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在职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终身培训机制,到“十五”末,高级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技师增加1倍;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百万人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培训领导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经贸、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各类培训教育资源,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益 各级政府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功能。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的高级技工学校。“十五”期间,全省高级技校和技术学院要达到30所左右,每个市至少都要有1所高级技校,半岛地区要优先发展。同时要积极创办技师学院。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每年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专业。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争取到“十五”末,全省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千家以上。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选择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自主开发培训等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定期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四、切实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逐步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企业职工队伍。企业要把培训作为经营者任期目标,建立制度,制定计划,积极创立学习型组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企业可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实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形成集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培训为一体的校企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企业培训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梯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岗位应普遍使用高级工。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凡没有开展培训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等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征地、结构调整用地等,都要统筹考虑,并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在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绿色通道”培训计划:以城市边缘地区及规划开发地区的农民和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就业指导介绍和追踪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培训机制,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和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文化科技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在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点扶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特困生由财政拨出专款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开展对农民的远程培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技能人才受到社会广泛尊重,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经验,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完善省、市两级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肆』 急求山东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全文!紧急!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集中全党智慧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于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深学透文件、掌握精神实质、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深刻认识我国文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和机遇挑战,深刻认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和重大举措,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全会提出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懈努力、深入实践、创新创造的过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准确把握当今时代文化发展新趋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更加有力地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我省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文化强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山东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源远流长,革命文化波澜壮阔,民间文化各具特色,现代文化异彩纷呈。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近些年来,我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在经济发展上,形成了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和“一线三点”的工作思路,正在推动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历史性跨越。在文化建设上,同样取得了明显成效。理论武装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更加巩固;舆论引导正确有力,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不断壮大;“文明山东”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模和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活跃,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文化繁荣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明显增强;对外文化交流范围、领域和渠道不断拓宽,齐鲁文化影响进一步扩大。这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创造了良好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适应,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文化建设还是薄弱环节,文化改革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一些社会成员理想信念淡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舆论引导能力和网络建设管理亟待加强;城乡和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文化产业结构不优、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大量优秀文化资源还没有充分挖掘,保护利用水平还不高;文化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比较缺乏,等等。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历史性跨越,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牢把握文化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像重视经济建设一样重视文化建设,像重视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重视文化体制改革,像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权益一样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努力把文化强省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努力做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力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力强,文化改革发展的创新力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保障力强,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强,齐鲁文化走向世界的影响力强,文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力强,建成与我省文化资源相匹配、与综合实力相适应、与富民强省目标相承接的文化强省。
按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到2020年我省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理论武装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全省文化发展主要指标、文化事业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综合实力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文化中心。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在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和基本道德规范。
(一)坚持不懈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群众。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入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毫不动摇地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一切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大兴学习之风,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社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学习实效性。大兴理论联系实际之风,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实践,不断推出优秀研究成果和通俗理论读物,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回答党员干部群众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阵地作用,办好主体班次,更加突出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更加突出学风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培训。充分利用读书会、报告会、网上在线学习等形式搞好学习交流,开办学习网站。加强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的考核。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建设一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化建设,发挥社科普及教育阵地作用,办好山东社科论坛、社科普及周、齐鲁大讲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普及。各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作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首要任务,开设专题栏目,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机构要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正确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影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省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国防教育,组织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中共党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深入宣传沂蒙精神,进一步培育新时期山东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实施“四德工程”,宣传普及践行“公民道德基本行为规范40则”,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建设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道德教育网络。深入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立健全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提升“文明山东”建设水平。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见实效。深入推进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提高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推动各行各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推进“乡村文明行动”,广泛开展文明集市、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等评选活动。深化城乡文明牵手共建行动,广泛开展军民警民共建活动,动员各级各类文明单位与农村结对帮扶,形成城乡互动、城乡共创精神文明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四、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一)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范围,制定标准,落实责任。继续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规划,优化布局,分级推进,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省会文化艺术中心、省文化艺术之家、省美术馆新馆、孔子博物馆建设,规划建设沂蒙精神纪念馆。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加快城乡数字影院建设,逐步实现县级城市一院多厅数字影院全覆盖。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乡镇文化站基本设施和功能建设,把村文化大院和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在全省有条件的地方形成较为完善的“15-20分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圈。
(二)促进城乡公共文化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和均等普惠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乡文化资源,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深入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广播电视要加快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以上。实施广电低保惠民工程,确保享受低保的群众能够免费收看到有线电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要确保一村一月一场电影,注重提高片源质量,推动数字化放映。农家书屋建设要加快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大力推进城乡基层阅报栏(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鼓励电影院线、演出院线向基层延伸,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演出,逐步做到一村一年一场戏。推动媒体办好农村版和农村频率频道,做好主要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发行和赠阅工作。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送欢乐下基层”活动经常化。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
(三)努力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建、管、用并重,确保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到位、管理到位、使用到位。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创新公共文化管理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推动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乡低收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公共文化需求。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综合利用、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社会效益。
(四)积极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加强重点新闻媒体和重要出版社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编、发行、播发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报、台、网互动融合,扩大有效覆盖面。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交互式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业态,加快各类出版物的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进程。建设国家级网络视听研发基地。加强文化传播渠道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技术新体系,建设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和多媒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城乡、双向互动、高清有线电视网络。鼓励文化企业以组建物流联盟、电影院线、演艺联盟等形式,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
(五)加大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同财政收入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保证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预算。自2012年起,全省财政文化事业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文艺创作生产和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保证一定数量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积极拓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五、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为重点,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一)努力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着力构建省会城市群和半岛城市群“两大文化产业圈”,黄河、运河、海洋“三条文化产业带”和“多组团文化产业集聚区”,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优化文化产业结构,突出核心层和新兴业态,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培植发展中小文化企业。实施“创意山东计划”,完善推动文化创意孵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开展山东省文化创意示范单位、示范产品、“创意之星”评选活动。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创业创意园区,扶持发展一批文化创意骨干企业,支持建设文化创意设计推广平台。推动文化创意与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市场、资本对接,以文化创意促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升级创新。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产品品牌、文化服务品牌、文化企业品牌和文化城市品牌。
(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集中力量培育文化产业发展三大载体,即重点培育100个重点文化企业、100个重点文化产业项目、100个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立推动文化产业三大载体建设的长效机制,定期认定公布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名录。通过注入资金、资助项目开发、划转相关资产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壮大实力规模。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要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加强跟踪服务和定期调度,完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数据库,定期发布文化产业投资信息。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功能定位,明晰发展思路,整合同城同业资源,提高文化产业发展集中度。探索建设文化保税区,打造落实文化企业保税政策的实体服务平台,推动高端国际文化贸易发展。
(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创意设计、数字内容、现代文化娱乐、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新媒体等领域集中,确保国有文化资本在总量上占明显优势,控制力显著增强。鼓励有实力的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合法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四)大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和安全播出等核心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开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提高我省出版、印刷、传媒、影视、演艺、网络、动漫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数字化转换和双向化改造,提高数字电影制作生产能力。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企业开发制作数字图书、数字报刊,发展电子阅读及有声阅读,鼓励印刷复制企业加快生产技术改造,实现出版印刷的数字化转型,支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加强对音像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推动演出场所、演出设备和演出形式的科技提升,实现演艺产业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依托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园区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文化产业制度建设和创新。
(五)深入推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要大力发展高端、高质、高效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文化引领经济、经济支持文化、文化经济互动的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文化与金融融合,创新金融产品,增加信贷规模,完善授信模式,扩大直接融资,推动保险服务。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好客山东”品牌体系,办好“贺年会”“休闲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构建跨地域、跨行业、跨景区的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含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拓展发展空间。
(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投资、财税、金融、土地和价格政策为主要内容,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确保文化产业增长幅度高于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长幅度,文化产业投入增幅高于固定资产投入增幅,新兴文化产业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文化创新型企业(项目)和文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纳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自2012年起,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并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益。各地也要在预算内设立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并逐步扩大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把文化产业纳入我省国家发展战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文化企业。调整文化投资结构,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加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月报制度。
其他内容请见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6404510.html
『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处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委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承担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督办、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承担有关政策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相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组织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
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统筹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参与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
协调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
组织拟订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全省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拟订并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研究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参与研究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的有关工作;
组织推进全省风险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组织研究全省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承担全省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的调研与指导工作;
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提出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承担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工作;
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备选项目;承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省对外招商项目名册;承担有关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防灾减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并协调实施全省资源环境相关领域的规划;组织拟订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
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衔接平衡全省能源、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挂省稀土办公室牌子)
分析预测工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工业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省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稀土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综合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
统筹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组织实施全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
提出省级高技术产业化资金使用意见;
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拟订和衔接平衡全省社会发展规划,汇总编制全省人口、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
牵头组织开展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
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相关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省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管理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采购、储备、轮换和投放;
组织拟订全省性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
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全省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
参与拟订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研究分析我省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
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有关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承担全省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上报工作;
参与全省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
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承担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监管工作。 拟订全省重点项目名单,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
监督检查省重点项目、省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
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拟订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
依法对省重点项目、国家和省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挂省援藏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我省对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和重点工程的对口支援工作;提出省对口支援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对口支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承担援藏的有关工作。 拟订全省经济合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
承担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经济技术洽谈工作;
负责省际间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及友好关系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承办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组织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
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办、协调、督办和办理结果的统一送达工作;
负责组织重要行政审批事项联审会议。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对国民经济动员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经济强县与欠发达县对口帮扶工作;
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工作;承担加快菏泽发展的有关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铁路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铁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协调解决全省铁路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提出省铁路建设资金的投向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
负责落实和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战略;承担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蓝色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提出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审核规划区域内由省统筹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
承担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规划建设推进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山东省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
负责研究提出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指导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承担山东省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山东省对口支援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我省对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和重点工程的对口支援工作;提出省对口支援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对口支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我委设立对口支援西藏处(挂省援藏办公室牌子)、对口支援新疆处(挂省援疆办公室牌子)和对口支援协调处,承办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省宏观经济研究院
委所属社会公益一类副厅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经济研究所、社会发展研究所、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改革问题,为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陆』 山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印发〈惠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惠政发[2000]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统筹项目: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中执行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职务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的工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事业单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等级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和福利费;机关单位中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统筹项目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岗位补贴及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各类见习人员按见习工资及各类补贴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元。二、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缴纳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改按新规定执行。三、养老保险费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分别从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分别列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资金中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按县府要求各单位统筹运行前预交二个月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其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单位从2001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自3月份起社保机构开始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四、缴费单位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月开始15日内,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今后,于每月的10日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进行缴费申报,经审核后,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费。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统筹范围包括: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③粮油价格补贴、副食价格补贴、肉食补贴及生活补贴、特需生活补助费、乘车费、地方福利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福利费;④离休人员护理费、加发的1-2个月工资;⑤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支付的丧葬费。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决。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退职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各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离退休、退职人员费用明细表》、《离退休人员费用增、减表》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划拨养老金。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与支付,按照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按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八、单位原固定职工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九、单位撤消、合并、分立时,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由新接受单位负责管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没有新接受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单位自成立起凭有关批件,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地区行署滨行发[2000]192号文件精神,直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部分企业主管部门,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十、专业军官、复退军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录用工作人员自被录用之月起,均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带薪上学、出国进修人员,仍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停薪学习的,由单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已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工作人员辞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者,所缴纳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与再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劳教或服刑期满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十一、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为干部的)退休,按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养老金。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应限期补缴。2001年3月31日前补缴的,按原标准加利息计算;2001年4月1日后补缴的按新标准加利息计算,补缴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病因残申请提前退休的,须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批准退休后,单位应将其本人的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十四、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域调动时,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调入、调出人员保险费只转个人缴纳部分。由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调入的,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个人缴纳部分;调往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区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十五、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直接拨付到所在的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十六、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个人缴纳的本金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其丧葬费、抚恤费由原单位支付。十七、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除财政负担部分外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连同个人缴纳部分按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十八、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表、册、卡等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情况,作为今后计发离退休金的依据。十九、缴费单位每年应公布一次缴费情况,缴费人对违反规定者应予举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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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山东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山东实行市级统筹规范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
对以前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来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
『捌』 济南省医保统筹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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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五城市异地医保结算政策并不完全一样,单大同小异。现在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叙述如下,供您参考。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等几个配套文件同步制定出台。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全市183万参保职工将带来哪些变化呢?为便于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逐一解读。
变化一: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每月多交14元全年门诊看病最高能报销2400元
在原政策规定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看,有失公平,也导致出现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人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体系,医保待遇扩大到了全体参保人员,所有疾病也都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在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
目前,已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照“当月参保次月享受”的原则,4月份开始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资金,4月中下旬开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5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另行通知。
变化二:门规病种减少了,取消的12个病种实行“老人老办法”
实行门诊统筹后,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上就有了“门规”和“门诊统筹”两种保障形式,从今后的功能划分上,主要方向是通过门诊统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等“小病”门诊看病报销问题,通过门规解决一些特殊病、“重病”门诊看病报销问题。
为此,将那些费用相对较低、能够治愈且通过门诊统筹可以基本满足需要的门规原Ⅳ类病种(包括: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和眼科疾病等12个门规病种予以取消,保留其余23个病种。对于取消的这12个病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待遇暂时不变;4月1日起不再受理这12个病种的新的鉴定申请,参保人可按照普通门诊统筹的政策享受待遇。
变化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有“保底”了,已经超过“封顶线”的保持原划账金额不变
在“统账结合”的医保制度框架下,个人账户政策与门诊待遇政策相互关联。未实行门诊统筹前,个人账户很大功能用于保障门诊看病;实行门诊统筹后,缓解了参保人门诊看病报销压力,个人负担减小,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加大。按照国家提出的“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要求,新《办法》按照公平性原则,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规定做了适当调整,按照“先扣款后保底”的原则,向弱势群体倾斜,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划账水平。
新政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实行保底封顶。其中,6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70元;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90元;7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90周岁以上月划账金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
“保底封顶”金额,是指扣除了个人应缴纳的10元门诊统筹资金和8元大额医疗补助金后的标准。《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划账金额保持在《办法》实施时的标准。
变化四: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最高达44万元
《办法》对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增长为6倍。为此,市人社局同时下发《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24万元,加上大额救助金的保障额度20万,济南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4万元,更好保证了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
变化五:医疗保险年度改变了,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原政策规定,医保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在新《办法》中,将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与自然年度、会计年度保持一致。这一调整意味着2014医保年度只剩9个月(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只有8个月)的时间,为保证参保人医疗待遇,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恢复全额标准。(见下表)
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
变化六:异地结算的流程调整了,参保人所选医疗机构纳入省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可实现即时结算
为适应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的要求,《办法》对异地转诊转院人员、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及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人员的费用结算流程进行了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况: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
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管理单位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所选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参保人入院后须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出入院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变化七:违规行为细化明确了,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办法》对用人单位、参保人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行为,办法要求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药品、材料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的同意。违反本规定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过度医疗、利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套现等八种行为,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视情与其暂停结算或解除协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特别提示:按照5.5%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在银行卡中需多存入14元
自本月起,要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筹集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每月4元提高至每月8元,意味着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要多缴纳14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含退休人员),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金部分直接扣缴;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要按照上述标准缴纳。市社保局提醒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主要是按5.5%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在个人银行卡中存足资金,以免因资金不足扣款失败,给自己带来补缴或影响待遇享受等不必要的麻烦。
谢谢阅读!
『玖』 山东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最新
山东企业退休职工2017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退休人员涨工资2017细则山东养老金2017年政策目前尚未有最新消息,以下是2016年公布的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欢迎阅读!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徐博、罗鑫)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山东省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15年及以下2516年-20年4121年-25年5226年-30年6331年-35年7436年-40年8541年-45年9646年及以上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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