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国际金融、2.国际保险、3.国际银行业务、4.国际证券与投资、5.商业银行与实务、6.国际信贷与外汇管理、
个人认为5比较好一点,现在我国的银行业务相对来说发展的还可以,各地都兴起了地方性银行未来的发展会很有潜力!建议你选择5!当然现在4的发展现在还不是很成熟,如果你能在4里面做出一番成就出来(我说的是轰动性的成就),那我想4也可以!其他的都是需要在本国的发展很好的基础上才能用的好的,所以建议还是我说的那两个,你还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B. 简述国际贸易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分析各国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并提出我国贸易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对策分析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是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加工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对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也加剧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
C.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请问关于金融的行业有哪几种比如:银行业、保险业、股票、期货、外汇、基金等
关于金融的行业主要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专业监管。另外我认为彩票和典当行也应归属为金融业。
我所说的银行、证券、保险是比较宽的范畴。比如银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证券业包含了股票、期货、基金等等,范围很广。
E. 外汇管理局和中央汇金公司的区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金融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负责管理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外汇局内设7个职能司,分别为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另设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
外汇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共34个;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共2个。外汇局的分支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用办公设施。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所以两者之间并非完全没有关系
F. 汇率对保险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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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民币升值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房地产业是支持民生
的重要产业,房地产安全直接关系着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的安全。
人民币加速升值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造成了相当的影响。由于人民
币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大笔热钱就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进
来购买房地产,这样,房价上涨与人民币升值并存,外资双重获益。
根据200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季度报告,中国的房
屋贷款市场达2270亿美元,规模居亚洲之首。如果房地产价格出
现大幅下跌,银行自身持有的房产抵押价值将会降低,进而影响到
房地产的信贷投放,而这将推动房地产价格更大幅度的下跌,从而
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让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
而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实现抑制房价与防范风
险的双赢,将取决于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智慧和制度设计的艺术,
也就是已经出台的调控措施是否有的放矢和政策的执行力度。
2.1人民币升值对银行业的影响
2005年,我国在重重压力之下重新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此,人民币汇率的加速升值,将进一步加大我国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挫伤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导致我国对外资吸引力的下降,降低我国企业的利润,增大就业压力。另外,人民币汇率升值还可能在我国的其他资产市场上引发泡沫,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和股票市场。这些研究一直是国内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那么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的银行业的影响究竟怎样?
2.1.1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银行以经营人民币资产为主,每家银行总资产在几千亿元甚至几万亿元不等,等值人民币资产因为人民币升值可兑换或者相当于更多数量的美元或者其它外币资产,同时部分银行拥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比例较小,且基本上相匹配,升值对其外币资产负债几无影响,即便是人民币存贷利差所形成的银行利润,也同样随着人民币升值和人民币购买力的增强而水涨船高,因而升值有利于提升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1.2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改制重组,引进外资为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
从日本、韩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在本币升值的情况下,他们的资本市场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改制重组。同时,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大量资金进入中国,为我国银行提供了丰富的资金,银行流动性增加,也为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
2.1.3有利于人民币逐渐成为准国际货币,提高我国银行业的信用水平和利润
一个国家货币的国际地位,主要取决于货币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总量。人民币升值就意味着货币稳定和经济总量上升,这势必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还不高,但因为人民币极为稳定,在边境贸易中早作为流通手段广泛使用。如人民币汇率看涨,则其信用大大提高,可逐渐成为准国际货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经济水平还很低,但经济总量大,不同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有了国际信用,将有利于我国的银行业在国外开展业务。增加我国银行的利润。
2.1.4人民币升值将导致银行外币计价资产的减少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币值根据市场供需及参照一篮子货币在监控范围内浮动。同日,人民币兑美元汇价升值约2%。人民币兑美元或其他各种外币若发生升值,升值将会导致银行的相关外币资产的减少。同时,由于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由于H股发行募集的资金折合成人民币也将使得这些股本发生贬值,从而带来损失。如从三家大型上市银行来看,2007年末外汇净敞口分别为:工行165.85亿美元,中行41亿美元,建行79.35亿美元(按该年底7.3的汇价折算),其外汇损益情况为:工行净损失68.81亿元,中行损失9.8亿元,建行损失78.2亿元。
2.1.5快速升值会造成出口类型企业经营下滑,影响贷款质量
自从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速度越来越快,2007年7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升值幅度9.10%。在人民币快速升值和外部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将近57%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税后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利润率在5%-10%的占28%,10%-15%的则只占9.57%,高于15%的只有5.45%,可见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利润率并不高,尤其是纺织、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有84.07%的出口企业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在人民币快速升值的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由于升值背景下,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较少,将造成银行业对这些企业的贷款质量下降,风险因素增加,增加了银行不良资产。
2.1.6诱使国际投机资本流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能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较弱,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债券市场欠发达,股票市场还存在许多制度缺陷,投机气氛较浓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短期内升值将导致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证券市场,其逐利行为极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将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我国资本项目顺差的稳定性欠佳,近年世界直接投资总量呈下降趋势,而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却增势迅猛,2002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达500亿美元,我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大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境外资本将我国作为“避风港”。所谓“避风”就包含着短期行为的成分,一旦国际经济复苏,部分外资有撤出可能。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逐渐开放,对外投资活动也将不断扩大,在资本双向流动下,资本项目大幅顺差也难以继续保持。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危害,进而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人民币升值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每一个国家的外汇汇率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稳定的。但一旦遇到升值压力,就迫使央行在外汇市场上大量买进外汇,从而使以外汇形式投放的基础货币相应增加,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另外,人民币的升值,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对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人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容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会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对于依赖外国资本而繁荣起来的中国来说,其可能造成的打击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央行货币政策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流动性过剩。商业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获得大量的人民币头寸,加上储蓄的强劲增长,流动性明显过剩。我国外汇储备增长额中,很大一部分与人民币升值预期有关。为给汇率改革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避免国际热钱大规模涌入,央行通过压低市场利率,以提高国际投机资本的成本。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利弊兼有,我们应该因势而为,稳定推进汇率体制的改革,加快汇率的弹性区间,进一步推进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改革、建立灵活的市场汇率机制、推出新的外汇风险产品等一系列措施的组合。引进一些先进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同时也要重视数量金融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
2.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国际保险业基本不存在汇率风险,对保险风险的关注更多集中在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各国对保险业外汇风险的关注度不高。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保险的汇率风险才开始得到关注,但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中认为,保险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与准备金有关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机构和集团风险、信用风险等。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在2005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全球框架》中,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划分为承保、信用、市场和操作等几大类。这其中甚至没有将汇率风险划作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从国内情况看,在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汇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保险公司没有必要也没有工具管理外汇风险。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长期呈单边上扬态势,至2008年10月底累计升值幅度已达17.53%。仅2008年1月至今,人民币升值就达5%(见图1)。汇率在短期内的大幅度波动对保险业不可避免产生一定影响。比如,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海外上市融资等渠道,保守估计已经积累了超过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按照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幅度5%计算,则保险业仅外汇资产账面浮亏已经达到40亿元左右,数额之巨大,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2.2.1人民币升值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途径
汇率波动对保险业的影响途径主要概括为三类:贬值效应、替代效应和财富效应。通过这三种途径,汇率波动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
贬值效应指的是由于外币贬值,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现有外汇资产缩水,从而对外汇持有人造成损失(见图2)。其中Af表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e表示直接标价法下的汇率,e下降代表本币升值。A表示外币资产的本币价格,则A=Af•e。当本币升值即e下降时,A减少。
替代效应指的是由于不同币种之间汇率的波动,投保人会倾向于用具有升值趋势的货币进行投保,减少对具有贬值趋势货币的保险需求,以规避汇率风险或由货币升值中获得额外收益。假定Pf为外汇保险产品保费收入,P为本币保费收入,从长期看,本币具有升值趋势,则保费收入在本外币之间的变化如图3所示。
财富效应指的是由于本币升值引发国内各类资产价格上涨,对保险公司业务产生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对投资和承保业务产生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方面,在资产价格上涨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投资收益。即e↓→VA↑→I↑,VA表示资产价格,I表示投资收益。承保业务方面,一方面由于公司投资业绩提高,加大了产品的投资回报率,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将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保险,即I↑→ROI↑→P↑,ROI表示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持有的资产价值增多,在其资产配置中将会增加保险方面的消费支出,保险公司承保业务规模随之扩大,即e↓→VA↑→W↑→P↑,W表示个人财富。
此外,由于汇率波动对一国经济也会产生较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国民经济与保险业务存在正相关性,汇率波动通过经济变动也能间接地影响到保险业。
2.2.2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承保业务的影响
由于之前长期维持在低估水平,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表现出较为强劲的升值态势。近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加重了世界各国对主要储备货币的担忧,人民币汇率有进一步升值的压力。利用上述汇率波动的传导机制分析,我们可以就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的影响做出分析,目前看来,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两方面。
人民币升值对承保业务的影响可以分为由于币值变化引起保费收入波动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币值变化导致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波动,从而引起保费收入变动的间接影响。
从直接影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保费收入缩水。以外币计价的保单在缴纳外币保费时,由于人民币升值而导致实际价值减少。
第二、对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保费收入存在不确定影响。
受人民币升值影响,投保人以外币投保的人民币成本降低,因此有用外币投保倾向。而同时,以外币投保的保单,其赔付时也使用的是投保人指定的外币。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下,一旦出险或者期满支付,受益人得到的外币赔款存在着汇兑损失的可能。出于保值或获取货币升值收益考虑,投保人又倾向于用人民币投保。综合两方面因素,人民币收入对外币保单的保费收入影响不能确定。
第三、对国内保险机构的国际再保险有一定影响,但不明确。受人民币升值影响,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分保的人民币成本降低,利用国际分保的意愿增强。但同时,一旦出险,从国际市场摊回的外币赔款也相应缩水。因此,人民币升值对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的影响难以确定。
从间接影响来看,包括两方面:
第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收入减少。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币标值的价格上升,出口企业面临着竞争力减弱的压力,出口总量减小。这种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需求随之减弱。另一方面,受人民币升值因素影响,出口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出于缩减成本考虑,也倾向于减少投保支出。总的来看,出口信保业务
面临着不利因素。
第五、投资型产品业务获得较快发展。通常情况下,一国货币升值后,一些资金为获取该国货币升值收益,会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货币升值国,引起东道国资产价格上涨。一方面,在价格上涨的过程中,保险企业的投资业务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相应的会提高投资型产品给投保人带来的收益,增强了投资型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人们在资产价格上升的过程中实现了个人财富增值,也会相应增加保险消费方面的支出。因此,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投资型产品业务规模会取得较大增长。
2.2.3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资金运用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影响也可以概括为由于币值变化对保险企业所持有外币资产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币值波动,影响国内资产价格,从而对保险投资业务产生的间接影响。
直接影响方面:
保险公司持有的外币资产缩水。保险公司的外币资产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即国内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筹集资金、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保单收入。以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为例,按照目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必须按需申报汇兑,不能一次性兑换。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存在持续缩水的可能。
间接影响方面,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由于本币升值引起国内资产价格上涨,保险公司在国内的本币投资收益上升。自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国内股市、楼市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繁荣,2007年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也在这一轮价格上涨中取得了历年来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外投资的冲动减弱。目前保险公司还不能投资金融衍生类产品,因此缺少外汇套期保值的工具。理论上讲,在海外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海外投资收益有可能低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为规避这一风险,保险公司将减少海外投资的规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由于国内投资收益资本实力增强,同时其海外投资的人民币成本下降,可能会加大对外投资的规模。
2.3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3.1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从中、短期角度看,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有效吸引国外的投机资本进入股票市场;从长期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一种总体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作用于证券市场,因而会使股指大幅下落。事实证明,当一种货币成为世界金融热点的时候,一定会吸引大量的国际游资来炒作,使市场发生大幅度波动。尽管我国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放开,但实际上境内外的资本管道是在逐渐连通,从资本市场来说,H股、B股、A股市场的QFII等都是连接境内外的管道,从外汇市场说,沿海一带发达的地下外汇市场已成为我国正规外汇市场的重要“补充”。目前,人民币已在小范围内升值,但投资者对其未来升值的预期却依然强烈。在任何金融市场,当一个价格趋势形成后,就很难逆转,除非遇到外界强有力的冲击。从2003年开始,国际“热钱”已进入中国境内市场。据统计,投机于人民币升值的“热钱”约有1000亿美元。最吸引这些投机资本的,是变现容易且流动性极高的证券市场,因为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国外资金,既然其目标直指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差价,就决定了这一部分具有投机性质的资本,不太可能投向实业。同时,随着QFII政策实施,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门已打开,而吸引国外资金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2.3.2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结构影响
(一)对A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有可能成为影响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汇率与股市存在这样的关系:本币升值———热钱流入———股市上涨———吸引更多热钱流入———加大升值压力,这也就意味着人民币升值可能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从总体而言,人民币升值对A股市场中、短期内将形成利好,进入A股的增量资金为套汇而购买大量A股股票,资金推动型股市将再度重演,股价及股指在大量资金的推动下可能单边上扬。但长期看,人民币升值变为现实后,各种“热钱”将可能变现收益后退出证券市场,从而带来证券市场下跌。证券市场变化也由于各种主力资金退出方式和时间不同而表现为动荡起伏的趋势。我国股市近期表现低迷不振,暂时还看不出有大量境外资本涌入迹象。因为当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国际投机资金虽然可通过经常项目向境内资本市场渗透,但试图炒作境内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仍有相当困难。因此,目前资本跨境流动尚未对A股造成重大影响。但从发展趋势看,国际资本必将投注A股。A股市场近期的低迷表现,也许正意味着国际资本建仓A股的机会正趋成熟。但基于投机资本“快进快出”的特点,一旦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减弱,会造成资金的抽离,对证券市场构成很大的冲击,增加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也将使监管当局面临巨大压力。
(二)对H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对H股影响最为明显。H股是以港币标价的人民币资产,人民币升值意味着H股升值,而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潜在收益将成为刺激行情上涨的重要力量。目前H股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业绩增长较快,优势突出,加上与对应A股股价水平相比偏低,H股行情依然可期,而升值预期的影响也将为其行情演绎推波助澜。由于香港金融市场十分稳健,奉行自由经济,没有外汇管制,是游资博弈人民币升值的主战场。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加强,大量海外热钱流入香港,使得香港的银行节余不断攀升,定期存款利率下调,带动本地资金进入股市,股价被炒高。基于以上因素,一旦人民币币值有任何风吹草动,H股必定先行,成为人民币升值的风向标,然后再向内地股票市场进行传递。
(三)对B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后,B股上市公司的资产将增值,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和增强盈利能力。人民币升值的长期性与B股投资的预期收益将成为投资者未来博弈B股市场的两种选择。但是,由于我国B股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人民币升值对B股的影响有限,B股涨幅可能不及H股。同时,对B股市场可能出现的分化也不可忽视。深市B股市场由于毗邻海外短期资本活动频繁的香港,因而资金供给将比沪市相对宽裕,虽然目前港币采用紧盯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在人民币升值下,香港汇率制度和港币币值走向实际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持有港币非像持有美元那样必定受损。而美元的走弱使沪市B股市值缩水,投资者面临着系统性汇率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对沪市B股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安。从2001年2月B股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以后,国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人民币潜在的升值预期导致多数投资者目前不愿以现在价格兑换美元投资B股市场,以避免人民币升值给自己的外汇资产带来损失。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沪市B股整体走弱将难以避免。这样,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由于境内投资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对港币和美元的不同预期,深、沪B股分道扬镳之势将会持续。
2.4人民币升值对物价与就业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居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物价与就业的影响上。从短期来看,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减弱,出口产品的数量有所减少,在各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原本打算出口的产品囤积到国内市场,由此出现国内市场上,商品供大于求、物价下降的局面。此外,人民币升值也直接反应为购买进口商品的价格下跌,鉴于此,国内同类或相似商品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也调整价格,致使国内商品价格下跌。所以,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国内的商品物价下降,进一步还可能导致潜在的通货紧缩效应。从长期看来,我国对进口需求的增加导致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改变,使得国际市场的价格提高,从而又带动了我国国内物价上涨。目前,受市场供给、国际价格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价一直处于温和上涨状态,因此出现通货紧缩效应的可能性不大。在就业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一方面,劳务输出减少,国内劳动力资源增多。另一方面,短期内,国内市场商品供大于求,企业为争取优势,可能裁员、缩小企业规模以保持竞争力,因此,国内就业形势严峻,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失业形势较为严峻。所幸,目前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幅度不大,就业形势总体良好,城镇失业水平控制在4—6%之内。
G. 怎样看待保险全球化的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中国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与发展,成为保险业国际化的基本前提
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经济特征,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其中,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现代金融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并日益广泛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的各方面。我国政府深刻地认识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与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动趋势,近30年来始终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体系之中,这是中国保险业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的基本条件。
中国经济长达2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成为保险业国际化发展的强大驱动力。1979年~2006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9.6%,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这个速度是同期世界经济平均增速的3倍。自2002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均18.2%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7年,我国保费收人世界排名第9位。中国经济、保险业长时期强劲增长,强烈地吸引着外资保险公司。然而,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2005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7.52%,平均保险密度为518.5美元①,而2006年我国这两项指标分别为2.8%和431.3元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平均水平的显著差距,预示着我国保险市场巨大的增长潜力与发展空间。
(二)中国全面履行人世承诺,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新阶段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业做出入世承诺,分阶段落实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形式、市场准入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市场准人政策,使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呈现出可预见性、渐进性、透明性的特征。经过三年过渡期,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已形成高水平、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保险业全面开放政策仍在不断完善,这必将促使中国保险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中国保险业结构调整的长期性,构成保险业发的重要基础
中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保险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源。近20年来,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进程持续推进,工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强劲,产业梯度转在东部、中部、西部间进行趋势明显,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在一些大城市已相当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经济结.战略性调整,成为保险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因素,同时也为保险业带来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保险业结构调整主要朝着四个方向推进:一是保险主体结构的多元化、多层次发展;二保险业地区布局合理化;三是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协调发展;四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与结构合理化;五是保险薄.领域的重点发展。
(四)中国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功能增强,为保险业国际化创造了必要条件
金融市场主体结构不断完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形式更为多样化。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覆盖面影响力不断增强。股票市场方面,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对资源有效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社会融资结构、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益意义显著,从而对发展壮大保险业,发挥其社会影响和功能作用产生了积极作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保险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理流动性和进行资产投资的主要场所,为保险业国际化创造了重要基础条件。
加快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营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进一步放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境内外贸易、投资、技术、人员等的国际化流动与发展。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促进境内机构和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从而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五)保险公司抢抓机遇,快速成长
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中国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实现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外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战略性长期成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风险管控,注重稳健经营,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同时也将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起来。中资保险公司作为中国金融业的生力军,在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中,不断学习国外保险同行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经验,在国家财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的大力支持下,凭借其已有的绝对市场垄断地位、强大的营销网络、本土化优势、民族文化优势,加快企业改制与业务发展,一方面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险保障、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通过与外资保险的合作和国际市场业务的拓展,正在成长为国际化公司。
H. 分出业务的分出业务的监管要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因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再保险市场需要加以管理,同时再保险虽然能够分散风险,但是无法改变业务质量,无法避免由于市场竞争,承保能力过剩,保险公司为了争揽业务而竞相降低费率,可能造成保险费率低于损失概率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依法加强对再保险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6-20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保险风险,现就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付汇手续。境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汇手续。?
二、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三、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四、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超赔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五、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险种项下的保险,向境外进行合同或临时再保险分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一)单笔保险合同的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单一险种累计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
六、境内保险公司办理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境外再保险项下购汇的,应当持购汇申请、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数据统计、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分期付款的分保合同应一次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购汇申请中,保险公司应当将超赔再保险、合同及临时再保险的购汇金额分别列明。?
七、境外再保险项下购汇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境内保险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险项下款项时,应当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分保帐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八、境内保险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填写“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季报表”(见汇发[2003]27号文件),并在“备注”栏说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险业务情况;购汇支付的,应当列明有关购汇金额、购汇时间、购汇银行等。?
九、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
I.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