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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助款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01 18:20:57

1. 基金个人捐赠款票据如何开

当然是当地的税务部门申请,至于是否免税要看基金会的性质和当地税务的认定
按照税法规定,非公募捐是要交税的,应该给你开正式发票。发票由基金会向税务部门取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 公益基金会能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如果有经营业务,经营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才可以申请税务局的税控系统,然后领发票对外开具。

3. 下级基金会接受红十字会资助金开具什么票

已经接受红十字会资助,自己开局就有什么,这个我也不清楚他要什么票?

4. 捐赠发票的开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资金)》的开票范围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时,开具的票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4)基金会资助款发票扩展阅读:

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 捐赠的钱要对方开发票吗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基金会资助款发票扩展阅读: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6. 中国哪些基金会开出的的发票 企业可以免税

原则上应该都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应该都开发票的。
不过,事实上,个人不要发票,你不开,问题也不大。但是收入还得放到账上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 为什么捐款给某知名基金会没有电子或纸质发票呢

捐款不是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

8. 目前国内有哪几个公益组织可以为企业的捐款开捐赠发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9. 基金会 捐赠出去 还没有收到发票 做什么科目

①收到货物,款已付,暂未开:
借:库存物资相关科目(含税)
贷:银行存款
②收到:
借:应交税费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库存物资相关科目(税额转出)

10. 小天使基金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天使基金”是我国第一个完全依靠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雪中送炭、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贫困家庭患有白血病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二)资助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三)资助儿童白血病方面的调查研究;
(四)其它与儿童白血病相关方面的资助。第六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小天使基金”。
第八条 为“小天使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小天使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捐款人享有与中国红基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子基金的权利。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小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小天使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组成由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款人和志愿工作者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成立的“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小天使基金管理和资助评审办法的制定,以及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小天使基金的管理和资助评审办法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
0至14周岁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少年,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小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指定网站,按提示如实填写提交《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电子版,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后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情况、患儿治疗情况及申请人详细联系方式);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骨穿检查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备案,一份寄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已经确认的患儿信息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不定期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公开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小天使基金资助为辅;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四)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九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以寄发《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当地红十字会和申请人。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除社会定向捐助对象外,一般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一次资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须向中国红基会提供与资助款额相等的患儿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中国红基会审核无误后将资助款直接汇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账户或患儿就治医院账户。受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医疗票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患儿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患儿如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剩余的资助款项须退回中国红基会,用于转助其他申请人。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对所有求助资料以及资助评审过程进行公开,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血液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小天使基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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