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北省政法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所谓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它是国家为提高政法系统的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平衡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政法保障力度,促进不同地区的政法工作协调发展,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提高公信力的一种由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贰』 河北省现在开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验资吗
我们二月份刚办下来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验资,现在都是认缴制,网络郭慕林
『叁』 急求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和移峰填谷,减少单位电量消耗和高峰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消费的用电管理活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利国利民、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体现。为在全省深入持久地开展这项工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建设厅、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文件),确定建立“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为做好资金的征缴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宏观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从电价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每千瓦时集中1厘钱,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改技措、产品推广和科研开发等方面投资进行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收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收缴方式:
(一) 从电费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提取,不征收附加费的单位不收缴专项资金;(二) 由电力公司逐级上交省财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资金的使用,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收缴程序及办法:
各县级供电公司在每月收缴电费后,从实收的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提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单设科目记帐并于当月月底前足额上缴设区市供电公司;设区市供电公司将各县(区)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足额上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或河北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将各设区市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足额上缴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参照冀政[1992]111号文件,从实际入库的专项资金中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向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返还手续费,用于专项资金汇缴入库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 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新产品
1、负荷管理技术;
2、蓄冰空调和蓄热电锅炉等蓄能技术;
3、绿色照明技术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4、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5、远红外、微波、大功率中频感应加热技术;
6、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7、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8、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应用技术;
9、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技术;
10、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11、高效蓄电池应用技术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
12、替代煤、油、气等相关环保产品技术;
(二) 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经费及宣传、推广、开 发、研制和会议等费用;
(三) 其它属于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有关活动费用。
『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伍』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
一、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88年10月18日省农业厅、林业厅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代替)
三、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六、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财政厅、物价局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七、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八、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九、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
199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不相符)
十一、河北省统计登记办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三、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四、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十五、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1995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1995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六、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十七、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9日冀政[1997]52号公布施行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八、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十九、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一、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二、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1999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符)
二十三、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公布实施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四、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五、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六、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七、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八、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九、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不相符)
『陆』 河北省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综述:河北省房屋维修基金 河北省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极不容易申请.
『柒』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