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网上捐赠了,大概等多久可以查到
呃。。你这个等的时间比较漫长,得红会的网络管理人员有时间的情况下,更新网络资源后,能查到,其实查到与否,对你来说,就是个心理平衡问题,你想知道你捐的这几十块,用在哪,做了什么是没可能的,既然捐了,就不要有过多的思想包袱,自己做了善事,问心无愧就好。
⑵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⑶ 扶贫济困慈善公益短信捐赠业务要怎么办
扶贫济困慈善公益短信捐赠业务是扶贫基金会与中国电信分公司合作开展的慈善公益类短信产品。由扶贫基金会提供慈善公益短信接口,电信的手机客户可以通过发短信到该短信端口进行小额的慈善公益捐赠,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天翼手机客户编写数字2、5或10发送短信至10639979,即可每次捐款2元、5元或10元到扶贫基金会的慈善公益帐户。适用于电信天翼手机用户。1、短信信息费:客户发短信息捐款按正常收取短信费用(根据客户套餐及中国电信当前资费标准对短信收取费用)。2、捐赠费:2元/次、5元/次或10元/次。无需办理,天翼手机用户可直接编写数字2、5或10发送短信至10639979,即可每次捐款2元、5元或10元。了解更多服务优惠点击下方的“官方网址”客服221为你解答。
⑷ 请教基金会收到货币捐赠收入的会计分录
接受捐赠 借:库存现金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收货币性资产价值
缴纳所得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收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⑸ 社区基金会收到的捐赠收入要缴税吗
一般不交税
⑹ 我们成立了基金会,对医疗系统捐赠,我们应该要求提供医院收据、还是财政收据、还是非税收据
基金会对医疗系统捐赠,应该要求提供财政收据。
⑺ 怎样才能申请到红十字会的捐款
因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涉及面广,具体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直接登录各级红十字会网站,或者直接联系各级红十字会进行申请。
现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大病医疗救助(白血病)为例,申请流程如下:
1、登录中国红基会网站,从小天使基金页面下载最新的《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寄送至县(市)级红十字会审核,经省级红十字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
2、登录中国红基会网站,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在线申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提交,受理通过后打印,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寄送至县(市)级红十字会审核,经省级红十字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
3、申请人如需做造血干细胞移植且配型成功,可另行下载填写《小天使基金造血干细胞移植资助申请表》,经省级红十字会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
资助对象:
14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贫困儿童,其本人可作为申请人,或由家长(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申请人,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小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7)基金会到乡镇捐赠信息扩展阅读:
上海红十字会捐款须知:
1、您若持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就可通过该平台为红十字人道事业奉献您的爱心。
2、您的捐款将通过银联汇往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账户(账号:31001574000050004474,开户银行:建行外滩支行)。
3、该平台目前仅接受人民币捐款。
4、若您意向“单笔”捐款5元以下的,可另选短信捐款方式。您的银行卡若已开通“网银支付”业务,请在发卡银行“支付限额范围内”进行捐款;若您的银行卡未开通“网银支付”业务,可在“单笔”限额5元—5000元、“单卡单日”累计限额20000元范围内捐款。
5、您在网上捐款前,请详细了解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须知》。
6、 您的捐款善举,我们将按照《捐赠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在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首页《捐赠信息公示平台》的“爱心榜”上向社会公示,以示褒奖。若您不便公开实名,我们将以“爱心人士”名义向社会公示。
7、网上捐款到账后均将开立捐款票据。您若需要捐赠票据,请您正确填写“捐赠人”或“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邮编”、“手机”或“座机”号码,我们将向您邮寄捐赠票据。
8、囿于银联“在线支付”页面的固定设置,本捐赠平台中 “在线支付”页面所显示的(1)“订单金额”即“捐赠金额”;(2)“订单编号”即“在线支付流水号”;(3)“商户名称”即“接受捐款单位”;(4)“交易日期”即“捐款网上支付日期”;
(5)“商品名称”即“捐赠意向”;(6)“直接消费”即“网上捐赠”;(7)“交易币种”即“捐赠币种”;(8)“商户订单状态”即“捐款在线支付状态”。
9、您若在捐款过程中,进入“银联在线”页面碰到转账问题,您可进入“中国银联—帮助中心”进行查询,也可致电银联24小时客服热线95516进行咨询。
10、如您在捐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致电:021—52120999。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参考资料:中国红十字会-如何申请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⑻ 非公募基金会能否接受个人捐赠
可以,可以接受个人捐赠的。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基金会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⑼ 如何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 “有你,我们更温暖——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行动”正式启动 道路冰滑、交通堵塞、水管冻爆、停电停运、物资紧缺……雪灾、滑坡、泥石流、旱灾、洪涝,是2008年至今最频繁出现的字眼。 1月中旬以来,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遇五十年不遇的低温、雨雪和冰冻天气,极端天气给交通运输、食品供应和移动通信等方面造成的严重影响。截至28日14时,1月10日以来的雨雪天气过程已造成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14个省(区、市)7786.2万人受灾,因灾死亡24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20.9亿元。 为救助处于生命边缘的贫困灾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把社会关爱和温暖送给这些最需要帮助的贫困灾民,1月29日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向灾区紧急捐赠近55万元的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安徽雪灾灾区贫困灾民。为呼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和捐赠支持雪灾中的贫困灾民,抗击雪灾,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与新浪网于当日共同启动“有你,我们更温暖——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行动”,旨在凝聚媒体力量,释放和谐声音,激发社会良知和爱心,响应雪灾贫困灾民对生命的呼唤,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倡导,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救灾物资及资金,及时开展向雪灾灾区提供紧急援助,减轻贫困灾民的疾苦与不安。 在1月29日—2月29期间,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与媒体将共同开展灾区灾情调查、了解灾民需求、筹集救灾资金和物资、现场采买并发放救灾物资、报道救灾中感人的事迹。截至发稿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已开始与安徽、湖北等雪灾重灾区取得联系,了解当地受灾情况,中国扶贫基金会将先期向安徽重灾区捐赠5万元救灾资金和价值近50万元的1000多件羽绒服、500床毛线被等救灾物资将为数千名贫困灾民提供直接生活必需品的救助。 中国扶贫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扶贫基金会近期一直在关注我国雪灾灾情,启动灾情信息监控。看到暴雪成灾,严重灾情已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时,中国扶贫基金会立即行动,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先期捐赠55万元的救灾资金和物资。中国扶贫基金会将会通过媒体发布灾区灾民需求,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抗击雪灾,救助灾民的行动;同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向社会承诺,一定将善款和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灾民手中,将社会各界的爱心传递给贫困灾民,在寒冬里温暖他们的心。 捐赠标准: 1、 救灾资金标准为每个灾民500元人民币,进行现场救灾物资采买,为其提供灾后一个月的食品、饮水、被服的救助(为保证救灾物资顺利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将从捐赠资金中列支10%作为救灾物资的仓储、运输、发放等工作); 2、 救灾物资:以食品、饮水、御寒被服为主,目前暂不接受旧衣物的捐赠;中国扶贫基金会将与当地相关机构协调,提供个人物资捐赠的接收方式和物资邮寄地址。
捐赠方式:
1、银行汇款
中国扶贫基金会法定收款人:廖 文 尧
捐款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 号:6222 0236 0204 3123 447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账 号:6210 9864 0000 3437 216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账 号:6227 0035 2583 0241 770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2、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五层 3、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项目简介 1997年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始各种救灾捐助。2003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正式启动紧急救援项目,关注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弱势群体,通过灾害响应、物资救援和灾后重建,减轻灾民的疾苦与不安,提升灾害响应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同时,紧急救援项目倡导和推动救援机构和受灾社区的灾害救援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联合政府部门和多家NGO共同致力于提升我国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备灾与灾害救援能力。 2003年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项目积极向国际组织、境内外企业与社会公众筹募救灾物资与资金,到2007年底,累计筹集物资价值2亿元人民币,筹集救灾资金300余万元人民币;累计投入价值1.8亿元的物资和300万资金用于救助贫困灾民。 项目受益地区包括新疆、宁夏、内蒙古、陕西、辽宁、黑龙江、安徽、青海、江西、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福建、北京、广西、广东17省(直辖市)的200多个灾害易发县,项目直接受益人口达110多万人。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简介 2007年4月23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紧急救援后援联盟启动暨合作签字仪式”。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作为联盟名誉主席宣布紧急救援后援联盟正式启动并为联盟启动揭幕。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自然灾害损失已位居世界第三,常年受灾人口在2亿人次以上。为提升紧急救援项目的响应速度,提升对贫困灾民救助的有效性,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政府及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中国发展门户网等新闻媒体及企业等64家社会各界爱心力量共同成立发起“紧急救援后援联盟”,旨在搭建社会各界在灾害救援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该联盟既关注灾区民众的生命、生存和发展,又聚集社会良知和爱心,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及时的人道主义援助,减轻贫困灾民的疾苦与不安。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现场捐款: 地 址:北京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4-5层 中国扶贫基金会 。
[快报]接受捐赠及救援工作最新进展报告 2012-2-1 接受捐赠最新进展 截止2012年2月1日19时整,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爱心企业认捐及公众捐赠善款善物共计389919219元人民币,2500000元港币。 1.现金认捐明细(单位:人民币元)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100000 慈福行动50000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270 北京中机联供硅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00 深圳市伊天行技术有限公司6080 中国高尔夫频道产业公司60000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100000 碧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60000 公众捐款101569人民币;250000港币 现金总计:1472919人民币;250000港币。 2.物资认捐明细(单位:人民币元)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4000000(服装) 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40000(防冻液) 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2500000(5000条棉被)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33600(200条棉被) 雅芳婷布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85400(200条棉被)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000(500条棉被) 山东省艺达有限公司52000(200条棉被)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76000(200条棉被) 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76000(200条棉被) 山东云龙集团公司56000(200条棉被) 物资总计7519000 救援工作最新进展 截至2月1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有价值364多万元的物资和资金开始向安徽、湖南、贵州三省起运,其中用于物资现场采购的资金为70万元。 安徽:中国扶贫基金会向受灾严重的国家重点扶贫工作开发重点县金寨、太湖的价值20万元77吨的大米,已经开始发放到灾民手中。 湖南:中国扶贫基金会向湖南省重灾区湘西自治州捐赠的价值20万元的大米也开始陆续发放到灾民手中。 贵州:中国扶贫基金会向贵阳市捐赠价值20万的棉被以及用于化冰的工业盐开始发放到在贵阳的农民工手中,今天将发放900床棉被;向雷山县捐赠价值10万元的大米,也在陆续发放到灾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