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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加强风险管理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1 13:58:10

『壹』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贰』 保险是如何起到风险管理职能,补充损失的

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则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的技术。对浮现实施控制和处理,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大保障。
1.疯险的管理对象是风险:
2.管理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比如个人,家庭,组织,
3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基本目标最小成本 换最大保障

建议了解一下保险法,、2条,保险的定义~
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我卖你买 双方建立平扥基础上,合同构成,

从风险管理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法,或者是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讲,就是分摊以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

例如人寿保险,的其中两全保险,俗称生死。就是以身故为保先责任的保险,那么发被保险人身故则赔偿其收益人保险金,光是这一点就足矣。

合理分配家庭资产,能做到保值增值,避税逼债,抵御通货膨胀。=很多很多,。根据不同的对象充分发挥不同的作用。

好累啊 ~~

『叁』 寿险公司如何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学子园地□张佩随着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保险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各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保险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与传统的风险管理相比,全面风险管理坚持整合的风险观;要求全员参与,注重风险信息的沟通;追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
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寿险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人才以及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为寿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部分保险公司过于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2.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大多数保险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机构设置问题,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对风险管理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清晰,很难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同时,风险承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各个部门或者岗位间互相推卸责任,使风险管理缺乏约束力,无法有效防范和应对企业面临的风险。
3.缺乏高素质全面风险管理人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而且全面风险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具备掌握保险、融资、投资、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技能、经验和关系的人才。全面风险管理综合素质人才的缺失,严重制约着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寿险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瓶颈。
4.风险管理技术落后。随着金融衍生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国外风险管理的量化指标和模型技术得到迅速发展,而国内风险管理技术还很落后,多数保险公司仍是运用传统的风险控制技术和风险融资技术,缺乏先进、有效的风险分析和度量手段,缺少专门化的风险管理工具。
相关建议
1.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保险公司应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通过建立、完善员工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培训教育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使风险管理意识真正成为所有员工的共同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促进保险公司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2.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机制。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责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由公司管理层负领导责任,对主要风险确定责任人,具体风险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对任何违反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追究和处罚。
3.努力培养高素质风险管理人才。保险公司应积极利用一切力量,加大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和培训工作,迅速提升员工的风险管理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寿险业应该加快建立一个囊括企业内部业务数据、外部经济数据、金融及保险行业数据的信息数据库。通过这个数据库,风险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调取所需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计量、报告管理、监控预警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5.发展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许多国外知名的保险公司都在尝试全面风险管理,并取得了较大成效,我国应与其加强交流合作,学习他们在风险识别、计量及管理方面的技术、方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特色的全面风险管理技术。

『肆』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伍』 简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简述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5)保险加强风险管理的政策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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